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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大有深意

日期:2025-06-05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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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飛龍

2025年5月30日,由中國倡議、全球數十個國家參與的《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儀式在香港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外交部長王毅將出席簽署儀式。根據公約安排,這一新國際組織的總部落戶香港,將承擔起全球性的國家間爭端與國際投資商事爭端等事項的調解治理職責。

一、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的意義

國際調解院是迄今為止全球唯一的專門以調解方式解決國際爭議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聯合國憲章》規定之調解條款制度化、機構化和程序化的國際法發展里程碑,更是中國承擔全球治理責任與提供全球治理制度公共品的重大成果。該機構被普遍認為與聯合國現有的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具有相同地位和互補角色。

這一組織之成立,也是“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踐的題中應有之義。中共二十大宣布“一國兩制”長期堅持及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香港、澳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支持香港、澳門深化國際交往合作。國際調解院的簽約與運行,正是中央對“一國兩制”與港澳戰略角色進行新時代謀篇布局的典型舉措,是“一國兩制”進入新階段的制度建設亮點,高度契合了“一國兩制”根植中華文明特性、追求人類和平發展的初心與使命。

這也是一項謀劃多年的國際組織建設與國際法制度發展大事:

2022年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

2023年2月16日,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在香港特區成立,籌備工作正式開展。2023年特區政府施政報告提出成立“香港國際法律人才培訓學院”以及深化調解文化和調解制度建設,無疑為國際調解院的規範發展提供了關鍵的政策支撐,也將健全和提升香港全球法律服務體系的要素與能力。

2024年10月14日至17日,《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五屆談判會議在香港特區舉行,會議圓滿完成了《公約》談判,並決定於2025年在香港特區擇期舉辦《公約》簽署儀式。

2025年5月20日,外交部發言人宣布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外交部長王毅將出席於5月30日在香港舉行的《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儀式。

2025年5月25日,國際調解院總部選址定於香港舊灣仔警署,翻新工程加快實施,預期於2025年底完工投入使用。

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在推進這一重大國際組織建設進程中的高度互信與高效率合作,也進一步證明了香港國安法與新選舉法改革以來“愛國者治港”的賢能化與可觀的制度成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提出國際調解院是“極高層次的國際組織”,體現“以和為貴”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要義,對國家和香港都有重大意義,而對香港而言則有“三重利好”,即進一步鞏固提升香港國際法律中心地位、為香港創造大量就業崗位和經濟效益以及匯聚高端人才推動香港調解法律服務升級。

作為國家加持、國際關注下落戶香港的第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區政府必須從各方面提供好政策支持,孵化好這一全球治理“黃金品牌”,為香港後續進一步承接其他領域國際組織積累制度運作經驗和國際社會認可度。

這絕對是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超級利好的開始,因為國家主場和國家在全球治理中地位角色的進一步展現,必然意味着香港獲得更多、更優先的全球化新機遇和發展空間,香港與國家一同走向世界舞臺中央,對人類和平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隨着包括國際調解院在內的香港國際地位與全球競爭力體系的進一步增強,“今日香港,明日臺灣”絕對會成為“一國兩制”的亮麗名片,對兩岸完全統一與國際社會更好認同起到關鍵的塑造引導作用。

這是中國全球治理史、“一國兩制”史與香港法治史的重大事件與重要時刻,標誌着中國在維護和發展國際法秩序、促進人類和平發展與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

參加簽署儀式的有中國外交部長王毅以及來自亞非拉及歐洲的近60個國家和聯合國等20個國際組織的高級代表,同日下午還將舉行國際調解論壇,圍繞“國家間爭端調解”和“國際投資商事爭端調解”等重要議題展開權威、專業、深入和建設性探討。

此次簽約與國際調解院總部的落戶運作,意味着中央對香港國際地位與角色的支持一如既往,意味着香港“一國兩制”之經濟功能與非經濟功能的平衡高效發展,意味着香港在國家高層次外交、全球治理與軟實力構建中的戰略分量越來越凸顯。

二、為什麼要建立國際調解院?

為什麼要建立國際調解院呢?這是世界之變、時代之變、中國之變、香港之變相互激盪的產物。

2025年5月中國政府發佈的《新時代的中國國家安全》白皮書提出:“多重矛盾風險盤根錯節,和平赤字、發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類社會面臨和平還是戰爭、繁榮還是衰退、團結還是對抗的關鍵抉擇,又一次站在歷史的十字路口。”國際調解院是中國迴應上述重大問題與多維赤字的重要制度方案,也是全球治理責任倫理的典型體現。

其一,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及其國際法秩序出現嚴重危機。

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二戰後建立的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國際法秩序面臨嚴重的功能危機、信任危機和制度危機。在國際安全事務上,聯合國安理會的運行遭受嚴重阻撓和破壞,“大國一致”的負責任協商共治機制成為“大國否決”的政治遊戲,俄烏衝突、巴以衝突等均難以通過這一機制加以制度性解決。

國際司法機制同樣出現危機,聯合國框架下的海牙國際法院與常設仲裁法院因安理會機制削弱而受到實質性影響,國際刑事法院因管轄權爭議和帶有某些政治偏向性的司法裁決而受到多方力量抵制,國際海洋法法庭因“南海仲裁案”等陷入大國信任危機。

WTO建立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一度確立了全球對經濟治理的法治信心,但因美國的阻撓破壞而無法正常運轉,其上訴機構因法官缺額無法補齊而長期處於癱瘓狀態,專家組裁決又得不到有效尊重和執行。區域性的國際民商事仲裁機制仍發揮一定作用,但難以覆蓋國際政治爭端和關鍵的國際法爭議。

在國際爭議解決的三種主要形式即訴訟、仲裁、調解中,訴訟與仲裁的整體功能日益呈現侷限性,調解成為國際爭議解決的“制度藍海”。

(作者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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