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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發展權的國際人權法地位與作用

日期:2026-06-15 來源:橙新聞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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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飛龍

發展權是國際人權法體系與國家人權保障義務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公平可持續的現代化、全球化與世界各文明、民族、國家、社會之間和平發展與共同命運的重要抓手,是統籌綠色發展、生態文明與人權高質量保障的關鍵議題。2026年恰逢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通過40周年,國務院新聞辦和外交部在北京主場舉辦“2026·全球人權治理高端論壇”並正式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6—2030)》,主題即為發展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觀歷來主張“生存權、發展權是首要的基本人權”,主張國際人權實踐需以發展促進人權保障,以發展權的公平實踐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與更高質量的全球人權治理。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議程中提出“全球發展倡議”,主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和促進人權,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斷增強民衆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這是對發展權內涵、功能與政策實踐的精闢論述,既構成中國人權實踐的指導方針,也為全球人權治理提供理論指引。

發展是人類文明的應有之義,也是現代化與全球化的固有內涵。不發展的文明是沒有前途的,不發展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不發展的個人是缺乏幸福基礎的。每個人、每個民族與每個國家對現代化與美好生活的嚮往、追求與體驗,都是以可持續發展為前提和基礎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是綠色發展,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發展。綠色發展是對人類發展的道德內涵與智慧方法的總結與規定,也是發展權的正當性、合法性所在。竭澤而漁、以鄰為壑、霸道剝削、不可持續式的發展,根本不是人類所需要的理性發展,也是與人類文明本質和人權保障相違背的發展,必須擯棄。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觀以及“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正是綠色發展與生態文明的體現。生態文明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關係的規範目標,人類在認識和利用自然過程中不以自私之心和理性濫用破壞自然,而是以“自然之子”的身份意識構建與自然相和諧的關係基礎和發展倫理,將自然生態的可持續與友好互動作為人類發展的條件和目標,以人與自然的命運共同體意識和實踐構建發展權的高質量、可持續的基礎。

人權的高質量保障,需以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為內涵和基礎,以綠色轉型支撐發展權利,走出一條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人權治理正確道路,並對全球人權治理和發展權實現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發展是人類文明、現代化與人權保障的“硬道理”。但什麼樣的發展以及為了什麼人的發展,是決定發展權規範內涵、正當性與可持續性的關鍵。綠色發展賦予了發展權以新的時代內涵與正當性,“綠色發展權”是發展權的新形態和可持續發展的規範方向。中國式現代化對發展內涵的詮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觀中的“發展權”,是綠色發展的生動展現。2026年通過的《生態環境法典》在探索綠色、正義、和諧、可持續的發展權內涵及其制度實現路徑方面展示了中國文明智慧與法治進步性,是對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和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的有力支撐和推進。      

《發展權利宣言》是聯合國國際人權法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為權威和系統的發展權利政策綱領,是聯合國系統及各成員國認知和實現發展權利的主要政策依據和評價標準。在發展權理論準備和發展中國家積極倡議的基礎上,1981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建立“發展權工作組”,開展發展權利宣言的研究和起草工作。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發展權利宣言》,146票贊成,1票反對,8票棄權,證明這一人權概念與制度倡議的高度共識性。該宣言原則性闡述了發展權的主體、內涵、地位、保護方式和實現途徑等基本問題。

《發展權利宣言》具有對人權完整性的健全理解,並對“綠色”內涵作出回應。這一宣言將發展權界定為不可剝奪的人權,確立了人作為發展主體和國家的發展促進義務與國際合作義務,同時提出了所有人權與自由的整體性與不可分割性。這些發展權理念凸顯了人權完整性與“綠色”內涵,關注和推動人權保障的可持續性、國際合作與發展正義的實現。 

《發展權利宣言》是國際人權法與國家人權實踐的里程碑文件,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與高質量人權保障的規範指引,也是發展中國家開展國際人權鬥爭與推動構建更為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重大成果和武器。但該宣言通過40年來,囿於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內在不公正、發展中國家的實踐缺陷與國際人權合作的空乏化,發展權仍面臨着一系列問題和挑戰,但也出現了由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帶來的實踐契機。

從權利實踐與效果來看,《發展權利宣言》的理念、目標、制度和實踐都還存在巨大“赤字”和實踐進取空間,從“宣言”到“公約”之路依然道阻且長,但發展權的規範共識得到了明確承認,其實踐方向亦日益充分滲透和展現於聯合國國際人權實踐與各國國內人權保障進程之中。

當然,關於發展權仍然存在一定的理論爭議和實踐空白。在理論上,發展權到底是經濟權利還是政治權利?是群體權利還是個體權利?是國家責任還是國際責任?存在持久性爭議,並深刻影響到國際與國內兩個層面的人權實踐。《發展權利宣言》的出發點是經濟權利、群體權利和國家責任,但實際規定和具體實踐有顯著擴展和兼容,造成發展權權利內涵與外延的模糊性和爭議性,但發展權的核心意涵及其政策要求是可以得到澄清與實踐的。在實踐領域方面,未來的發展權實踐可能向如下領域開放:發展權與國際海底區域開發權;發展權與太空開發權;碳排放、發展權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空間;知識產權與發展權;發展權與文化權利;自然資源主權與全球資本權利等。

這些發展權利的新空間與新課題同樣涉及綠色發展的可持續性、生態文明友好性以及發展成果的公平分享問題,需要在綠色發展與生態文明的基礎上積極尋求理論方案和實踐路徑。

總之,發展權是國際人權法體系中“第三代人權”的標誌性權利,是全球南方國家人權觀及其人權鬥爭的重要國際法成果。發展必須是兼容和可持續的額,必須是與環境、生態、文明、族群相友好的,不能是不平等和剝削性的發展。發展的公平性與可持續性是發展權作為國際人權法規範的核心特徵。《發展權利宣言》是聯合國國際人權法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為權威和系統的發展權利政策綱領,是聯合國系統及各成員國認知和實現發展權利的主要政策依據和評價標準。四十年來,儘管發展權的制度化及其公平實現存在諸多薄弱和欠缺,基於發展權的更為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遠未形成,但發展權及其人權里程碑意義和規範價值仍是國際人權運動的重要議程,也是中國推動綠色發展、公平發展與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的重要抓手。發展權及其全球人權治理,是人權全球化與人權公平共享的共同事業和目標。

(本文為作者在2026·全球人權治理高端論壇分論壇五“現代化與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上的主題發言稿,發表時略有刪節)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央民族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

來源: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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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孫藝寧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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