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林順潮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了立法解釋。此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就特區的法律進行釋法,也是第一次解釋基本法之外的一部在特區生效的全國性法律。
此次釋法的意義不僅僅在於其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港區國安委”或“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工作權限、其決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國安委與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的關係,同時,此次釋法樹立了人大常委會解釋在特區生效的全國性法律的先例,明確了特首作出釋法請求相關的程序,明晰了國家權力機關與特區行政機關、特區立法機關和特區國安委不同的職權範圍, 為特區今後處理類似問題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本次釋法確立特首請求人大釋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此次人大釋法是基於《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而該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先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也即,本次釋法是基於特首的請求作出的。而人大釋法最終就根據相關法律作出立法釋法,再次肯定了特首和特區政府有權在履行其憲政責任時,就新問題、新情況請求人大進行釋法的正當性。
預防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事件的發生是行政長官的職責之一。國安法第十一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黎智英涉嫌干犯“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對於黎智英提出聘請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替其辯護,因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可能與國安法第六十三條列明“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法律要求相衝突。就黎智英是否可以聘請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對其辯護的問題,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釋法,這是特首履行其職責的表現,符合國安法的要求。而特區成立以來,也有前任行政長官曾於1999年和2005年兩度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先例。
本次人大常委會對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再次肯定了特首和特區政府在其認為必要時有權為更好履行其憲政責任時向人大提出釋法請求,也確定了特首可以通過向國務院提交相關報告,由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議釋法的方式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請求。
本次釋法確定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此次人大釋法另一個重大意義,是明確了人大常委會有權對於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進行解釋。
回顧特區歷史,在此次釋法前一直未出現人大常委會就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立法解釋的情形,1999年第一次人大釋法是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2004年第二次釋法是解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2005年第三次釋法是解釋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2011年第四次釋法是解釋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2016年第五次釋法是解釋基本法第104條。
今次釋法是人大常委會首次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的實施所作出的解釋,表明人大常委會不僅可以對基本法作出解釋,也可以就其它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進行解釋。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彰顯了基本法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國家性法律的憲制性和淩駕性,明示了國家憲政制度與特區基本法制度的憲政位階。
今後特區政府在執行國安法或其它全國性法律的時候遇到重大新問題時提供了一條清晰的解決路徑。
人大釋法充分體現釋法非擴充法律原有之義
此次人大釋法的一大特點,是人大常委會在其立法解釋中明確了引發釋法的相關問題,即海外律師可否代理國安案件訴訟案件,可以在國安法的框架之內自行解決,於是通過釋法明確相關條文的含義,並要求香港法院和特區政府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根據國安法第47條的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決定,或者依據第14條由國安委決定。
特首李家超依據國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問題。而人大常委會認為國安法的相關規定(即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是解決有關問題的法定方式和路徑,於是僅僅在釋法中指明相關的解決路徑,認為決定權在特首和國安委,並不就該具體問題作出決定。
這彰顯人大常委會在使用其作為最高國家權利機關的法律解釋權時的謹慎與嚴謹,人大常委會並未逾越自己的權利就法律內容進行進一步擴充或者增加,拒絕對國安法進行不必要的擴大解釋或者“僭建”,而是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和法律內容基礎上,釐清瞭解決相關問題應該依據的條文。這亦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不但非肆意動搖香港的法治(Rule of Law)的根基,而是在憲政層面鞏固強化本港的法治核心價值。
此次人大釋法為香港由治及興樹立良好先例
此次釋法確定了特首和特區政府在捍衛“一國兩制”、履行其憲政責任時可以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正當性,確定了人大常委會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解釋權,彰顯了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原則性和合法性,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框架下下國家和特區兩個法律體系在制度上如何銜接的良好展示,為特區的法治良好發展、香港由治及興樹立良好先例。
(作者係第14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立法會議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