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關乎國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職責及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的兩項附屬法例今日刊憲並即時生效,並會在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我想強調,兩項附屬法例旨在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當中沒有賦予公署新權力,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附屬法例的條文包括四大範疇:
1. 清楚描述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其秘書處在落實公署「監督指導」意見上的角色;以及特區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人,須依法執行國安委作出的決定;
2. 訂明公署在三種特定情況出現時,包括(i)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ii)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或(iii)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就涉及《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使管轄權的執行細節,包括公務人員須及時向公署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當中並訂明任何人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七條簽發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披露公署調查資料等,即屬犯罪。而任何人如真誠地遵從公署的法律文書,則享有民事法律責任豁免等;
3. 就《香港國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條文作出規定,並訂明相關罪行,包括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假冒公署人員及偽造公署文件等。而政府及公務人員須依法及時提供協助及便利等;
4. 宣布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特區政府會在附屬法例中標示有關禁地的詳細地址及連結起來能清楚界定整個禁地範圍的各點的清晰座標。禁地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
全球地緣政治局勢震盪升溫,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居安思危,「早一日 得一日」及早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措施,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及時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