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論壇】論港英政府管理香港監獄百年來不對等的「平等」

日期:2026-08-12 來源:紫荊 瀏覽量: 字號:

《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蘇載玓 | 北京大學中國史博士,饒宗頤文化館管理委員會委員、駐館歷史研究學者

 

人道主義關注人類生命與苦難的減輕,是衡量現代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而監獄制度尤能具體反映人道精神是否落實。自1840年中葉起,香港經歷了英國殖民統治的嚴密管控,其監獄制度的演變,為理解英國在香港的殖民統治提供了獨特而重要的視角。英國作為帝國主義的代表,其引以為傲的人道主張,是否在香港的殖民統治中得以延續,值得深入探討。19世紀英國監獄改革雖提倡人道主義,但這套管理模式並未全面應用,族裔差異影響了英國人道理念的實踐程度。本文講述了香港開埠百年間,監獄制度對華洋囚犯存在的顯而易見的不平等對待,揭示了英國引以為傲的「隔離」監獄制度,從未在香港真正落實。此一現象,亦非香港所獨有。

 

一百多年前的一個冬日,域多利監獄的14個囚室裡每個都塞進了約30人,每人大概只有235立方英呎的空間。囚室中沒有光線,縱然走廊有一些煤氣燈,空氣或月光僅能從那道5呎半平方的窗戶裡漏進來。這就是當時香港監獄的真實寫照。香港從1842年便開始了長達155年的英國殖民統治。香港的監獄是英國士兵1841年甫抵達香港就建立的設施,因此,早期香港監獄多是按照英國監獄的形式設定的。然而,當時英國監獄改革的高光卻並沒有照進香港的監獄。 
 

英國監獄改革發展簡史

 

早前的監獄,並不是作長期「監禁」,而是用作短期「羈留」。英國當時並沒有中央監獄紀律管控制度,而且許多的地方監獄都是外判出去給私人經營,自然就有貪污賄賂等罪行,而監獄也變成了特權與勒索結連的處所。英國當時的刑事法律只得一個目的:震懾。犯罪的人被認為是懶惰、邪惡以及貪心一族,不值得任何仁慈對待。後來,監獄的實際情況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英國監獄改革早在維多利亞時代就已經開始了。

英國的監獄改革,有兩個重要的元素:「分類」(Classification)與「隔離」 (Separate System)。「分類」即是給囚犯按照性別、年紀、罪行輕重、入獄前情況等區分開來,並歸納到合適的群組。這樣,除了方便管理外,主要作用是避免彼此「污染」,特別是針對慣犯與初犯者,避免他們入獄後學習更糟糕的犯罪伎倆。

當時,英國通過一群監獄改革派的努力,成功吸引了公眾對監獄情況的關注。因此,英國下議院在調研後發布的兩個報告書,讓「普通監獄法案」(The General Gaol Act 1823)最終在1823年通過了。這開啟了政府為全國的監獄管理設下統一準則的先例。法令裡面說:

監獄應該是安全的處所;監獄職員應該是受薪的;女性囚犯應該與男性囚犯分開;醫生與監牧應該定時探視。最後,應該努力去改造囚犯。

然而,即使在「分類」的措施下,監獄裡的「污染」依然嚴重。因此才衍生出現實需要的更有成效的監獄紀律制度:「隔離」。這一制度的特徵是囚犯在監禁期間完全囚禁在獨立的囚室內,與任何其他人的接觸是「零」。「隔離」制度其實是一個監獄(紀律)制度,通過把囚犯彼此分隔開,嘗試用自己的反思來改造他們。「隔離」制度有其他元素,如:沉默、勞動、宗教灌輸等,但並不是硬性規定,而且在不同時間,也不是所有都要執行。簡單來說,「隔離」制度通過把囚犯彼此分隔開,以促使他們自我反省以改造他們。

當時,監獄改革派的想法很快便獲得18世紀後期一些改革者、當權者與法律界的認同,當時稱為「監獄探險者」的John Howard認為監獄重建工作中更重要的是「對監獄的道德標準進行改革」。1847年9月20日,英國皇家工程師,亦是總監獄測量司的Lieut Colonel Jebb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國際會議發表了一份監獄改革報告書。另外,在美國費城,也有一套類似的系統,名為費城系統。基本想法就是基於一個理想化的理念:孤獨可以幫助犯罪者懺悔,然後能被改造就有新生。

