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美國、法國、西班牙和意大利都認為中國內地是可被接受的遣送逃犯的司法管轄區,為什麼香港卻認為內地不是?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進行,並非按內地法律進行,嫌疑人有充份的抗辯和提出反駁證據的機會。香港法官在國際上享有良好的信譽,司法水平高,獨立而公正。香港法治在亞洲和世界都名列前茅,我完全相信他們審判的能力,能夠給予逃犯充份的人權和法律上的保障。
文|香港 梁愛詩
梁愛詩(本刊記者 李敏聰 攝)
罪犯不應只因沒有移交協議而免受法律制裁
我首先想說的是,一個罪犯不應只因犯罪地與所在地沒有移交逃犯的協議而逍遙法外。如果他不能被繩之以法,不僅有違公義,而且還可能令香港被視為“逃犯天堂”,威脅香港的治安及市民的安全,也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
還要說明的一點是,在境外犯罪的嫌疑人,很難在香港審判。畢竟,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應以行為發生地的法律為標準。況且人證物證都在行為發生地,從取證的角度講也理應在當地被審判。除少數罪行外,香港沒有刑事域外司法管轄權,在香港審理域外發生的罪行不可行、亦不公平。
香港對外的刑事事宜協作制度一向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合作協定為主要基礎。但就算兩地有移交逃犯協議,也仍須有法律作為依據,才可以令到在香港域外犯罪的人依法得到懲罰,這個法律便是《逃犯條例》。
香港與另一地區簽署長期移交逃犯協議,須經行政長官作出命令,立法會審議,才能按條例執行,一經通過,個別案件無需再由立法會審議。當然,在兩個司法管轄區互相保證的情況下,即使雙方沒有長期移交逃犯協議,行政長官也可以採取個案方式處理對方的移交逃犯請求。在香港與某地方之間的長期安排生效前,個案方式合作可作為臨時措施。但要知道,這種情況下,須獲得立法會以附屬條例方式批准,需時28至49天,在此期間不能臨時拘捕逃犯。而程序一啟動,案情無可避免要被公開,即使逃犯的個人資料被隱去,由於某些案情具有獨特性,也難免驚動逃犯,這28至49天的時間足夠逃犯逃至境外了。這就是為什麼,事實上,20多年來從未有一個個案申請成功。
回歸前通過的現行《逃犯條例》指明不適用於中國﹙即包括內地、澳門和台灣﹚地區。如果不修改條例,這些地區的罪犯就不能依法被引渡。這是我們的一個法律漏洞,必須堵塞。另一方面,現行法律程序證實行不通,必須有個快捷的辦法,無需預先通告就可把嫌疑人帶到法庭面前,不讓他有個逃跑的機會,現時建議由行政長官啟動移交程序,省去立法會附屬立法的時間,直接到法院,便是需要堵塞的另一個法律漏洞。
我們可給予嫌疑人充分的人權和權利保障
我們不能干預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何對待罪犯,但在決定是否移交逃犯時,可以在我們的制度下給予嫌疑人充份的人權和權利的保障。
現有《逃犯條例》已包含多項與人權有關的實質保障和程序保障。香港就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協助所採取的標準也符合司法互助的通行做法,并參照聯合國相關範本協定。比如,以下情況就不會被移交:該罪行不是在審判地和香港都構成犯罪;同樣的事實,起訴後已定罪或被判無罪;檢控目的是為政治打壓;檢控目的在打壓嫌疑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見;罪犯是在未有審判前缺席被定罪等。且定明了嫌疑人不得被轉送其他司法管轄區。
在長期移交逃犯協議中,通常香港會加上一條,說明如嫌疑人遣返後可能被判死刑,香港保留不遣返權利,除非該地政府保證不會對他執行死刑。個案安排也將會有同樣條件。
在程序方面,所有移交請求必須通過三重主要的法定程序,包括就交付拘押進行公開法庭聆訊時會參考相關法例,審視每宗個案的證據和情況。當事人亦可在法定程序中要求上訴、司法覆核,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在有需要時申請法律援助以提出有關法律程序。
按照目前的草案,修訂後的《逃犯條例》會保留全部現有的人權保障和程序保障,而且還會增加兩項要求:一是控罪成立可被判處監禁至少三年;二是原條例附件一的46項罪行減少至37項, 有9項罪行不會被移交,包括: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以及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香港市民成立“保公義撐修例大聯盟”,街头有約50個街站,呼籲支持修訂《逃犯條例》
以不相信內地司法制度為由
反對修例沒有道理
對於修訂《逃犯條例》,特區保安局於2月12日至3月4日期間邀請公眾提出意見。共接獲的4,500份書面表達中,約3,000份表示支持,約1,400份表示不同意。其中,不同意的主要是(有83%)不認同內地的司法制度。
回歸初期,大家對“一國兩制”信心未足,因此採用《逃犯條例》時未做相關修訂,但經過差不多22年,大家應該清楚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都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辦事。誠然,內地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與我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但是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協議的其他國家﹙包括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中,有多少個國家的法律與司法制度和我們相等或比我們更好呢?
