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錦輝
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的發展,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衝擊着各類範疇的創作。GenAI不單能生成文字、漫畫、繪畫等靜態創作,同時亦是歌曲、影片等動態創作的能手。GenAI成為最炙手可熱的創作工具,只有要創意、有構思,即可以利用GenAI的各類創作工具,製作作品。
當科技突然以幾何級數速度突飛猛進的時候,法例往往追不上現實的規範需求。近一年多來人工智能發展如脫韁之馬,“馴馬人”只能竭力從後追趕,多個國家紛紛加速為人工智能制訂法則規範。香港特區政府亦努力為發展創科制定相適應的法律。上月由私隱專員公署發布的《人工智能(AI):個人資料保障模範框架》,確保機構在善用AI之餘,亦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上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亦公布了《版權與人工智能公眾諮詢文件》(諮詢文件)。諮詢文件檢視了現有《版權條例》對GenAI的適用性,以及提出法例修訂的建議。
版權分配應按市場機制協商達成
諮詢文件清楚說明,現有《版權條例》已包含適用於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生成作品)提供版權保護的所需條文。至於對生成文藝作品的原創性要求,將會倚仗案例的累積逐步解決。關於生成文藝作品的作者和擁有者誰屬,按現行法例是指創作生成文藝作品所需的安排人(安排人)。至於安排人是指AI模型的開發者/程式員/訓練員/AI系統操作員,還是最終使用者等人員,則應取決於實際情況。當局認為AI系統與使用者之間可以藉各方之間所訂的合約釐訂版權的擁有人和他們之間的版權分配。
相信大家都記得去年有一首利用歌手尹光唱腔翻唱姜濤《Dear My Friend,》的生成作品。筆者試以此例簡單解釋當局的觀點:按現時版權條例,尹光應享有一般文藝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而《Dear My Friend,》歌曲的歌手、其公司、作曲人、作詞人等,以及此生成作品的創作者,以至於AI系統,與尹光之間的版權分配,應由上述多方按市場機制協商達成,而不是由法例強行劃分。
另一個社會非常關注的生成作品侵權的法律責任,諮詢文件建議按市場做法處理,無須修改法例。現時市場一般做法是,人工智能系統與最終使用者透過合約安排加入使用或服務條款,處理生成作品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問題。
建議設“選擇退出”機制
諮詢文件建議《版權條例》須作修訂的,只有關於“特定版權豁免”。現行《版權條例》載有多項版權豁免,每項豁免僅限於某些特別情況/目的,例如研究、私人研習或教育等目的使用的版權作品,並須符合相關條例;但現時沒有包括電腦數據分析和處理的豁免安排。故當局建議引入擬議文本及數據開採豁免,而且豁免涵蓋商業項目、例如開發人工智能模型作商業用途和私人資助的研究項目等。為了平衡對版權持有人的保障,同時會施加條件,例如使用者必須合法取用版權作品、經協商使用特許版權作品進行訓練,亦建議設立版權持有人“選擇退出”(opt out)機制,限制其版權作品被取用。
這項修訂是必須的,因為開發AI工具及大語言模型需大量數據,資料庫須包括新聞、文獻和藝術創作等。豁免科研、學術等用途,爭議較小,但AI工具需要大量數據“餵養”,才能確保產出的質量和效率,所以,當局建議的豁免範圍將涵蓋商業項目,實在無可厚非,尤其是建議設立“選擇退出”機制,可平衡AI對數據的渴求與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事實上,現時業界已有“共享創意”(creative commons)做法,讓版權擁有人標明作品用途,自行保留部分權利。修訂法例是把已被業界廣泛認可的做法,明確訂立法律保障。
沒有版權保障,一切創意和創作都等於一文不值。生成式人工智能,為藝文創作帶來巨大機遇,但在版權保障上亦帶來重大挑戰。政府推出是份諮詢文件,認真面對GenAI帶來的挑戰,值得肯定。
(作者係立法會議員、香港中文大學工程學院副院長(外務)、香港專業及资深行政人員協會副會長,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