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1日,《穩定幣條例草案》(《條例》)三讀通過,標誌着本港在虛擬資產監管領域步入新階段。作為在穩定幣監管方面擔當先行者的司法管轄區,香港在平衡創新與風險的探索中,再次展現制度建設的前瞻與務實性。
《穩定幣條例》三讀通過
《條例》旨在為法幣穩定幣發行人設立發牌制度。受規管的「指明穩定幣」特指宣稱錨定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以維持穩定價值的穩定幣,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儲備資產方面,《條例》賦予金融管理專員彈性權力,未來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將貴金屬(如黃金)或其他商品納入穩定幣儲備資產。
在制定監管框架時,當局強調遵循「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並參考了《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支付條例》)和《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的相關條文。對於發行穩定幣與發行儲值支付工具在業務和涉及風險方面的一致性問題,當局指出兩者在發行、贖回及支持資產的持有等方面有共同元素,可能對貨幣和金融穩定、用戶保障和支付服務的穩健構成相似的風險;國際上如歐盟規定穩定幣發行人需要取得電子貨幣機構牌照的做法,進一步印證《條例》的立法思路。
然而,監管者與業界對風險認知需要達成共識,方能有效監管與執法。儘管當局確認現有3家沙盒參與者對《條例》內容及後續監管指引的初步構思反應正面,但未來落實發牌制度及穩定幣的用例時,當局須持續與業界溝通協調。
跨地域的挑戰
穩定幣的本質特徵之一是跨地域性。《條例》明確即使境外實體發行錨定港元的穩定幣並未向香港公衆積極推廣,仍須申領牌照。此外,針對非錨定港元卻向香港公眾銷售的境外穩定幣發行人,也必須申領牌照。
筆者曾於法案審議階段建議,要求此等境外發行人依據《公司條例》在港註冊、領取商業登記證及設立營業地點,當局雖未即時採納,但確認金融管理專員有權施加發牌條件,為未來強化監管、便利徵稅及增加投資者保障預留空間。
持牌人責任與第三方風險管控
穩定幣作為交易媒介,其風險往往來自使用場景而非發行方本身。這引發疑問:如穩定幣被持有人用於非法交易,持牌人是否需承擔責任?
對此,當局強調,持牌人有責任確保其與第三方的安排不違反「周全而穩妥」的業務運作要求。基於區塊鏈技術具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性,持牌人應建立有效的風險管控機制,確保其業務手法不會威脅穩定幣持有人或潛在持有人的利益,否則金融管理專員有權撤銷其牌照。
據了解,市場上已有專業第三方供應商提供合規解決方案,幫助持牌人了解與監測其發行的穩定幣的流動與生態風險,從而降低其合規成本。事實上,穩定幣發行人的信譽對其發行的穩定幣受歡迎程度至關重要,所以持牌人的「聲譽風險管理」往往促使其主動採用更高標準的風控措施。
除了對持牌人的持續監管,《條例》對無牌經營行為設置了嚴厲罰則——可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7年,向市場傳遞清晰信號,「領牌不是可選項,而是准入門檻」。
《條例》預計將於今年內生效,讓業界有足夠時間了解發牌制度下的要求。香港在金融創新發展與監管平衡方面持續積極探索,展現國際金融中心的開拓精神。筆者將密切關注進展,並擇機與讀者分享行政機關、立法會和業界三方在此過程中的良性互動。
轉載自:明報《Money Mon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