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香港終審法院駁回了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理其涉違國安法案的上訴許可申請後,身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已向中央提交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
自香港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共有五次對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款進行解釋,每次都是關乎香港發展的重大問題,如1999年的第一次釋法解決香港永居居民在內所生子女的香港居留權問題。最近的一次便是2016年,第五次釋法明確了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憲制含義。今次的提請,人大若受理成功,那將會是特區成立以來第六次人大釋法,首次對國安法釋法,也是將會是對香港國安法的初衷和原由的再次重申。而此次香港特首李家超及時提出釋法要求,也彰顯了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更是對中央強調要確保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的正面回應。
筆者自然是贊成人大釋法的合理性,但對香港在面對處理黎智英案的司法態度和能力方面,依舊有幾分保留意見。我們自小讀書開始,每次在一些數理化的考試中,考卷常常會設有一道稍加超綱、程序複雜的「附加題」,這通常是拉開差距、區分優等生的關鍵一題。由於「附加題」的難度較高,常常參考答案為「略」,需要老師專門講解。但黎智英案不應該成為一道香港司法機構的「附加題」,因為它的難度雖大、但未超綱。
其一,要解「黎智英之案」,要從一個國家原則層面來破題。香港法院從未從一個國家法律的邏輯來理解國安法的立法精神,更沒有魄力和勇氣在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面前,敢於承擔責任,反而是攥着「普通法」的思維傳統,作繭自縛。黎智英涉嫌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香港法院批准了黎智英的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此案,在常識邏輯和運作機制上面,本身就是與國安法要求特區政府在行政、立法和司法層面有效遏制、制止以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違背,而且如今香港司法部門並沒有任何有效辦法可以排除使用海外律師在審理國安案件方面的潛在風險和危害。司法機構數次拒絕律政司的上訴,以司法獨立來作為「盾牌」,實屬懦弱。
其次,一道沒有超綱的大題,需要老師來幫忙,這着實會讓他人懷疑學生的「學習」與「運用」能力。中共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香港、澳門落實『一國兩制』的體制機制不健全」,希望特區政府「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課文講了核心內容,考試測驗掌握度,香港司法面對黎智英案左右糾結,無法自己解套,這無疑是不利於香港社會各界對司法界能否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尤其是在完善選舉制度和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後,香港如今政治生態清明,而司法機構,特別是各級法院如此「左顧右盼」,也不禁讓人懷疑,到底是有沒有掌握基本的「課文」內容,還是有其他「隱言」?即便是靠着人大釋法來處理該案,無論決策結果如何,都有可能造成外人對於香港法制的權威性和獨立性議論紛紛。正如香港議員狄志遠所言,「認為港府不應輕易提請釋法,憂慮這會予公眾對港府有『輸打贏要』之感,不利加強市民對國安法的信心。」由此看來,二十大的報告中關於港澳的論述不僅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而社會各界積極學習、領悟、貫徹二十大的報告精神是極具必要性,這將會進一步加強香港各界對於國安法的法理基礎和司法獨立性的理解。
最後,香港司法解決不了,就把問題「踢」給中央,繞着問題而行,這也暴露出了香港管治機構根深蒂固的「慣性思維」,這種思維在維護國家安全層面,不免顯得有點「心有餘而力不足」。中央是香港特區安全的維護者和兜底人,但香港更要成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第一責任主體。人大釋法是符合憲法制度與基本法,也是特區政府法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立法解釋權只能是釐清、解釋、細化法律問題的關鍵點,無法代替香港法院來行使審判權。俗話說,「師傅領進門,修行靠個人。」要如何審判黎智英,這是一道應該要拿滿分的大題,是一道可以在特區司法體系內解決的問題,也是考驗香港管治層面有沒有領會國安法初心和二十大精神的模擬考題,特別是在大是大非的問題前,香港司法應要責無旁貸,全力以赴。
人大釋法有合理性,但對香港而言,又是一次「撒嬌式」的推卸。「一國兩制」中所強調的,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權是不為二分的,所謂的自治,不僅意味着一種行使權力的自由,還意味着一種對於權力的擔當。推給中央不是萬能的答題思路,更自己應該考出自己的香港答案。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為中國僑聯委員、安徽省政協委員、香港安徽聯誼總會常務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