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然
9月11日,支聯會案判刑落槌。李卓人獲刑七年,鄒幸彤七年三個月,何俊仁五年二個月,支聯會罰款一百五十萬港元。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當日發表談話,明確指出這是"對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有力捍衛"。此案從法律技術層面審視,事實充分、證據確鑿、程序公開公平、被告人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判決結果經得起法治標準的檢驗。這既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更是香港社會法治精神的體現,有利於維護香港長治久安。
香港高等法院此前已就支聯會及其三名骨幹成員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頒布了長達 206 頁的判決書,被告的違法犯罪行為早已是鐵板釘釘的事實,何俊仁也在庭審前就已伏法認罪。然而,某些外部勢力繼續打着“人權”“自由”的旗號,對香港國安案件的審理進行政治化解讀,企圖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裝成“言論自由”或“政治表達”。但香港法院在案件的量刑過程中,一如既往地保持專業嚴謹的態度,釐清了言論自由與非法煽動之間的法律紅線。
《香港國安法》第23條訂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官在《判刑理由書》中寫道,本案雖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被告也未有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本案仍屬於"情節嚴重"級別,以7年半監禁作為三人的共同判刑起點,主要基於以下六個原因:
一、案發時《國安法》已落實,但仍有部分港人不願接受國家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也不願接受《憲法》和《基本法》所制定的憲制秩序。被告等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做出煽動的言行,令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面對更大的風險;
二、被告的言行和作爲,並非單一事件。案發時段由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長達14個月之久。期間,被告等持續多次做出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
三、案發期間,被告透過多種活動和不同的媒體做出具煽動性的言行,尤其是網上社交平台,如YouTube、臉書及推特等,其受眾可以不限時段無限次反覆瀏覽和轉載,這增加了案情的嚴重性;
四、支聯會於香港超過30年,被告均為社會知名人士,為市民所熟悉,在本港具動員和影響力。他們的言論及行為對社會大眾的影響,遠非寂寂無名之輩可比;
五、被告的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而且影響不同年齡層的人士,其潛在妨害不容輕視;
六、被告等在即使相信自己的主張可能有違《憲法》和《國安法》的情況下,在《國安法》生效後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動其主張,屬有預謀的舉動。
法官表示,不接受被告是因為不了解《國安法》而誤墮法網,他們並非真誠地相信他們的言行沒有違反《國安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他們不單把自己'豁出去',也是在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
在此基礎上,何俊仁因認罪獲較大幅度減刑,李卓人與鄒幸彤受審後定罪則刑期更重。這一差異從量刑技術角度看,恰恰體現了認罪從寬的制度化適用:認罪從寬是程序正義的體現,而非對“抗爭姿態”的懲罰。法律評價的是行為與態度,而非立場本身。
“罪有應得”在法治語境中並非情緒判斷,而是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通俗表達。國安法確立的刑罰幅度,反映了立法者對這類罪行社會危害性的評估。從法律技術角度看,煽動顛覆之所以被賦予與實施顛覆相近的刑罰後果,是因為在現代信息社會中,煽動的傳播力與影響力可能遠超個體的直接行動。一個能夠持續動員公衆情緒的煽動者,其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在特定情境下甚至超過若干分散的個體行為者。
國安法適用的邊界,同樣需要從技術層面把握。國家安全不是法外之地;恰恰相反,國安案件的辦理更應當經得起法治標準的檢驗。煽動顛覆的認定,要求證據必須證明言論與具體危害之間的實質關聯。只有當說理足夠堅實,判決才能說服理性而審慎的觀察者。本案判決表明,國家安全與法治是同一憲制秩序的兩面,捍衛國家安全,本質上就是捍衛以憲法和基本法委為基礎的法治秩序本身。
《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標誌著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進入了更加穩定和規範的階段,不僅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也為恢復香港社會秩序發揮了關鍵作用。李卓人、鄒幸彤等人的判決,表明了香港依法治港的堅定決心。法院公正的判決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回擊,同時也向社會各界發出了強烈信號: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能倚仗身份掩蓋自身的違法行為,更不能以所謂"自由"為藉口逍遙法外。
支聯會的解散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懲處,為香港社會敲響了警鐘。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是“一國兩制”實踐的基本要求。只有在依法治港的堅實基礎上,香港才能實現繁榮穩定,市民才能享受安定和諧的生活環境。通過這一案件,香港社會必將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任何觸碰法律紅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應有的懲罰。只有嚴守法治、公平正義,香港才能在“一國兩制”的框架內走得更遠、更好。
(作者係中西區區議員、國際法商精英會創會副主席、內蒙古海聯會理事,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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