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商戶在銷售手提電話時,因發票沒有列明所需資料,違反《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電子產品的資料)令》),涉案商戶的東主及售貨員於今年四月及五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香港海關提醒市民,根據《(電子產品的資料)令》,手提電話屬受規管電子產品之一,任何人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手提電話時,發票或收據必須清楚列明下列所需資料,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及監禁兩年。所需資料包括: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該產品的供應價格;
供應日期;
該產品的品牌名稱;
該產品的產品型號(如有的話);
關於該產品作檢查、維修或保養服務的資料:(i)該等服務屬免費提供的,或沒有提供該等服務;及(ii)如有提供該等服務,必須註明可獲提供該等服務的地方、提供該等服務的人的身分及可獲提供該等服務的期間;
該產品的原產地,或如果供應人不知道該原產地,可註明原產地不詳;
網絡頻率或操作頻率或頻帶;
支援記憶卡(如有提供)的種類及容量;
數據傳輸/網絡連接制式;及
(如電話具內置相機)以像素列出的該相機解像度。
市民如有懷疑違反《(電子產品的資料)令》的資料,可致電香港海關24小時熱線 182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 eform.cefs.gov.hk/form/ced002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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