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論壇】內地《反壟斷法》與香港《競爭條例》在大灣區的協同與合規

日期:2026-08-05 來源:紫荊 瀏覽量: 字號:

《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黃勇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

解珏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從競爭政策視角出發,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對比內地《反壟斷法》與香港《競爭條例》的制度演進與治理邏輯。首先梳理了內地《反壟斷法》從2008年施行到近年系統性修法與配套規則完善的脈絡,突出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公平競爭審查入法、違法成本提升以及數字經濟治理的制度化取向。其次回顧了香港《競爭條例》自立法、生效以來的制度建設與執法特點,強調其普通法體系下的司法化模型、程序與證據規則的穩定性,以及其在國際規則對標、跨境知識共享與區域競爭治理交流中的平台性影響。再次聚焦了大灣區深度融合背景下兩地競爭規則的互動與協同,分析跨域經營對企業與執法機構帶來的合規摩擦與治理需求。最後從企業合規角度提出複合合規策略,為區域競爭法治一體化與市場主體合規實踐提供參考。

 

全球競爭法視野下的內地與香港合規新格局

 

競爭法的核心目標在於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遏制卡特爾行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具有排除限制效果的併購,保護消費者福利與創新激勵;同時借助程序設計與救濟機制,確保執法的有效性與可預期性。放眼全球,各主要法域在「禁止的行為類型」上日趨趨同,但在「制度實現路徑」上仍保留鮮明差異:歐盟更強調競爭規則對統一大市場與產業政策的制度功能,執法上以行政調查、承諾與附條件批准為常態;美國傳統上兼具公共執法與高強度私人訴訟,強調司法審查與判例演化;英聯邦體系多以專業機構調查、專門法庭裁判為特色,重視對抗式程序與證據標準。隨著跨境經營常態化,競爭機構也越來越依賴國際網絡與經驗互鑒來應對數字經濟、平台規則與跨境併購等新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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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舉報反競爭行為官方宣傳海報

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內地與香港分別形成了以行政執法與統一大市場治理為主軸的《反壟斷法》體系,和以普通法程序、司法裁判為核心的《競爭條例》體系。大灣區深度融合,使企業在同一商業決策中同時面對兩套合規邏輯:這不僅是規則差異的疊加,更是執法觸發點、證據要求與風險結構的疊加。
 

中國內地《反壟斷法》的立法、修法過程及行政監管範式

 

(一)立法形成:2007年通過、2008年施行,奠定三大基本制度

中國內地競爭法治深受大陸法系影響,強調行政權力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內地《反壟斷法》的制定經歷了漫長而審慎的醞釀期,於2007年8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這部被稱為「經濟憲法」的法律,確立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經營者集中三大核心支柱,為中國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奠定了法律基石。

實施初期,反壟斷執法呈現「三駕馬車」分工格局: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審查,國家發改委負責價格壟斷行為查處,國家工商總局負責非價格壟斷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這一分工雖有利於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但也帶來協調成本與標準不一的問題。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執法權隨之集中統一,標誌著中國反壟斷執法從「分散模式」向「統一模式」的轉型。

(二)2022年修訂:競爭政策制度化、違法成本顯著抬升、數字經濟納入規範視野

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與市場環境的深刻變遷,2022年,內地完成了《反壟斷法》實施14年來的首次系統性修改(下稱「新《反壟斷法》」)。這次修法不僅是對過往執法經驗的總結,更體現了國家競爭政策從「事後懲戒」向「事前預防」與「全鏈條監管」的戰略轉型。

本輪修法的制度信號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與公平競爭審查入法。將競爭政策提升為市場治理的重要制度支點,並以法律形式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對行政性排除限制競爭的約束。

責任體系「硬化」。提高壟斷協議、違法實施集中等行為的處罰強度,並引入對相關責任人員的個人罰則與更嚴厲的加重處罰機制,顯著改變企業的風險—收益計算。

面向平台與數據要素的規則擴展。將數據、算法、技術與平台規則等納入可能被用於實施壟斷行為的考量因素,回應數字經濟競爭的結構性風險。

(三)配套規則更新:併購申報門檻上調與縱向協議「安全港」細化

在經營者集中方面,國務院於2024年修訂申報標準(第773號令),將觸發申報的營業額門檻提高至「全球合計120億元(人民幣,下同)或境內合計40億元,且至少兩家經營者境內各8億元」,並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壟斷協議方面,市場監管總局於2025年12月發布並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壟斷協議規定》修正案決定,對縱向壟斷協議「安全港」標準與程序作出可操作化安排:對固定/限定轉售價格的協議,要求雙方市場份額均低於5%且相關商品年度營業額均低於1億元;對其他縱向協議,要求雙方市場份額均低於15%,並設置申請、核實與終止調查等程序規則。

