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依法通緝護國安 儆惡懲奸彰公義-紫荊網

傅健慈:依法通緝護國安 儆惡懲奸彰公義

日期:2025-07-30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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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健慈

警方國安處7月25日依法懸紅通緝19名身處境外的嫌犯,指他們涉籌組“香港議會”,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此次行動以“違法必究,雖遠必誅”的法治決心,守住國家安全底線。奉勸這些被通緝者臨崖勒馬,盡快回港自首,接受公平審訊,否則將終身背負“國安通緝犯”的罵名,更要承受法律的懲罰。

所謂“香港議會”的組織及其成員,公然推動“自決”、企圖制定所謂的“香港憲法”,並企圖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甚至妄圖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香港警方公布懸紅通緝有關嫌犯後,英國外交部及內政部發表所謂聯合聲明,抹黑特區政府是跨境鎮壓,反對香港國安法侵蝕香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云云。特區政府嚴正反駁,強調必會用盡所有方法,依法追捕及打擊潛逃境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全力做到“違法必究,雖遠必誅”。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每個國家都會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決依法追捕及打擊潛逃境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的罪行具有適當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

香港國安法具有域外管轄權

是次通緝行動具有清晰的法理依據、事實和證據支持,完全合憲合法、合情合理。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7條“屬人管轄權”,袁弓夷等被通緝者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境外犯案亦須承擔本港刑責。另外,按照香港國安法第38條“保護性管轄權”,當境外行為實質危害中國國安,主權國家有權追責,此乃國際社會共識。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沒有“避風港”,境外也不是法外之地。“香港議會”公然推動“香港自決”、制定所謂“憲法”,直接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憲制秩序,符合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以非法手段推翻中央政權機關”的罪行定義。正如香港終審法院判例HKSAR v Lai Chee Ying [2021]所強調:“危害國安行為不因地域界限而免責。”任何人只要犯了罪,跑到天涯海角,也會被繩之以法。

根據以《聯合國憲章》作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英方發表的所謂聯合聲明指責香港“跨境打壓”,實為政治凌駕法律,採用雙重標準,以失實和偏頗言論,為反中亂港分子撐腰站台,凸顯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嘴臉,這是跳樑小丑的笨拙政治操弄,只會破壞中英關係,損人不利己。

英國政客謬稱香港警方的做法損害香港國際地位,質疑首相斯塔默政府計劃透過修例恢復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合作安排。事實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24報告指香港法治排名回升至全球第17位,高於英國的第26位。

外力干預顯雙標虛偽

英國政客又以“侵害人權自由”為藉口,罔顧事實和法律,盲目包庇居英在內的涉嫌犯罪的香港人。事實是,“香港議會”制定“香港憲法”否定國家主權,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禁止煽動仇恨之規定。

英國與全球超過100國簽訂引渡條約,卻單獨終止與香港合作,本質是將司法政治化,違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宣導的司法協作精神,把英國變成一個“逃犯天堂”,損害英國的法治和公共安全,可算是拾起石頭砸在自己的腳上。

何良懋等人於倫敦組建“香港議會”並“宣誓就職”,此舉若發生在英國(如蘇格蘭團體宣布獨立並成立“議會”),執法部門將可依據《叛逆法》(Treason Felony Act 1848)起訴,發起人可判處終身監禁。英方抹黑特區政府正當合理的執法行動,實屬“搬龍門”雙重標準。

是次行動體現香港司法制度優勢,透明度高。香港警方公開涉案組織架構圖、被通緝者職務及懸紅金額(核心人物100萬元,其餘20萬元),符合罪責相稱原則。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被通緝者若返港投案,仍享無罪推定及公平審訊權利。

在監督機制下,香港所有國安案件審訊須公開進行(除涉及國家機密部分),較英國“秘密法庭”(IPSA)制度更保障司法監督。反觀英國軍情五處(MI5)2023年通緝境外恐怖分子時,僅發布化名及模糊指控,拒絕披露證據細節。

本港警方此次行動是以法律利劍制止顛覆國家的行為,以“違法必究,雖遠必誅”的法治決心,守住國家安全底線。奉勸被通緝者臨崖勒馬,盡快回港自首。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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