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飛龍
2026年8月21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庭就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做出有罪判決,認定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等以“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開展相關活動的行為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1)項有關“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規定,構成犯罪。這一判決的政治和法律意義是非常凸顯的,不僅是《香港國安法》“判例化”的最新進展,更涉及“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香港法院對中國憲法的整體理解、對黨的領導原則的憲法認知及如何在普通法司法裁決中解釋和適用中國憲法條文。
這一裁決廣受矚目,通常的評論主要側重法治層面,從憲法和國家安全法角度進行法理詮釋和正當性論證,並延伸批判本土極端勢力和外國干預勢力的“原罪”,證明《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的強大功效與不容置疑的合法性,證明這是“法治的勝利”。這當然是此案的法律層面要義所在。但進一步看,此案更標誌着香港民主的結構轉型,標誌着香港民主發展必須在清晰的國家憲法與國家安全前提下進行,傳統的所謂“民主回歸論”“公民抗命論”“本土自決論”以及背景性的自由主義憲制理論與社會運動模式在香港民主發展進程中的“意識形態”地位、思想指導性和社會文化領導權基本被清空。
事實上,2019年修例風波及其背後的激進民主思潮,大體是香港傳統民主運動因應內外形勢變化而逐步異化的產物,嚴重偏離了“一國兩制”制度底線和國家憲法前提,刺激倒逼國家以自上而下立法形式止暴制亂,由亂到治。2020年《香港國安法》是對香港傳統民主形式及其意識形態的總批判與總鬥爭,是一種基於主權法理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特別立法,既有因應香港亂局的制度危機管理屬性,也具有清晰而嚴肅地回歸國家理性本位並重構“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政治決斷屬性和制度創新意義。以《香港國安法》為轉折點,香港選舉制度改革迅速跟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完成立法,區議會改革有序落實,香港民主轉型的制度面基本完成並進行了兩次立法會選舉的效能測試。由此,“愛國者治港”歷經數年變法之功,已成為香港社會主導性的政治倫理和法律原則,成為香港民主文化的正當性源頭。
支聯會案判決以普通法司法的嚴謹和專業性,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下香港民主發展的合憲性基礎、合法性邊界進行了規範界定,其意義不限於個案裁判,而具有塑造引導香港民主有序發展的重大憲制意義。判決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反黨”(結束一黨專政)是否屬於《香港國安法》上“危害國家安全”的範疇,具體而言是支聯會的歷史行為(《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前)及其實行行為(《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後)具有何種連續性並觸犯了《香港國安法》上的何種具體罪行規定。控方提出了《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的兩項具體指控:(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香港法院最終支持了第一種指控,即“根本制度”條款,而以證據不足駁回了第二種指控,即“中央政權機關”條款。法院引述了相關判例、回溯了中國憲法及其修正案的歷史和規範內涵並充分聽取雙方證人證言,對涉及“根本制度”的憲法條款進行了體系解釋,最終肯定了“結束一黨專政”就是推翻憲法上的國家根本制度。而所謂“根本制度”的認定,與2018年修憲所涉憲法總綱第1條國體條款對“黨的領導”的吸納密切相關,黨的領導不是憲法的外在因素,而是內在覈心要素。從政治憲法學理論來看,黨的領導是中國憲法的“根本法”之一,是中國憲法之主權結構的領導性要素。此案判決未明確調用政治憲法學理論,但與之相通。