況且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設完成。回歸以來的22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四個司法改革計劃,現在正進行第五個。中國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肯定有很大的進步。中國和39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其中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法國、意大利等,個案方式處理的移交逃犯有加拿大送返貪污犯賴昌星、美國遣返開平中國銀行分行的主管楊進軍和鄺婉芳等,還有許多其他國家。有法律界批評港府不應遣返逃犯至外地,除非該地的司法制度和我們的司法制度相若。如果加拿大、美國、法國、西班牙和意大利都認為中國內地是可被接受的逃犯遣送的司法管轄區,為什麼香港卻認為內地不是?
2009年4月5日,台灣海基會和內地海協會簽訂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地以雙軌立法方式去落實,自此亦有不少相互移交的案例。僅以2009年4月至2015年12月間為例,大陸遣返了446個犯罪嫌疑人至台灣,台灣遣返11個犯罪嫌疑人到大陸。台灣遣返的11人是:中興銀行董事長王某雄、槍匪陳勇志、台灣前“立委”郭某才、台中副議長綁架案主要嫌疑人許某祥、廣西南寧詐騙案余某螢、唐鋒炒股案周某賢、高鐵爆裂物主要嫌疑人胡某賢、前嘉義縣溪口鄉長劉某詩、腰斬棄屍案主要嫌疑人唐某及其前夫張某峰、社保案主要嫌疑人許某同。國際法認許,雖然兩個政府互不承認,為了人民的福祉,對方司法機構作出的裁決,在某種情況下法庭仍予以執行。
綜上所述,以不相信內地司法制度為理由而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寧願放走罪犯也不會合作,是沒有道理的。
更何況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進行,並非按內地法律進行,嫌疑人有充份抗辯和提出反駁證據的機會。香港法官在國際上享有良好的信譽,司法水平高,獨立而公正。香港法治在世界和亞洲都名列前茅,我們完全相信他們審判的能力,能夠給予逃犯充份的人權和法律上的保障。
有些人建議加上日落條款也是不可能的,既然要堵塞漏洞便不能是暫時措施,沒有道理堵塞後又把漏洞重開。
而對追溯權的反對,我認為則是一個誤解: 如果一個人犯罪的時候,法律並不禁止他的行為,而新立法或修訂法律有追溯力,那麼對他不公平,因為當時他的行為不違法;但是現在談的追溯力,是指當時行為已經是犯法,只不過因沒有移交逃犯協議而不能向法庭申請移送。因此,要求修訂條例只可對條例修改後發生的罪行產生效力,是沒有根據的,因為修訂條例對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無影響,只是程序上的變化。
(作者係執業律師、香港基本法專家)
*注:保安局局長李家超,5月30日公布修訂《逃犯條例》的“額外措施”,包括:將移交門檻由罪行刑期3年提升至7年、請求方必須由其中央機構提出引渡要求、在移交安排協議中加入條文保障疑犯人權等。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19年6月號
責編:莫潔瑩、趙珊
編輯:李博揚、周琦、史帥、連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