當然,要實行「隔離」制度的費用是不菲的。
 

香港早期監獄法令法規

 

(一)監獄守則的由來和發展

早前,英國一直被認為是講求法治的國家,甫抵步香港便在1841年設立監獄,但香港立法局(定例局)卻是1844年才設立的。因此,頭幾年香港監獄的運作究竟是依賴什麼守則難以知曉。最早發現的一套監獄守則是在1844年港英政府藍皮書裡,由當時的輔政司Bruce簽署。藍皮書裡只有簡單的七項內容。

後來,1853年香港才出現了首份監獄法令。港督般咸(Samuel George Bonham)在上呈法令到倫敦批准的函件中,提到原來一直沿用了12年的監獄守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技術上所有根據舊守則執行任務的監獄職務人員都有被法律訴訟的可能性,於是殖民政府趕緊通過這份監獄法令,讓裡面的第一項早先在用的守則合法化。

《監獄守則》註明當時的監獄是由警局管轄的,因此常會有警察參與管理監獄事務。到了1846年第二份守則出台時,已經設立了警察裁判司每周至少訪問監獄一次,之後要向港督提出書面報告的規範。當時的裁判司就是太平紳士,香港太平紳士巡視監房的做法就是從這份1846年的守則開始的。

到1853年,監獄已經設有第四份守則。這份是由1853年監獄法令拼製的一套,因為明知以前三套都沒有法律根據。雖然篇幅洋洋大觀,但更像一份直接從英國照搬過來的文字,涉及的條款亦令人發笑。例如:囚犯的髮型是否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為優先?被鋪是否每月洗一次?囚服是否有編號等?但與1854年的年度監獄報告比較,許多地方都沒有按照這份守則辦事。所以,該份守則恐怕只是紙上談兵的交代事項而已。

之後不斷有新的守則出現,在此也不必細讀。但是講回英國人最以為傲的「人道立場」,在1880年9月,當時的港督軒尼詩(John Pope Hennessy)曾經要求從一份守則中削弱太平紳士對違反監獄規則的囚犯加重懲罰的權力,倫敦卻斷然拒絕。當時大部分的太平紳士都是洋人,削弱洋人權力的做法,都不會獲得英國的同意,軒尼詩也因比較維護華人權益而不受英國議會歡迎。

(二)監獄法令的通過與實施

首份監獄法令是1853年通過的。法令中給予太平紳士頗大的權力,可以對守則作出修訂,而之前是報備警長。法令中有對監獄職工(或稱獄卒)的保護,監獄職工執行監獄守則時,不會受到法律訴訟。這無疑加強了監獄職工的監管權力。這份法令甚簡單,也許可以看出監獄當時並非港英政府的關注,所以管理最終掌握在太平紳士與監獄長手中。

隨著香港人口的增加,罪犯數目也持續增加,域多利監獄的擠擁程度已經達到極限。經過多番討論,終於在1862年通過了要另覓一所地方加建監獄的法令。第二份法令是在10年後的1863年才修訂的,主要是配合在昂船洲新建監獄以及臨時讓部分囚犯前往囚犯船上的安排。

(三)華洋囚犯待遇不同

一般來說,監禁的原義在於剝奪犯罪者的行動自由。據此,監獄理應只關押一種人,即:犯了罪的人,因此對待所有囚犯的方式應循單一標準。儘管監獄內部設有紀律規範,囚犯若在服刑期間違規,亦會受到相應懲處;此類懲罰雖有輕重層次,但其依據應該僅為違反獄則的程度,而非其他因素。

然而,香港早期的監獄制度卻未依此原則運作,而是以族裔作為區別對待的標準,形同「種族歧視」。一般而言,種族歧視往往難以搜集證據,因其多數體現於隱晦的行為之中,被歧視者的感受也常被視為過度敏感。但在香港早期的監獄中,此類歧視卻以白紙黑字的形式,明文載於監獄守則中。