判決正文長達206頁,還有專門的附件材料,其中大量篇幅涉及到對支聯會歷史及主要被告從事民主活動的歷史及其觀點的回溯和法律評價。儘管法官一再聲明不對具體政治制度或政治觀點進行比較和評價,但本案所涉政治綱領及其時代背景、變遷過程和主要實踐者的理解與踐行,要求法官以憲法高度和司法專業性進行必要的評判,以確保司法判決的公平正義。沿着判決思路和材料,我們得以回溯香港傳統民主的歷史和過程。香港傳統民主並不是整齊劃一的陣容或路線,而是在東西方體系對立、冷戰與後冷戰背景、回歸鬥爭和基本法秩序下呈現出二元對立的長期態勢:一方面是以愛國愛港史觀及其陣營為代表的建制派民主,另一方面是以殖民史觀加持本土史觀及其陣營為代表的泛民主派民主。支聯會誕生於特殊的1989事件背景,可視為所謂的“民主中國”運動的一部分,在香港回歸後以“民主回歸論”為共識進入基本法秩序和體制內民主軌道,但始終保持着與國家憲法及政治體制的嚴格距離及行動性對立。支聯會不是純粹的香港本土政治組織,而是有着所謂支援、推動國家民主轉型的長期目標及其行動傳統,其“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上世紀後半葉以來“民主第三波”與東西方冷戰運動的產物,支聯會在回歸前的港英統治與西方冷戰文化規範塑造下走向了這一“民主”路標。這一民主路標與同時期出現的“歷史終結論”及西方民主制度普世論密切相關,構成了一種瀰漫全球的自由民主意識形態。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及其後續理論性發展和實踐運用,是這一民主路標全球擴展的一個縮影。深度領導和參與支聯會運動的兩名被告李卓人、鄒幸彤的大量辯護性陳述均涉及對這一民主路標的時代認知、意義認同與運動參與。
然而,歷史沒有終結,西方民主不是普世價值,更不是唯一制度模式。支聯會及其所在的泛民主派陣營在香港回歸前後強勢推動的普選運動,因其缺乏國家憲法的根本認同和國家安全前提而不斷受挫,最終陷入顛覆性的“顏色革命”泥潭。沒有國家認同的激進民主,在精神和行動上很容易落入西方勢力的“顏色革命”框架,造成與本國法治及國家利益的規範性對立。支聯會自以為是的“民主”真理及其路標,在21世紀以來的世界歷史進程中不斷暴露出內在危機和負外部性。從西方民主國家的“否決政治”“族群對立”“社會極化”“貧富分化”到全球各地“顏色革命”造成的政權更迭、難民移民遍地及地緣衝突加劇,無一不顯示出西方民主的缺陷、傲慢與後果。與之對照,中國的憲法與政治體制及其民主道路,在中國國家治理與經濟發展成就中不斷獲得合法性驗證與效能展現,構成一種現代化歷史中的“中國奇蹟”。可悲的是,支聯會及其領導層“食洋不化”,拘泥於西方民主普世價值和制度模式,對國家憲法的政治前提(黨的領導)及“一國兩制”的憲制根基缺乏透徹的歷史理解與規範認同,不斷煽動和操縱香港社會民主文化及其運動走向,最終付出了慘重的政治和法律代價。
香港法院在判決中對中國憲法及“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理解,有助於推動香港社會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法治觀和民主觀:其一,判決確認中國憲法在香港整體有效,並按照“一國兩制”方式通過基本法等形式具體實施,這是從源頭上矯正所謂基本法“小憲法論”等長期存在的法理謬誤和實踐誤區;其二,判決確認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這是對憲法與基本法關係及其制度互動機制的規範性認知,有助於香港司法在具體裁判中合理解釋和適用有關憲法條文及其原則和精神;其三,判決對支聯會及其主要成員錯誤的中國憲法觀、“一國兩制”觀及其政治綱領的憲法內涵進行了基於司法立場的評判並得出了合理的司法認知結論,這對香港社會重塑“一國兩制”法治觀有重要推動作用;其四,判決保持了司法節制性,對涉及中國憲法與政治體制的比較與評價以及更原則性的政治判斷問題保持沉默,僅就司法裁判有關的涉政治問題進行法律解釋和判斷,顯示了香港司法的合理分寸與尺度。基於上述認知,此案判決及其附件材料本身就是香港開展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的最好素材。
總之,支聯會案判決歷經數年複雜而嚴謹的普通法司法程序,香港法院查閱調取了大量歷史資料、證人證言和證據材料,形成了對涉案行為及其憲法、基本法、國安法可適用條文及制度規範的閉環解釋,做出了符合法治標準的合理判決。這一判決在國家法治、香港法治和普通法適用地區法治的發展史上都將具有制度里程碑意義,也對香港社會和國際社會正確理解中國憲法與政治體制、“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及香港司法獨立與法治韌性有着重要的個案標桿意義。香港社會正進入“由治及興”的新階段,本案連同今年初的黎智英案,以及更關鍵的香港國安白皮書的發布,為香港社會以高水平安全推進和實現高質量發展,在國家現代化與全球化新周期中做出獨特的香港貢獻,提供了清晰穩健的民主法治圖景和路標。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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