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錦輝
在數字化經濟中,“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是常用的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
簡單而言,它的運作建基於“供應與需求”(Supply and Demand)理論上,供應方(第一身持份者)擁有閒置資源(或服務),願意釋放出來換取報酬,而同時間在另一邊廂有需求者(第二身持份者),願意付出金錢去獲取該資源(服務)。營運商便利用這供求關係,透過互聯網轉化為商機,提供中介服務獲利。
便利供求關係 勿忘第三者權益
較為深入民心的“共享經濟”平台,包括“共享出行”的Uber、“共享住宿”的Airbnb、“共享單車”等。這類平台在合適時候,為供求雙方帶來方便。舉例,周末深夜在蘭桂坊消遣或聚會之後很想早點回家休息,但無奈街上的士求過於供,一車難求;但與此同時,有一些司機下班後希望當兼職,願意提供接送服務來多賺點外快;此情此境,Uber服務便可大派用場。
又例如,有香港家庭春節期間外遊,其住所因而閒置出來,同時間有外國遊客想來港度假要找住宿,在這情況下透過Airbnb服務,雙方便可各取所需。
雖然,“共享經濟”商業模式能夠為供求雙方帶來方便,但在實踐中,平台商往往只顧及第一身(供方)及第二身(求方)持份者的利益,而輕視了第三身持份者的權益。例如,有提供“共享出行”服務的私家車司機是沒有商業駕照的,因此沒有購買適當的駕車保險,當發生意外時這對乘客及街上途人(第三身)沒有安全保障,實際上是違法行為。
又例如“共享住宿”服務,是會令住宅擁有者(第一身)的鄰居(第三身)添麻煩,甚至乎令他們提心吊膽,因為出出入入的暫住顧客(第二身)都是陌生人;再者,私人住宅是難以購買酒店保險的,因為它欠缺酒店房間應有的基本設施(例如防火),這是違法的,會為第二及三身持份者構成風險。
再例如,“共享單車”在內地非常流行,但初推行時,顧客很不負責任把使用完的單車亂棄在街頭,對於路上行人(第三身)構成諸多不便,大大影響市容。
值得一提的是,嚴格而言,“共享單車”並不是“共享經濟”商務,理由是所謂共享的單車是平台公司所擁有的,而非個人之閒置資源,所以充其量現有的“共享單車”平台,只是一門出租單車生意而已。
深部分外賣車手 罔顧行人安全
自內地大力推行“互聯網+行動”以來,購物連送貨的網絡公司有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再者,適逢幾年前新型冠狀病毒(Covid)的傳播,內地掀起網上外賣熱潮,例如透過美團網上訂餐服務,這類“共享經濟”平台至今天仍然大受歡迎。但類似平台服務,同樣地也會令第三身持份者的獲益受損。
以下便是近在咫尺的例子:近期很多香港人周末上深圳消遣,相信不少人會覺得深圳行人路不太安全,不少送貨車手在行人路上駕駛電瓶車(電動摩托車或電動單車)等。這些車手為了賺取更多收入,不惜在行人路上左穿右插,對行人(第三身持份者)構成危險。現實中,甚至乎有“鵲巢鳩佔”的迹象出現,電瓶車在行人路上的使用權,似乎凌駕於行人之上。為了確保行人安全,政府應該禁止此類交通工具在行人路上行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然而,僅有法例並不足夠,仍需嚴格執行。以廣東省為例,今年元旦起展開為期1年的摩電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並提出完善交通設施、在事故易發路段增設訊號燈與非機動車道,推行人車分離管理。
粵整治摩電 注重宜居宜業宜遊
深圳市亦推出《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到駕駛電動自行車者如1年內多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車輛將被扣留;而違規紀錄更會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形成長期約束。
筆者深信惟有透過法規明確、執行嚴厲、設施完善,方能保障行人安全,規範交通秩序,這才能使粵港澳大灣區真正成為宜居、宜業、宜遊的安樂窩。
【知識庫】“共享經濟”企業業績如何?
•Uber去年第3季收入134.7億美元,按年升20%,超預期的1.6%;經調整後EBITDA為22.6億美元,按年增33%。
•Airbnb去年的拉美、歐洲市場強勁、AI應用及新服務(如“立即預訂稍後付款”)提升黏性,第3季現金流達13億美元。
•美團2025年收入持續雙位數增長,但利潤率受行業競爭與補貼壓力大幅收縮,第3季經調整淨虧損160億元人民幣。
•滴滴2025年盈利表現強勁,全年經調整淨利潤預計超100億元人民幣,主要受中國出行穩健與國際業務高速擴張推動。
(作者係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中文大學工程學院副院長(外務)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副會長,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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