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銘銳:“支聯會案”判刑罰當其罪 充分反映香港國安法的公正與溫和

日期:2026-09-11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大 中 小

文|李銘銳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6年9月11日就“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正式頒下判刑理由書。法庭裁定“支聯會”被判罰款150萬港元;李卓人被判監禁7年;何俊仁被判監禁5年2個月;鄒幸彤被判監禁7年3個月。本人認為,高等法院的量刑理據充分、論述嚴密,嚴格遵循普通法原則與《香港國安法》的量刑框架,既彰顯了維護國家安全底線的堅定決心,又展現出香港法治寬嚴相濟、客觀溫和的精神。

一、量刑理據充分,嚴格依據法律與事實,罪責定性精準

依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干犯“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庭在評估本案是否屬“情節嚴重”時,綜合考量了案發時的社會氛圍、犯罪持續時間、涉案人的影響力及作案手法等因素,定性準確且理由極具說服力。

其一,犯罪時間長且具持續性。被告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長達14個月的期間內,持續多次作出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絕非偶發或單一事件。

其二,利用網絡傳播,潛在危害深遠。被告等人透過YouTube、臉書(Facebook)、推特(Twitter)等社交平台及紀念館等管道廣泛傳播煽動主張,訊息可被不限時段反覆瀏覽與轉載,接觸面廣且涵蓋不同年齡層,顯著增加了社會風險。

其三,具強大社會動員力與預謀性。“支聯會”在港扎根逾30年,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均為社會知名人士,其言行舉止的動員力與影響力遠非普通市民可比。

其四,明知故犯,拒絕臨崖勒馬。法庭指出,被告等人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已明白其綱領有違《憲法》及《香港國安法》,但仍一意孤行地推動其主張,屬有預謀的抗爭舉動。

基於上述客觀事實,法庭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級別,並以7年6個月監禁作為三名個人被告的共同量刑起點。這一起點位於“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的中游位置,本人認為充分反映法庭是嚴格基於證據進行罪責評估,而非盲目採用法定最高刑期。

二、寬嚴相濟與司法專業,充分考量求情因素,展現公義與審慎

本案的判刑過程嚴格遵循普通法下關於量刑起點與刑期扣減的程序,充分兼顧了被告的個別求情與客觀事實,體現了香港司法獨立與中立專業的程序正義。

一是認罪獲得實質扣減。被告何俊仁在審訊前選擇認罪,法庭考慮到其認罪階段,給予其高達22個月的刑期扣減。二是肯定過往公職服務。法庭考慮到李卓人與何俊仁曾擔任立法會議員等公職長達21年,將其視為良好品格的表現,酌情給予兩人各3個月的刑期扣減。三是節省法庭時間及考慮延期壓力。辯方在審訊中同意了大量控方案情,節省了可觀的公帑與審訊時間;加上審訊因預期外原因延期,法庭體諒被告心理壓力,額外給予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各3個月的扣減。即便是拒絕求情、宣稱“不之後悔”的鄒幸彤,法庭亦同樣公平地給予了這3個月的客觀扣減。四是法人團體罰款量刑妥當。“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法庭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3條及《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綜合考慮其組織資產、罪行嚴重性及阻嚇力後判罰150萬港元,兼顧了適度性與阻嚇力。

綜上,這些細緻的扣減安排證明,法庭完全是按法律原則行事,不枉不縱,絕無政治偏見。

三、橫向對比彰顯溫和,國安法規範克制,堪為普通法典範

將本案的判刑置於全球維護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橫向座標中,更可清晰看出香港國安法律制度的客觀與溫和。英美等西方國家擁有長達數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維護國安立法歷史,其執法與司法標準極其嚴苛。例如在美國“國會山莊事件”中,極右組織“驕傲男孩”前頭目恩里克·塔里奧(Enrique Tarrio)即使在案發當天並未親臨現場,僅憑加密訊息遠程指揮,仍因煽動顛覆相關罪行被判處長達22年的重刑;同案其他核心成員亦被判處15年至18年不等的監禁。相較之下,《香港國安法》實屬最溫和、最基本、最低標準的國家安全法律。本案被告長期、系統性地推翻《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在“情節嚴重”的法定框架下,法庭最終判處的刑期介乎5年2個月至7年3個月之間,整體量刑極具克制與溫和。這充分證明香港特區法院嚴格依法公正辦案、罰當其罪,沒有冤枉任何人,為普通法地區維護國家安全樹立了典範。

“法立於上,教弘於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支聯會案的判刑理由書,以清晰的法理轉化《憲法》與《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將國家安全底線明確樹立於社會大眾心中。這一判決不僅是對非法煽動顛覆行為的嚴正追究,更是對香港司法獨立、法治精神與國家安全的堅定捍衛。

(作者係中國法學會港區理事、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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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一涵 校對:郭孟琦 監製:姚潤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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