總體看,內地《反壟斷法》已經從「框架性立法」進入「執法+規則精細化供給」的階段,其制度重心不僅在於規制企業行為,也在於通過競爭政策與公平競爭審查服務統一大市場建設。
 

香港《競爭條例》的立法進程與制度特徵:普通法路徑下的「司法化競爭規制」

 

與內地以行政主導的模式不同,香港採用了典型的「司法執行」模式。長期以來,香港奉行自由市場經濟,曾認為無需設立跨行業的競爭法,僅在電訊和廣播等特定行業設立了競爭法相關條款。然而,隨著經濟結構的演變,為了打擊合謀定價、濫用市場力量等行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香港社會對引入全面競爭法的呼聲日益高漲。經過數年的深入諮詢與激烈辯論,《競爭條例》於2012年獲立法會通過,並給予了企業三年的過渡期,最終於2015年12月全面生效,成為香港法治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一)立法進程:2012年立法、2015年全面生效,確立三項競爭規則

香港《競爭條例》(第619章)於2012年6月在立法會通過,並於2015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

條例以三項規則構成基本框架:第一行為守則規制反競爭協議;第二行為守則規制濫用市場權勢;合併守則規制反競爭合併,但目前合併守則的適用範圍主要限於電訊領域的特定情形。

(二)結構優勢:司法執法模型、專門法庭與高標準程序保障

與多數行政主導型法域不同,香港競爭法採取明顯的司法化執法模型:競爭事務委員會負責調查與提訴,金錢罰則與多數救濟須由競爭事務審裁處裁定。

在委員會提起並尋求金錢罰則的案件中,審裁處在首批案件中採納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凸顯普通法體系對程序與證據的高度要求。

(三)與國際接軌及其影響力:制度移植、國際協作與區域話語平台

香港《競爭條例》的制度設計高度體現「向成熟法域學習」的路徑。其在實體與制度概念上吸收了歐盟「對象/效果」分析、澳大利亞的從屬性責任、加拿大對圍標的處理、美國法定寬大框架,以及英國式的專門競爭法庭設置等經驗。條例全面生效前,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依法需要發布一系列執法與程序指引,並在制定過程中向國際競爭網絡與專業組織徵詢意見,同時通過與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地競爭機構的人員交流與借調積累卡特爾調查經驗。這些做法反映出香港從一開始就將本地制度嵌入國際最佳實踐與知識共享網絡。

此外,香港亦通過與海外競爭機構簽署合作備忘錄、開展培訓與信息交流來嵌入全球執法網絡(例如與加拿大競爭局簽署的合作文件),進一步強化其在國際合作中的可見度與制度信譽。

在國際影響力層面,香港的優勢不在於「輸出硬法」,而在於以普通法制度與國際化人才市場為基礎,形成亞太競爭治理交流平台。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的競爭法實施從一開始就高度注重與國際接軌。香港競委會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網絡(ICN)、經合組織(OECD)等國際組織的活動。在競爭倡導(Competition Advocacy)方面,香港競委會更是屢獲國際殊榮。例如,其與香港電台聯合製作的、以真實競爭法案例為原型的電視紀錄片《競爭之合謀有罪》(COMPETE: Cartel Hunters),成功斬獲了由國際競爭網絡(ICN)與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k Group)聯合舉辦的競爭倡導大獎。這一獎項不僅體現了國際社會對香港競爭政策實施效果的高度認可,也印證了香港在運用創新手段提升全社會競爭文化意識方面的世界級水平。

(四)執法實踐:從卡特爾案件起步,逐步沉澱判例與罰則方法

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在條例全面生效後較早將資源聚焦於卡特爾與圍標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審裁處於2019年就香港首兩宗案件作出裁決,涉及IT系統招標圍標以及建築裝修行業的價格固定與市場分配,為「對象/效果」分析與罰則計算奠定了本地判例基礎。

可以說,香港競爭法的制度生命力,正在通過判例、指引與政策文件(執法、寬待、合作與和解等政策)不斷增強其可預期性與威懾力。
 

大灣區內競爭規則的互動、協同與合作實踐
 

在「一國兩制」下,粵港兩地的競爭法律體系雖然目標一致,但在具體運作上存在顯著的「體制性差異」。面對跨域治理的需求,通過修法實現條文統一既不現實也無必要。當前的務實路徑是通過「軟法」治理與跨域執法協作來實現規則銜接。