首先,從監獄人員編制可見,獄中並無華人擔任看守職務,即便偶有例外,亦僅限於特殊需要。例如,女子監獄中的助理舍監。港督軒尼詩亦曾在信函中證實這個做法。雖然未明確說明理由,但他向倫敦方面揭露,歐籍獄政人員品行多有不端,且因不諳中文,基本無法有效處理監獄管理事務。後至1955年的年度報表中,亦證實監獄一直沒有華人工作人員。這明顯反映出港英政府監獄管理方對華人的不信任,因為監獄作為封閉空間,極易形成幫派勢力,且當時香港囚犯多是華人,故不僱用華人員工,旨在防止勢力滲透。

另一方面,獄中全無通曉中文的職工,華人囚犯的福祉必然受到忽視,甚至「死活不管」。1877年的調查委員會亦曾提出此一問題。然而,港督麥當奴(Richard Graves MacDonnell)強調,在香港設立監獄的目的在於發揮震懾作用,以達「自衛/自保」之效,因此囚犯的道德「改造」只能退居次位。雖說有其他監察機制,如太平紳士或裁判司巡視監獄,然而也都是一些洋人。香港首位華人太平紳士是黃勝,在1883年才被委任。

更具體的歧視,體現在華人囚犯的膳食、勞役、衣物、被鋪、勞動情況及枷鎖使用等方面。相關守則明確規定,白人與其他族裔(特別是華人)在待遇上存在明顯差異,如白人膳食中有肉有菜,但華人膳食只有魚或菜。華人囚犯一直要帶著枷鎖,在戶外修路起橋,由荷槍守衛看守。但洋人囚犯卻不用在戶外幹活,原因一直是熱帶氣候,他們的體質受不了。但亞熱帶的冬天,洋人卻能分配兩張毛毯,華人只得一張。洋囚犯的衣服、被鋪開銷,永遠比華人的要多。這些都是絲毫不加掩飾的歧視範例。
 

香港監獄「人滿為患」
 

19世紀香港監獄的擠擁情況達到了驚人的程度,一個本來只可以容納500人的監獄,頂峰曾經容納過1,200名囚犯。擠擁帶來的惡果層出不窮,包括傳染病爆發、逃獄事件頻繁,甚至刺殺獄卒等。然而,擠擁並非毫無緣由。從監獄報告的數據來看,我們發現囚犯過多的主要的緣由並非是英國人一直投訴的香港罪犯多的問題,而是收入「非重罪」及相關的囚犯太多。進一步分析當時這些囚犯被定罪的罪種,發現絕大部分都是:為了維護港英政府的利益(如:鴉片法令、賭博法令)及維護英國子民的利益(如:不想被小販阻道、衞生法令等華人的行為「滋擾」等)。當我們再次聽見有評論說:早期香港罪犯充斥,尤其是華人囚犯人滿為患時,或許可以重新審視這句話的真確性。

另一層面,香港當時在大英帝國遠東區內扮演頗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司法範疇上,在區內擁有與英國本土相近的法律系統(裁判處、高等法院等)。隨著兩次鴉片戰爭的進程,英國在華的商業、民事與刑事的糾紛也倍增。香港高等法院曾經是所有英國領事館的唯一合法法庭,案件都送往香港審理。後來上海設立了獨立的高等法院,但是上訴法權依然留在香港的高等法院。在上海受審判後的罪犯都可以申請,或者是判詞中就定明,送來香港受刑,雖然具體數字難以核算,但是問題的嚴重性足以讓港英政府把問題提請倫敦,希望能獲得香港監獄每年開銷以及設施不足的資助。然而,倫敦始終拒絕承擔責任,只同意以實報實銷的方式提供小額補貼。
 

港英政府在香港的監獄管理與英國本土不同
 

英國監獄改革中備受推崇的「隔離」監獄紀律制度,亦是在百年香港監獄發展進程中經常被提起的英國「國策」。然而,在審核香港監獄是否達到這個要求時,每年的監獄報表必然有一定問題,而報表中的答案亦反映出港英政府與倫敦對香港監獄管理的忽視。報表每年在形式上按時遞交,但裡面真實描述的情況,特別是對這個制度的實踐,並沒有著墨太多,而且指標也從來都沒有達到過。這反映出港英政府與倫敦對堅持這兩個監獄管理制度並不是熱心的,問題的核心是缺乏監獄空間以及昂貴的建築費問題。

