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嘉麗
社交媒體已經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圍繞它的擔憂也日益升溫:媒體和輿論把社交平台形容為“電子鴉片”;各地政府則開始以立法回應——澳洲在 2024 年通過法案,禁止 16 歲以下青少年使用社交媒體;美國佛羅里達州限制 14 歲以下兒童開設帳號;香港社會也在討論應否規管 16 歲以下青少年使用社交媒體。
聳動的比喻和嚴厲的法案都很吸睛,但兩者都不等於科學結論。家長真正想知道的問題其實很純碎:孩子沉迷社交媒體到底會不會出事?但如果禁止他們使用,是否又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社交?如何回答這些問題,不妨先看看心理學界的研究怎麼說。
社交媒體=電子鴉片?
面對矛盾的結果,科學家手上有一件梳理證據的工具:“元分析”,又稱“統合分析”(meta-analysis)——把同一研究问题的多項研究數據集合起來,重新統計,有如法庭參照多位證人的證供,而非只聽一家之言。這類方法一般被視為證據等級較高的研究方式。2024 年,劍橋大學 Fassi 及其同事在《JAMA Pediatrics》發表了一項大規模的元分析,研究共採納約 110 萬名 10 至 24 歲青少年使用社交媒體的行為數據,探討有關行為與焦慮、抑鬱等內化症狀的關係,結果發現兩者之間僅存在統計上顯著但微弱的關聯,微弱到學界稱之為“小效應”。
微弱是什麼概念?2019 年牛津大學 Orben 與 Przybylski根據35 萬名青少年的數據,發現社交媒體使用最多只能解釋青少年幸福感差異的 0.4%。他們形容這個關聯“負向但微小”,強度“不足以支持政策改變”。《Scientific American》報道這項研究時用了一個廣為流傳的比喻:使用社交媒體對青少年幸福感的影響,與吃馬鈴薯差不多,甚至比戴眼鏡的影響還小。
2025 年,Ferguson 及其同事綜合四十多項研究後指出,現有證據整體上不足以斷定社交媒體使用對青少年心理健康有害,並批評有關領域的研究普遍存在方法缺陷,例如受訪青少年容易猜到研究目的而影響作答。香港大學 Benjamin Becker 教授 2023 年發表的一篇文獻綜述也指出,有關社交媒體使用行為的調查幾乎全靠受訪者自行報告上網或使用時間,而人們往往錯判時間的流逝——連“用了多久”這個基本數據都不準確。更關鍵的是,幾乎所有相關研究都是同一時間點的調查,只能顯示相關性,不能論述因果關係:到底是社交媒體令人抑鬱?還是情緒低落的青少年更依賴社交媒體?
社交媒體早已是青少年社交生活不可或缺的平台,他們在此建立友誼、參與話題及建立群體歸屬感。Hancock 等人 2022 年的研究發現,使用社交媒體雖與焦慮、抑鬱等負面情緒存在微弱相關性,但也與社交連結感呈正相關性。清華大學心理學系 2024 年曾進行一項探討線上與線下社交的作用的實驗研究,研究發現不論線上社媒還是線下實體社交,兩者都能拉近人與人之間的心理距離。當線下社交不足時,線上社交可以發揮補充作用,線下社交同時有助緩衝社交媒體負面體驗對情緒的影響。換言之,社交媒體對青少年的社交確有其幫助,線上與線下社交取得平衡,才有利於心理健康。
失控,才是危險的信號
相比起使用時間和頻率,學界也關注到“問題性社交媒體使用”(Problematic social media use, PSMU)才是影響心理健康的關鍵。2022 年Shannon 等人在《JMIR Mental Health》發表的一項與“失控、渴求、影響日常生活等成癮性使用特徵與心理健康關係”的研究指發現,PSMU群組與抑鬱、焦慮、壓力的關聯達到中等強度,是非PSMU群組的兩至三倍。2025 年,Zhang 等人發表在《PLOS ONE》的研究則指出社交媒體成癮與錯失恐懼症(FOMO,Fear of Missing Out)的關聯最強,與焦慮、抑鬱也有中等關聯,並與較低的自尊相關。
如何界定合法使用年齡?
各國和地區設定的使用社交媒體年齡門檻並不相同,法國、丹麥擬採用15歲以下作為門檻,澳洲英國、加拿大則等採用16歲,歐盟、新加坡則計劃進一步下調年齡限制至13歲以下。除了年齡門檻,也有國家和地區計劃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分齡,例如新加坡提出13歲至17歲青少年實施限制,包括每日使用上限、禁止“無限滾動”(infinite scroll)功能等。
圍繞年齡門檻爭議,美國心理學會對此持保留態度。學會2023 年的健康建議指出,沒有數據顯示青少年在某個特定年齡後就不受相關風險影響,是否適合使用社媒應視乎個體心理發育成熟程度,而非單一年齡界線。2024 年的後續報告進一步指出禁令在執行上的局限,包括年齡驗證涉及證件儲存和私隱外洩的風險,同時製造“過了某個歲數就安全”的錯覺。
結語
回到標題的問題:社交媒體真的會毀掉孩子嗎?本文引述的學界研究普遍對此有所保留。實際上社交媒體與心理健康、情緒問題及精神疾病之間的關係仍有待進一步研究,而目前心理學界對問題性社交媒體使用定義、引申問題的界定、研究方法與指標的設置等仍存在爭議,政府在制定公共衞生政策時,除了回應相關持份者的倡議和關注外,也應更全面地檢視醫學和科學證據,尤其進行本地研究。
(作者係是清華大學社會心理學博士,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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