(一)機制對接的頂層設計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與香港競委會簽署了《關於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競爭政策與法律有效實施的備忘錄》,確立了雙方定期會晤、信息交換及技術合作的框架 。這一機制為解決跨區域執法中的管轄權協調與經驗共享提供了對話平台,避免了重複取證對企業造成的過度干擾。

(二)軟法治理的創新典範

2023年7月19日,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簽署合作備忘錄,明確通過信息交流、能力建設與競爭倡導等方式,加強大灣區競爭政策與法律實施的溝通協作;香港特區政府亦在公開信息中肯定該機制對兩地合作框架的意義。

2024年,兩地聯合發布了《粵港企業競爭合規指導手冊》。這是大灣區規則銜接的里程碑式成果。該手冊系統梳理了兩地法律在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併購審查等領域的異同,並提煉了高風險場景。這種「軟法」路徑不追求硬性條文的統一,而是追求「執法預期」的一致性,向市場傳遞了清晰的監管邏輯。

(三)協同路徑建議:以程序協作為樞紐,以行業場景為抓手

面向未來,大灣區競爭治理可優先從三條路徑推進:

程序協同優先:在保密與權限邊界內探索線索轉介與並行調查的溝通流程,減少企業重複提交材料與多頭取證成本;在跨域併購中建立「早期溝通—風險預評估—救濟協調」背景下更具現實意義。

軟法對齊:圍繞高頻場景(招投標、平台規則、渠道價格管理、排他條款等)形成面向大灣區的合規指引或「差異提示清單」。內地已通過縱向協議安全港細化增強可操作性,香港則可通過指南與判例逐步提供同等程度的可預期性。

行業治理協作:選擇跨域交易密度高、公共利益敏感的領域開展聯合倡導與市場研究,如建築維修與公共採購、跨境電商與平台服務、物流與供應鏈服務等,以共同降低卡特爾與圍標的治理成本。
 

兩種法系下企業複合合規的挑戰與應對策略
 

隨著大灣區經濟一體化的深化,跨域經營企業同時面臨內地強有力的行政執法與香港嚴謹的司法訴訟的雙重約束,極易陷入「合規困境」。企業必須構建覆蓋雙邊法域的複合型合規體系。

(一)確立「最大公約數」的高水位合規標準

企業應對照兩地最嚴格的條款制定內部政策。例如,在經營者集中方面,鑒於內地有明確的營業額申報門檻而香港多數行業無此要求,大灣區的跨境併購必須優先進行內地的反壟斷申報評估,以防「搶跑」違規。在縱向價格管理上,應遵循內地對轉售價格維持(RPM)嚴厲禁止的態度,統一取消跨域經銷商合同中的固定價格條款。

(二)審慎參與行業協會活動與建立防火牆

香港對商業合謀採取「零容忍」態度(如近期的殯儀業合謀案 ),內地新法也加重了「組織者」的法律責任。企業在參與大灣區行業協會時,必須建立嚴格的信息防火牆,嚴禁討論價格、產量、市場分割等敏感信息。若會議出現反競爭傾向,員工應立即公開反對並離場留下記錄。

(三)應對多元調查權限與善用寬待政策

內地的行政調查與香港的法庭手令搜查(Dawn Raids)在程序要求與律師特權(LPP)的適用上存在差異。企業需制定差異化的突擊檢查應對預案。同時,一旦發現內部合規漏洞,企業應統籌評估兩地寬大制度(Leniency Policy)的適用條件,制定同步或交叉的危機應對與主動申報策略,以最大程度減輕經濟與聲譽損失。
 

體系完善與展望
 

從競爭政策角度看,內地與香港競爭法的差異並非「高低之別」,而是制度功能與法律傳統的分工:內地以《反壟斷法》為核心,並通過公平競爭審查、併購審查與規則供給服務統一大市場建設;與此同時,內地還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構成競爭秩序治理的基礎法律板塊,且該法已於2025年完成重要修訂並於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顯示出競爭法體系在數字經濟與市場秩序治理上的持續完善。

香港則以《競爭條例》為平台,在普通法制度下通過專門審裁處判例、執法政策與國際協作逐步塑造本地競爭法的「可預期性資本」。

未來,兩地協同的關鍵在於「尊重差異前提下的可兼容互通」。通過大灣區合作機制提升信息互換與倡導協作水平,通過軟法與判例降低企業跨域合規摩擦。對香港而言,在保持司法化優勢的同時,仍有進一步拓展空間——例如在合併規制覆蓋、數字市場規則指引、私人執行與救濟體系等方面持續完善,以更好地支撐大灣區建設統一、開放、創新與公平競爭的區域市場生態。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6年4-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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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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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孫藝寧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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