(一)昂船洲兩次新建監獄的失敗

英國人最初還是含蓄地用各種詞令來掩飾不願面對監獄管理問題的真實態度。當初確實是缺乏理想的地點,後來集中討論成本效益等經濟問題,到最後兩次對昂船洲新監獄的廢棄,完全暴露了殖民統治者的典型心態,連在自己最推崇的人道主義上都不再掩飾,直截了當宣告「人道主義」是分等次的。

1859年,港督羅便臣(William Robinson)本來已經獲得倫敦批准「再度」擴建域多利監獄的計劃。但隨著1862年人口的急劇遞增,擴建已經不能應付,只好另謀地方新建一座監獄。當時九龍半島已經在第二次鴉片戰爭後簽訂的《北京條約》中被割讓,只能選擇其他地點。在羅便臣對倫敦的解釋中,他認為昂船洲是新的理想選址,因為在一個海島,以後再擴展也適合。後來,為了配合工程人力資源,還遷走了280名囚犯到一艘臨時的囚犯船上,以協助工程建設。

就在新建監獄完工之際,新的港督麥當奴接任。8個月之後的1866年11月,麥當奴發函通知倫敦,稱他已叫停昂船洲監獄事宜。一般歷史研究對於這個突然的決定,都歸咎於當時的罪案率(罪犯數目)已經下跌。但根據麥當奴的數據,罪犯相對人口的增加反而是加劇了。他歸咎的是司法,說英式監獄管理中的震懾元素太輕,例如:當時香港監獄的膳食環境太好,頂多只是再加上一點輕鬆的工作。麥當奴毫不掩飾地認為,犯罪的人並不是同胞,英國人絕對沒有道德義務來承擔一種異想天開的艱辛責任,那就是希望用英國人的一套形式法令與監獄紀律來改造他們。後來又再直白表明:任何企圖對囚犯情操提升或道德教育的嘗試都只會是徒然。

在回應當地著他考慮監獄紀律的事,其中包括嚴刑在監獄中經常/也許引致的自殺,麥當奴恍惚沒有血肉的回應:

當然監獄的嚴格紀律或會引來自殺的可能,但是華人的自殺有異於與歐洲人的自殺……

12年後的香港監獄依然擠擁,昂船洲監獄在1978年再次被提請到議政廳。當時的港督軒尼詩認為這肯定增加了議題被批准的難度。被視為香港洋商中最傑出的怡和大班William Keswick在考慮昂船洲的再建時,也直截了當地批評:對於華人囚犯來說香港的監獄太奢侈了。這與麥當奴的想法如出一徹,他完全反對任何金錢花費在擴展監獄的事情上,並認為當時的域多利監獄已經非常足夠。希望港英政府能夠對華人小偷盜賊用鞭笞刑,然後驅逐出境,而不是還關在監獄中餵飽他們。

建设昂船洲監獄是香港在那個時代,能全面實行「隔離」制度的唯一方法,因為沒有取得九龍半島之前,港島確實是地方不夠。昂船洲的地理環境適合,可以日後無限擴展。最後,香港直至1938年才有新建成的赤柱監獄,地點也終於是在港島這個最早就設想的地點。

(二)牛赤灣監獄計劃告吹

1920年10月28日是史料中最早關於20世紀港英政府有意興建新監獄的記載。在當天立法局的會議中,有記錄港英政府要求撥款4萬港元,用作在牛池灣籌建一所新監獄。記錄中透露了港英政府從啟德填海工程公司買了一塊15公頃的地皮,打算用作建設新監獄以及警察學堂,但是記錄指出,在選址周圍含有豐富的花崗岩,以後可以供給監獄中的囚犯工作機會。據說,牛池灣的監獄本來可以收納多至1,000名囚犯的。

牛池灣的工程到了此階段,只能說是起步不久。記錄說剛有收到一份該處的「平整地基」工程合同,預計是翌年(1925年)年底,真正的監獄建築才能開始動工。記錄也有提到長時間的拖延是因為當局在慎重考慮各樣不同的建議,觀察哪一個設計最能夠配合到新監獄在新址的適用度。後來又有說港督因為啟德填海項目是私人發展性質,因此進度緩慢也非港英政府可以掌控太多的。

