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特區政府2022年起進行的系統性檢討,筆者一直支持本屆政府採取「先易後難」 的方式,推進法律適應化的工作,包括先後參與審議2024年及今年有關成文法系統性檢討的綜合條例草案(Omnibus Bill)。「3年3修訂」展現特區政府盡早完成法律適應化的決心,亦是行政立法良性互動下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8月28日,在《2026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上,筆者作為法案委員會委員就法律適應化後的一些重點的規範用語作出提問:
▪️成文法則中有關「聯合聲明」的提述,改為採用該文件的雙語官方全稱,並廢除第 1 章第 3 條中「《聯合聲明》」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中國大陸」(「Mainland China」或「Mainland of China」)的提述,以「中國內地」(Chinese Mainland取代
▪️在1條私人條例(《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法團條例》(第1164章))中,對「香港主權移交」的提述修正為「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對「Macau」的提述,以「澳門」的官方英文對應詞「Macao」取代
鑑於當局預計無需提交另一份綜合條例草案,仍可達成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 (即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的目標,筆者期望當局把握《條例草案》的機會,應改部分就盡改,日後在制定法例時亦要遵循既定原則,並加強的宣傳講解,讓公眾了解香港與時並進的法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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