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傅健慈
9月2日,“反中亂港”分子、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高等法院當庭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法律層面上,這標誌着辯方已完全、無條件地承認了控罪書中所羅列的全部犯罪事實,法庭將不再經由冗長的審訊程序,直接轉入求情及判刑階段,法庭押後宣判。此案的審理不僅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又一重要實踐,更是對所有妄圖勾結外部勢力、損害國家利益之徒的有力震懾。
劣跡斑斑惡行不改 串謀制裁性質惡劣
綜觀黃之鋒過往的政治軌跡,可謂是惡行劣跡斑斑。他長期充當外部勢力的政治代理人,從非法“佔中”到黑暴肆虐,無不充斥着其推波助瀾的身影。本案控罪特別指出,其犯罪行為發生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這個時間節點具有極高的法律敏感性,當時《香港國安法》剛剛頒布實施,中央與特區政府正全力撥亂反正。然而,黃之鋒卻全然無視法律尊嚴,公然頂風作案,串謀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人士,持續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在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這種藉由“國際線”乞求外部勢力干預本國事務的行為,屬於情節極其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毫無悔改之意,負隅頑抗,企圖通過外部施壓來動搖特區的憲制秩序。這種行徑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主權與尊嚴,更直接危害了香港廣大市民的切身利益與社會長治久安,絕無姑息空間。
認罪雖屬求情因素 量刑仍須對應處罰階梯
在普通法原則下,被告人在法庭上主動、當庭認罪,通常會被視為核心的求情因素。這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代表被告人節省了法庭時間與公帑,一般情況下可獲得最高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然而,必須強調的是,《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兼具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特點的特別法,其本身具備完整且獨立的法定處罰階梯。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凡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終身監禁。
法庭在最終量刑時,必須嚴格遵循國安法確立的法定處罰階梯:
首要分子與罪行重大者:必須依法在“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的區間內確立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的法律限制:若法庭最終認定被告人的具體犯罪角色、涉案情節的嚴重性以及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實質危害屬於“罪行重大”,那麼即使給予認罪扣減,其最終刑期原則上亦不能低於法律規定的法定最低下限(即10年監禁),除非滿足國安法第33條規定的特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如自動投案或揭發他人犯罪等)。
黃之鋒在本案中作為核心組織者和游說者,其行為對國家安全造成的實質危害巨大,法庭絕不能因其“形式上的認罪”而脫離國安法對嚴重罪行的懲治初衷。
確立海外游說法律界線 築牢國安法治防線
司法機關對本案的宣判,其意義遠超案件本身。本案的判詞將會為涉及海外游說、請求外國制裁等行為,確立更清晰的國安法法律界線與量刑起點。長期以來,部分縱容外國干預的黑暴分子幻想披着“國際倡議”的外衣逃避法律追責,此案的審理徹底打破了這一政治幻想。
任何形式的勾結外部勢力、請求外國制裁內地和香港的行為,不論是在本地運作還是內外勾連,皆是觸碰法網的嚴重犯罪。特區法院通過對黃之鋒的依法審判與嚴厲量刑,將進一步完善國安法的判例體系,向國際社會明示香港捍衛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法治的核心靈魂。只有嚴格落實國安法的懲治機制,全面評估並嚴懲危害國安的實質罪行,才能切實築牢香港防範外部干預的法治屏障,保障“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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