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建設一定要先研究與「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關係,嚴格貫徹法治原則,建設法治灣區。同時建議「廣東灣區城市的法治建設應該對標香港。」
根據「一國兩制」方針,按照憲法基本法,允許港澳保持獨立經濟體的地位,特別是在經濟、貿易、金融等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領域實行高度自治。「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不犧牲港澳獨立經濟體的地位,不犧牲港澳獨立關稅區的地位,也不能犧牲港澳獨立的司法、獨立的法治。」這決定了大灣區建設的一些制度邊界。
大灣區要推動人員要素流動的便利化,但不能取消邊界和邊檢,雖然這會帶來一些不方便,但港澳必須保持獨立的出入境管制。因為這些都寫入了基本法。
其次,要走足有關法律程序。在未來規劃綱要落實中,三地會在相關合作領域分別簽署具體協議,三個地方都應按照自己的法律程序將協議變成當地法律。廣東省與港澳簽署的灣區建設協議,應當通過中央或者廣東地方的立法程序把它變成法律法規。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灣區建設相關領域的立法權授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這樣不必動輒驚動全國立法機關。
再次,「廣東灣區城市的法治建設應該對標香港。」大灣區強調科技創新驅動,在創新方面特別需要法治保障。在香港,對於個人和企業,法律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並且法律不溯及既往,這是科技創新非常需要的制度保障。建議,廣東灣區城市的法治應當明確法無禁止皆可為,以此解除企業家顧慮,鼓勵創新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