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筆者完成主持《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感謝政府當局清楚解釋今次《條例草案》的建議及政策原意,亦感謝各位委員仔細審議,共同推進傳聞證據姍姍來遲的改革。
推進傳聞證據改革的目的
普通法豁除傳聞證據的原意,是確保各方可以透過於法庭內盤問,測試證人的可信性及其證供的準確性,但規則複雜、嚴苛和欠缺彈性,即使傳聞證據有力及可靠,也在豁除之列,阻礙法庭尋求真相。正如政府當局提供的電腦投影片中給出的例子,近期區域法院一名13歲男童遭性侵後,因其精神情況惡化未能出庭,其錄影會面紀錄不能呈堂,最終律政司因證據不足無法繼續檢控。
當局解釋今次改革的目的,是在透過滿足「必要性」及「可靠性」各項標準的情況下,規定傳聞證據可予接納,以消除普通法規則過於僵化的弊端。
審議過程的參考
筆者樂見政府參考了法改會2009年《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報告書》的建議、《201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審議期間、今年3月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討論,當局及今次《條例草案》在審議階段收集到的意見,優化今次的草案,亦以表列的方式,去比較:
(一)2018年的《條例草案》及今次《條例草案》的異同;
(二)不同司法管豁區,包括美國、英格蘭、新西蘭、澳洲、加拿大、新加坡相關條例的優劣。
感謝審議過程中局方耐心講解,協助委員和公眾理解今次的修例建議。此外,因應委員在審議階段的意見和建議,當局已表示會提出全體委員會階段的修正案。
法案委員會完成研究法案的工作後,筆者作為《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會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商議結果。歡迎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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