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2022年11月7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仲裁(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規則》。本人認為這是增強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和對接國家仲裁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吸引國際商事仲裁中心落戶香港,以至吸納海外仲裁專才來港發展。《仲裁(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規則》將會改變香港在國際商事仲裁的格局。本人非常憂慮有關規則將會把香港仲裁業務、甚至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極度集中在少數大型、國際律師行,在香港法律界佔近9成的中小型律師行卻未能參與而不能受惠。
作為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本人一向立足於香港中小型律師行的發展,而行政長官在上月公布施政報告時提到發展動能和吸納人才,當中包括搶佔國際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人才落戶香港。但是,他們大多是為着商機而來港發展。相較之下,培養香港自身人才才是建立真正屬於自己的仲裁專才。本人注意到,特區政府以至律政司一直忽略培養香港中小型律師行的律師,故此希望律政司能訂立具體績效指標(KPIs),給予中小型律師行律師足夠協助和指導,並給予足夠資源提供一系列的培訓工作,為中小企律師行律師頒發培訓證書,讓他們獲得相關專業認證,得以參與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機遇,否則只會出現香港仲裁工作和業務發展極度集中和發展不平衡,不利香港法律界整體和長遠發展。本人亦要求委任多些中小型律師行代表和年青大律師作為諮詢架構的成員,捍衛業界權益和共同發展。
本屆特區政府是一個有為政府,不能走“小政府、大市場”的回頭路。特區政府需給予培訓、支援、解說指導等協助,回應中小型律師行律師和年青大律師對本屆有為政府的訴求和期望。本人希望特區政府避免停留於花瓶式的回應,應積極有為,擔當主導角色,協助中小型律師行的法律人才升級轉型,更具國際化,讓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律師和年青大律師更加容易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作者係立法會議員、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