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第15、17、88及96條。政府動議的修正案,主要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內。我現扼要歸納如下:
(一)保障購買職工會財產的真誠購買人
根據《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的第12B條,如職工會登記局局長信納在職工會登記被取消的上訴待決期間,委任管理人接管該職工會財產的管理符合該職工會會員的普遍利益,可行使有關權力。
擬議新訂的第12C(4)條旨在禁止任何人在某職工會管理人的委任有效期間,出售或處置該職工會的財產。根據擬議新訂的第12C(6)條,如任何職工會的財產在違反第12C(4)條的情況下被出售或處置,該項出售或處置須視為無效。上述條文的政策原意是在委任管理人期間,保障職工會的財產。
因應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政府現建議加入擬議新訂的第12C(6A)條,訂明保障真誠購買人的例外情況。具體而言,如職工會的財產是按十足有值代價出售予真誠購買人,而該購買人不知悉有關管理人的委任,即使有關財產是在違反擬議新訂的第12C(4)條的情況下被出售,該項出售不會因擬議新訂的第12C(6)條而屬無效。
(二)加入調解選項
管理人與任何第三者之間的糾紛
根據擬議新訂的第12C(9)(g)條,登記局局長可將其委任的管理人與任何第三者之間的糾紛,在該第三者的書面同意下,轉介仲裁。因應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意見及配合「調解為先」的原則,政府建議在擬議新訂的第12C(9)(g)條加入登記局局長可將有關糾紛轉介調解的權力。
清盤人與任何第三者之間的糾紛
此外,根據《職工會條例》現行第15(3)(g)條,登記局局長可將其委任的清盤人與任何第三者之間的糾紛,在該第三者的書面同意下,轉介仲裁。與上述原則相同,配合「調解為先」,政府亦建議相應修訂《職工會條例》現行第15(3)(g)條,加入登記局局長可將有關糾紛轉介調解的權力。
(三)提高持續違反職工會登記被取消時須交回登記證明書規定的罰則
根據現行《職工會登記規例》(《規例》)第13條,凡任何已登記職工會或職工會聯會的登記被取消,當其時保管登記證明書的人,須在有關登記在憲報公告被取消起計14天內,將該證明書交回登記局局長。根據現行《規例》第17(1)條,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可處第1級罰款即2,000元;如有證明令法庭信納該罪行於某段期間內持續進行,則須按罪行持續日數,另處罰款每日10元。
法案委員會委員建議政府檢視持續違反《規例》第13條的罰則,確保有關罰款款額能與時並進。政府接納上述建議,擬議修訂《規例》第17(1)條,將持續違反登記被取消時須交回登記證明書規定的罰則,由每日罰款10元增至100元。
其餘修正案只是對《條例草案》作出技術性的文本修訂,沒有修改條文的原意。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上述修正案。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