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發揮粵港澳各自優勢,加強法律服務合作,助力三地爭議解決機製融合發展,實現緊密深度互聯互通,成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環節。

圖為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主席台 魏東升 攝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指出,粵港澳應“加強法律事務合作”、“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製”。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大力推進,未來三地經濟往來將持續拓展深入,商事爭議的發生也會大幅度增加。雖然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深圳國際仲裁院等機構采取措施推動三地商事爭議解決法律服務的互聯互通,但由於“一國兩製”的現實因素,大灣區法律事務的對接難度較大,三地商事爭議解決機製難以在短期內形成,需要不斷深化法律合作。
發揮粵港澳各自優勢,加強法律服務合作,助力三地爭議解決機製融合發展,實現緊密深度互聯互通,成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環節。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港澳與珠三角九市互認的執行仲裁裁決機製,深化大灣區內仲裁合作。爭議解決機製的共融共通離不開原則性法律的指導。港澳與內地就仲裁裁決已簽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合稱《安排》),其中對不予執行的裁決與公共秩序保留有所規定。在《安排》的基礎上,珠三角九市可先試先行,通過與港澳簽署協議、安排等方式,進一步擴大互相認可和執行裁決的範圍,並適當縮限公共秩序保留,以深化大灣區內仲裁合作。
二、借鑒香港經驗,啟動大灣區內訴調分流機製,並由法院以外的專業機構負責調解。香港的《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積極推行調解機製,規定訴訟程序啟動後當事人需向法庭遞交“調解證明書”且不可無理拒絕調解。香港法院不直接參與調解,而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內地法院十分重視調解,現行《民事訴訟法》對庭前調解作了規定,但僅規定當事人可自願調解,也未將調解從法院的職能中區分開來。實踐證明,委托調解有助於專業解決糾紛與法官保持公平公正審判。珠三角九市可借鑒香港經驗,積極促進當事人先調解後訴訟,並將調解交由大灣區內專業調解機構或仲裁中心負責,當事人可獲得專業高效的調解服務,更促進大灣區商事爭議解決製度互聯互通。
三、打通大灣區內調解的地域限製,成立更多跨境調解機構並落實執行機製。2013年,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成立,邁出大灣區跨境調解的實質性一步;2015年設立的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是內地與香港在法律服務領域的重要合作。為更深入整合三地的調解服務資源,提升大灣區調解服務水平,應鼓勵設立更多跨境調解機構,同時調解成果需執行來固化,現階段大灣區調解帶來的執行力問題亟需解決。粵港澳商事調解聯盟采用“調解+仲裁”對接模式,由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內容製作裁決書,使得協議在境內外均具有強製執行的法律效力,有效解決調解的執行力問題。建議大灣區將“調解+仲裁”形成長效機製在三地推廣試用。
四、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加大培養高素質仲裁人員力度,實現三地更緊密合作。仲裁的實施在於仲裁員,多年來粵港澳在法律人才的培養上取得長足進步,為適應發展需要,三地深化合作,支持粵港澳高校法學院聯合培養既懂內地法又掌握港澳法的高素質人才,夯實法律人才隊伍基礎。另建議成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培訓學院,與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合作,聘請具有威望的外國仲裁專家定期為三地仲裁員開展培訓、傳授經驗。從長遠看,大灣區可考慮建立仲裁員互認機製,盤活熟悉三地法律的仲裁員資源,進一步打破三地製度性差異的束縛,實現大灣區商事爭議解決的更緊密合作。(作者/陳清霞 係全國政協委員、中倫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陳清霞委員正在接受紫荊記者采訪。魏東升 攝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合影 魏東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