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曾繁軒
5月8日,在香港舉行的首屆全球調解峰會上,國際調解院秘書長鄭若驊宣布,該院已成功調解首宗案件。這標誌着國際調解院作為新設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開始從制度設計走向實際運作,在國際爭端解決史上豎起新的里程碑。
一宗典型的跨境海事爭議
首案是一宗典型的跨境海事爭議,涉及中國內地與新加坡企業之間的船舶租賃合同鏈條糾紛。在該案中,船舶經層層轉租,法律關係盤根錯節,任一環節產生法律糾紛都會引發船東、租船人、轉租方等多個主體的連環爭議。在傳統糾紛解決方式——訴訟或仲裁框架下,此類案件跨法域、多主體、難舉證,往往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成本,且無論何方勝訴,都可能兩敗俱傷、合作破裂。
國際調解院為這類疑難複雜的國際法律爭議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一是調解服務對所有國家開放。有別於傳統國際組織只服務締約國的通行做法,儘管本案的其中一方當事人來自並非《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國的新加坡,但案件也得到受理並實現成功調解。二是法律專家以調解員的身份介入爭議。在本案中,由執業30年、精通中英法系與航運實務的香港資深海事律師劉瑞儀擔任調解員,從硝煙瀰漫的法庭、仲裁庭轉身進入平和冷靜的調解室,精準把握法律爭議核心、尋求雙方利益平衡點。三是調解程序靈活高效。國際調解院摒棄訴訟和仲裁的對抗式審理方法,以協商為核心,在短短几個月內便促成雙方全面和解,一攬子化解整條合約鏈的矛盾。
國際調解院成功調解首案,充分彰顯了三個方面的國際意義。
首先,驗證調解作為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現實可行性。長期以來,國際爭端解決主要依賴仲裁與訴訟兩種路徑,具有較強的對抗性與“非贏即輸”特徵。而調解強調協商與共識,即便在首案這種結構複雜的海事糾紛中,調解仍能大展身手。作為一種新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調解是全球治理“新拼圖”。
其次,降低國際爭端解決的成本。調解跳過傳統繁瑣舉證、冗長的仲裁或庭審,直奔利益平衡點,讓當事人能夠用較小的花費處理較複雜的國際爭議,為當事人省下時間和資金成本。可以說,調解是交易成本的“脫水機”。
再次,彰顯“以和為貴”的東方智慧。調解不追求仲裁或審判的“定輸贏、分對錯”,而是“找雙贏、保關係”。這種恢復性司法的定紛止爭思路,源自“以和為貴”的古老東方智慧。調解促成和平解決分歧、理性化解矛盾,將成為國際秩序的“穩定器”。
從制度建設進展看,國際調解院已經完成三個關鍵步驟:一是完成公約簽署與生效;二是實現實體化運作;三是作為國際法實體參與世界舞台,通過組織全球調解峰會等平台擴大國際可見度。在此基礎上,成功調解首案意味着國際調解院已具備案件受理與調處能力。
久久為功完善機制
當前,國際調解院仍面臨建設案例體系、提升執行力、積累口碑和增強接受度等挑戰,需借鑑其他國際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調解機制,才能順利渡過初創階段。
第一,在保密與透明之間建立“有限披露機制”。國際調解院案件高度保密,但面臨需要為潛在客戶提供調解先例作為參考的需求。香港律政司曾於2020年12月發布《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供企業參考,其中部分案件隱去了當事人名稱和敏感案情,在不損害當事方利益的情況下為潛在客戶提供參考,積累了制度聲譽。對此,國際調解院或可參考國際仲裁領域的成熟做法,探索建立“有限披露機制”——在充分保護當事方隱私和商業機密的前提下,適度發布經匿名化處理的案件摘要、程序信息或規則適用情況。
第二,擴大“調解圈子”提升執行力。1958年,為滿足經濟全球化深度發展、跨國仲裁與執行日漸旺盛的需求,聯合國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要求各締約國確保仲裁裁決在其法域內,同國內裁決一樣得到承認並普遍能夠強制執行。截至2023年1月,該公約已有172個締約國,有效保障了跨國仲裁的執行力。當前,調解體系也擁有類似的《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該公約於2018年通過,並規定當事方可依據終局性和解協議向主管機關尋求救濟。但該公約締約國較少,目前僅有57個國家簽署、12個國家批准生效,未能像仲裁那樣形成“調解圈子”並放大調解效能。國際調解院需要提升國際調解制度對各國的吸引力,增強和解協議執行力。
第三,以商業爭議為突破口,穩步積累“案例口碑”。由於國際調解院正處於初創階段,在案源拓展方面,可考慮優先聚焦跨境商業糾紛,尤其是海事、投資、基礎設施等領域。這類案件通常法律關係複雜,要求調解方具有足夠的業務能力,有較強的現實需求;同時政治敏感性相對較低,不易招致談判破裂或政治反應強烈等負面後果,更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實踐積累。從國際經驗看,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威往往源於“案例口碑”的長期積累,而非單一標誌性事件。國際調解院可通過持續輸出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逐步建立市場信心,再行接觸更具爭議性和關注度的國家間政治爭端案件。
第四,提升國際化程度,緩釋中立性質疑。在大國博弈加劇的背景下,國際調解院通過調解向世界貢獻了“以和為貴”的東方智慧,難免遭受部分國家的偏見和質疑。對此,國際調解院可在組織架構和人員構成上進一步增強多元化。例如,擴大不同法系、不同地區調解員的參與比例,吸引更多國際法律專家加入規則制定與案件處理過程。同時,國際調解院可通過舉辦國際會議、培訓項目及合作機制,提升非締約國對該平台的參與度。在實踐中不斷擴大“利益相關方範圍”,有助於緩釋部分國家的偏見質疑,增強國際調解院的公信力。
總體來看,國際調解院成功調解首案,標誌着這一新型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已邁出關鍵一步。但國際調解院的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其短期內更可能發揮“補充性機制”的作用,而非替代仲裁與訴訟的主流地位。因此,無論是制度設計者、調解參與者還是外部觀察者,都應對國際調解院這一新生機構的發展保持耐心,避免以短期表現評判其長期價值。
(作者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所助理研究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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