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譚岳衡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30日表決通過了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明確了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需認定的問題,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遇涉及相關認定的問題時,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我對此次釋法表示歡迎和堅定支持。
本次釋法的內容事關國家安全和香港國安法,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其解釋權歸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利於釐清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明確權責,堵塞法律漏洞,築牢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屏障,進行釋法合法、合理且必要。
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此次釋法有助於完善香港的法治建設,令未來處理涉相關問題案件時有法可依,對於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具有積極意義,社會安定亦有利於營商環境更穩健發展。
行政長官30日表示會全力落實此次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特區國安委將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特區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届时,立法會議員將認真履職審議相應內容,配合政府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防線。
(作者係香港立法會議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