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慧敏:同性伴侶框架未聚共識

簡慧敏:同性伴侶框架未聚共識

日期:2025-07-07 來源:紫荊號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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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7月3日)特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新增“跟進終審法院就司法覆核案岑子杰對律政司司長(終院民事上訴2022年第14號)的判決”議題。會議尚未召開,社會上對特區政府的擬議方案便已引發廣泛議論。

“岑子杰對律政司長”(岑子杰案)中,岑子杰上訴的3個問題裏其中一個被裁定得直。該問題是:香港沒有提供其他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途徑,是否構成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 條?終審法院最終以3 比2裁定特區政府未履行其積極義務,並要求特區政府在頒布最終命令日期起計的兩年暫緩期內(即2025 年10 月27 日前),為同性伴侶訂立替代框架承認其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此乃一項3比2的裁定(即不是4 比1 或一致裁定)。其“非一致裁定”的事實,恰恰說明該議題本身的爭議。

人權法案第14條的不同解讀

屬少數之一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張官)在判辭中指出:人權法案第14(1)條的重點是保護私生活“免受侵擾”,第14(2)條所保障的是當私生活遭受“無理或非法侵擾”時,可獲法律保護;因此,人權法案第14 條的“保護”屬禁止性質,即焦點在於保護私生活不受無理或非法侵擾,而非有責任就承認和提供“核心權利”制定專門法例,以促進和確保同性伴侶可在不受任何侵擾的情况下,充分享有私生活。人權法案第14 條與《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不同,後者負有積極立法義務的字眼與精神,與前者迥然有別。

事實上,人權法案第14 條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 條制定。因此,按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觀察,僅就沒有法律承認民事伴侶關係本身,並不構成“侵擾”。即便在歐洲法院,亦未將“欠缺法律承認民事伴侶關係”與“構成侵擾”兩者直接畫上等號。

新制度恐與婚姻實質無異

另一名在該判決裏屬少數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林官),對於法庭藉劃分“核心權利”與“附屬權利”來為未來路向提供指引,大有保留;結果是新制度實質上將無法與婚姻區分。林官更指出,對於因正式承認同性伴侶而衍生的必要權利,終審法院席前不曾有深入和經充分闡釋的論述。由此可見,終審法院本身未對如何界定“核心權利”形成共識。

眾所周知,中華文化歷來珍視由一男一女結合、傳承優良家教家風的家庭核心價值。倘若替代框架的設立,導致其無法與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清晰區分,尤其特區政府擬議的條例名稱直接以《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命名,本身就具歧義,非常容易與婚姻登記制度混淆,必將對家庭價值造成嚴重衝擊。此言實非杞人憂天。

觀乎特區政府當局的擬議方案,選取“登記同性伴侶關係”、“撤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參與同性伴侶醫療相關的事宜”及“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作為同性伴侶關係的“核心權利”,已引發社會兩極反應:一方質疑給予的“核心權利”過多,另一方則力陳保障範圍遠遠不足。此等分歧,再證該議題仍未有共識。

三權分置 各司其職

在三權分置、各司其職的憲制基礎上,一個法院判決就能夠指令特區政府及立法機關制定一部社會上未有共識,且對婚姻制度及家庭價值影響深遠的法例,是否為正確方向?

對此,張官在判辭中表示,他不確定對特區政府及立法機構(不論其看法為何)施加僵化的憲制責任、要求積極立法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是否香港發展人權法案第14 條的正確方向。事實上,張官早於2023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便強調,司法機關的責任是詮釋及應用成文法律,不具備立法的職能,即不可藉着詮釋法律條文的機會,僭越屬於立法機關的職權,修改、彌補法律中被視為不足之處。司法機關須正確貫徹“司法謙抑”原則,對行政及立法機關的判斷,要保持必要的尊重。

然而,在香港現行司法制度下,終審法院的判決即為最終且具決定性。縱存謬誤,亦無“糾錯機制”可循。綜觀其他司法管轄區(如美國),不少設有“重審制度”,雖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有錯誤,亦能糾正。反觀香港,如終審法院的法律觀點存疑,當以何機制匡正?此問題非常值得我們深思。

回歸“岑子杰案”,終審法院實則深諳制訂和實施一個符合憲制的替代框架,需要當局傾注巨大努力。終院在最終命令中,明確駁回岑子杰提出一年期限就足夠完成替代框架的論點,反予政府兩年時間完成,同時允許特區政府當局在有強烈理據支持下提出申請延期。凡此種種,足見終院確實深明該議題的複雜。

事實上,終審法院接納特區政府享有彈性空間,酌情決定與待制定的承認制度相關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林官亦明確指出,正式承認的方式和因該等承認衍生的實質權利,基本上屬於社會政策事宜,應主要由特區政府按照政治程序決定。

當局在提交特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文件裏談及未來路向時表示,為於限期內落實終審法院就“岑子杰案”的命令,稍後將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特區政府面對兩難的情况仍致力提出擬議方案,可見其尊重終院判決的誠意。然而,在社會共識尚未凝聚之際推進立法,成功機率存疑。

轉載自:明報

來源:紫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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