輾轉拖延後,1925年爆發了省港大罷工,香港經濟跌進低谷,重建監獄的事被永久延期,後來這塊地被劃進啟德機場的興建工程中,該計劃也就永遠被淹沒了。
 

香港監察監獄制度
 

每當有事故發生,港英政府才會對監獄狀況稍作關注,召開特別調查委員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香港共召開了6次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多為港英政府官員,偶有非官守議員,也全是洋人。1885年開始加入太平紳士,但仍為洋人。直至1921年,委員會成員才首次有歐亞混血兒。委員會成員雖多,但經常缺席,還有一次因人數不足取消會議。由於監獄絕大多數為華人囚犯,委員會基本全部是洋人,他們能否真正了解獄中實況,實屬疑問。

監獄年度報表流於公式化,調查委員會報告反而更能反映監獄實際的糟糕情況。但歷次委員會過後,監獄議題很快沉寂,建議未見認真落實,其僅有的作用似乎是提醒港英政府關注香港監獄實況而已。

對於英國監獄改革的「隔離」制度,多次委員會都有提到及建議,但結果卻越來越令人感到絕望。1875年的報告依然讚譽英國監獄制度明確,但卻指出提升華人道德情操是徒然。翌年,「隔離」制度終於實行,但只擴至歐籍囚犯,華人與印度人仍是集體監禁。該次報告強調應多推行震懾措施,擱置康復元素。

1921年,由於有逃獄兼歐籍獄卒被殺事件,調查委員會得以再次召開。當時荔枝角分支監獄已建好,雖未能完全解決擠迫問題,但燈光方面有所改善,並設有青少年培訓與宗教教育課程,可以說修正態度積極,惟「隔離」制度仍無法實行。時至1938年,新的監獄需求無法再被忽視,赤柱監獄(舊稱「香港監獄」)終於落成啟用,並沿用至今。值得關注的是,從開始提議到確立這個合適位置,竟歷時97年。
 

結語
 

19世紀末20世紀初,香港監獄的演變歷史,既是英國監獄改革的縮影,更是殖民統治下種族歧視的具體體現,人道主義被選擇性地實踐,華人囚犯始終處於制度下不公平的底層,與英國自詡的文明形象形成強烈反差。

1842年簽訂《南京條約》後,香港被英國殖民統治長達155年。從此時段早中期香港監獄的發展,監獄管理制度的設立背景與演變,及其與英國監獄改革的關聯等等,我們可以窺見英國殖民統治的策略。英人對華人貫徹始終的歧視與不信任態度;英國宣揚的「人道精神」,都存有嚴重等級差異,使華人飽受剝削與不公。

種族歧視源於偏見與文化差異。19世紀初,英國對中國觀感轉負面,中國形象從睿智淪為野蠻,為歧視埋下伏筆。香港監獄中,歧視體現在制度上:早期不聘華人職工,連懂中文者都缺乏,巡視機制亦全由洋人掌控,首位華人太平紳士至1883年才獲委任。膳食、衣物、被鋪、勞役等亦見不公平。歐籍囚犯膳食成本遠高於華人,肉食更多。1886年調查委員會監獄縮減膳食開支,僅是針對華人囚犯。華人苦工監的膳食被認為是「太豐富」需要削減。衣物、被鋪方面,歐籍囚犯冬夏齊備,有被鋪墊褥,華人囚犯只得簡單衣物與蓆毯,睡在地上。戶外苦工監全由華人囚犯承擔,他們戴著鐐銬修路築橋,為港英政府帶來經濟收益,卻從未獲得公平對待。歐籍囚犯以氣候為名,則獲豁免此類勞役。歐籍囚犯可以獲得分配獨立囚室,甚至提早釋放或遣返英國;華人囚犯則被視為道德感差,只能接受嚴苛勞役與較差待遇。

人道主義本應普世平等,英國監獄改革者曾經提倡改善衞生、膳食與隔離制度,盼透過教育改造囚犯。但在香港,這套制度從未全面落實。港督麥當奴以「華人囚犯不需改造」為由,叫停已建好的昂船洲新監獄項目,直言在港監獄作用在「震懾」而非「改造」,無需按照英國模式為華人建設改造場所。倫敦默許歧視政策。19世紀後期調查委員會更索性放棄改革目標,認為隔離制度在香港不可行。英國這種思維也見於印度、西澳等殖民地,懲罰制度成為種族隔離的工具,從而穩固殖民統治。英國在教育與政治上亦對華人設限,監獄完全不任用華人,正是此政策的延伸。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6年4-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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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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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藍皓源 校對:孫藝寧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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