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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峰:不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審判
各國刑事案件的審判不一定設有陪審團。與國家安全攸關的重大、敏感案件,若設有一眾陪審員,有多少個能夠不被雙方律師“叮走”、不被有形或無形的外來壓力或未審先判的偏頗、偏見影響自己的中立性 ? 甚或自己找藉口先“離場”,可能會影響到“流審”,要重新開庭,導致遲來的公義。
為了“營救”陪審員的困境、人身安全和使公義可以得到及時的彰顯,英國政府早於50年前在審理北愛爾蘭有關的恐怖襲擊案件時,就提出在有關情況下是不適宜設立陪審團,使有政治動機的犯人與其他犯人一樣不享有特權。英格蘭與威爾斯的《2003年刑事司法法令》在2007年生效後,當地法官也開始常自我斷定在可以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判刑事案件。
在2018年澳洲的一單受人權組織關注的案件中,一個被涉嫌侵犯國家安全的澳洲人在法院提堂,法官以國家安全為由不設陪審員、不作公開聆訊、記者不准在場也不准報道案件的案情與裁判。
在香港,多年來高等法院以下的裁判法庭及區域法庭審判刑事罪行的大小案件時,一般都不設陪審團,而在高等法院的原訟庭只有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有機會選出陪審團,原訟庭上級法院一般就不設陪審員。在本港七人陪審團中,若得不到6:1或5:2的大比數裁決,法官最終就要解散陪審團,並決定是否選出另一批陪審員去進行重審。
試想美國法院如果有一天審理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的時候,會容許他在直播的審訊中與法官、控辯雙方律師、證人及陪審團暢所欲言的公開談論國家機密嗎?顯而易見,其答案相信毫無懸念 !
(筆者陳曉峰律師,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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