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今天(7月14日)獲邀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於香港舉辦題為「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的專題宣講會,由研究會鄧中華會長主持,研究會兩位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振民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韓大元教授作宣講。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恰到好處的
繼4月15日在「國安法律論壇」同場擔任演講嘉賓後,筆者再次聆聽王振民教授的演講,他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乃各國普遍慣例,相關立法與修法「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並以美國、英國、新加坡為例,指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構建均經歷漫長過程,維護國安的法律體系必須隨風險變化與實際需求不斷調整;且各國均在行政主導下,以國安立法為優先事項。其他國家更趨泛化國家安全概念、追求絕對安全,而香港國安立法具防禦性特點,亦屬「最低程度」立法,是最溫和、最講法治、最講人權的立法。
筆者認同王教授的宣講,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恰到好處的,突顯香港特色的「開放型自由」及追求「相對安全」,正如《白皮書》強調,香港特區並非追求「絕對安全」或「泛化安全」。面對「樹欲靜而風不止」的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現實局面,香港特區確實要持續完善維護國安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過去6年多,香港特區持續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和執行機制,為推動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打下牢固基礎,更為香港首個「五年規劃」的制訂和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
統籌安全和發展
韓大元教授提及,習主席2014年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兩者相輔相成,並仍將是香港特區制定「五年規劃」的主要原則及「一國兩制」下特區發展的基本要求。他也指出,香港的國安法律條文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定義,體現法律明確性;自由與安全本質上是動態的平衡,而非靜態的取捨;政權的安全是特區發展的根本前提;六年來,香港終審法院的判例讓部分人更清晰地認識了《香港國安法》的條文。《香港國安法》實施的成效為世界提供了如何平衡自由與安全的新範式。
筆者認同韓教授所言。事實上,在香港實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正是香港特區「一國兩制」下的特色所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條中「國家安全」所用的定義,與該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中的定義相同。背後的理據十分明確︰同一國家安全概念應該全國適用。相比某些國家連「國家安全」的定義都沒有,這是突顯香港特區的國安法律恰到好處的一個例子。
香港特區在《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下,以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和司法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並制衡。在國家安全方面,行政機關負責評估、判斷和應對國家安全風險,立法機關配合立法,法院負責司法及獨立審判,三者各司其職,根本不存在行政權取代或凌駕司法權的問題。因此,司法機關充分尊重行政機關這方面的評估與判斷。英國上議院、最高法院,及香港的終審庭及上訴庭等法院就國家安全的「司法謙抑」(Judicial Deference)普通法原則確立已久(案例如2024年「禁制令案」和1985年英國上議院的案例)。韓教授亦提到,香港的判例成為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參考的範例,並引述首席法官張舉能在今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的發言——法庭判案只着眼法律和證據,而不是背後任何的政治或政策事宜,又或與法律無關的考慮因素。而《香港國安法》第42條要求司法機關確保公正、及時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突顯香港特區的國安法律恰到好處的又一個例子。
最後,國家「十五五」規劃將「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列為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指出要強化底線思維,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增強經濟和社會韌性;並明確要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構建新安全格局,增強維護和塑造國家安全戰略主動。香港須在政治、軍事和國土3個領域的「傳統安全」,以及涉及經濟、金融、網絡、數據及人工智能等17個領域的「非傳統安全」築牢防線,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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