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應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香港市場經濟的規管、發達的法治和司法、高端服務業、國際金融中心、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區功能的發揮等都應與大灣區建設緊密結合。內地龐大的市場、科技創新、人力資源與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也成為推進大灣區建設的重要推力。
談到大灣區的法律和制度建設,可以從“先難後易,先民生後經濟”的順序入手進行體制機制創新。一些事務可由三地事務部門協商後達成協議,再分別法律化。另一些則由統一的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制定相關法律後實施,如廣深港高鐵的“一地兩檢”。
尤為重要的是,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大灣區建設,在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開展合作過程中,粵港兩地政府要就各個具體事項簽訂單獨的合作協議,並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分別立法或修改法律,完成協議的本地法律化,使之成為法律文件。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將相關立法權授予廣東省,對標港澳,方便有關協議的立法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