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建宗
日前,中央人民政府依照香港國安法向行政長官發出公函,要求其就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工作等有關情况提交報告。作為主席,行政長官隨即召開國安委會議,并提交報告,報告中包括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推進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為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等。國安委的成員還包括三個司長、數名跟國安工作有關的官員和特首辦主任。
香港國安委屬於“頂層設計”,統籌、指揮并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并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和問責。這次它迅速行動并提交報告,既回應中央政府的要求,也及時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就香港國安法進行釋法,值得肯定。香港國安法是一部中國法律,跟其他香港法律有本質上的區別。全國人大常委是唯一的解釋主體。眾所周知,黎智英案廣受香港各界和國際關注,審理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影響深遠,并可能構成先例。如果任由在港沒有執業資格,香港無從管轄的海外律師參與此案,將出現明顯的國家安全漏洞。
表面上,香港國安法已實施兩年,完善選舉制度的落實也已經完成,社會趨向穩定。但國際形勢複雜多變,外部勢力肯定會繼續干擾我們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香港作為中西文化匯聚之地,此時也難免成為外部勢力與國家交鋒的前沿陣地。我們期待,國安委繼續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規劃各項工作,發揮“敢于鬥爭,善于鬥爭”的精神,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上,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上,作出新的貢獻。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