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國恩
有組織在网上稱將再发起不合作運動,由明日(13日)開始,而且今次还是一連4日堵塞港鐵運作,要癱瘓全港交通,務求影響香港整個星期的生產力,影响将会十分严重。
這些反修例人士或示威者已不只一次搞這些所謂不合作運動,影響市民上學、上班或出門做其他事情,已達神憎鬼厭的地步!市民絕對有言論自由,有上街遊行示威的自由,這些都是基本法所保障的,但就必須依法進行,不能影響或阻礙其他人的權利,前幾次的不合作運動,由於執法不力,或甚至沒有執法,示威者食髓知味,公然違法阻礙地鐵的運作,不合作運動玩完一次又一次,被阻礙的普通市民敢怒而不敢言。其實對付這些違法者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執法,警方及地鐵應該依法辦事,拘捕及檢控違法者,讓他們知道犯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才能撥亂反正,有效避免不合作運動一次又一次的發生,影響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破壞香港人的守法精神,損害香港法治。香港是法治社會,表達訴求必須守法。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八條指明:“除非得到港鐵公司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啟動鐵路處所內的緊急或安全器件,否則最高可罰款5,000元。”
第九條亦指明:“(1)任何人不得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亦不得企圖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2)任何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干犯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
因此如果有人乱按紧急掣,或故意阻碍列车关门,地铁应按照附例票控他们。
如果情况严重,警方应在現場果断拘捕這些人, 作出刑事檢控, 应考虑控以《公安條例》第 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 可處罰款$5000及判監2年, 或控以普通法的公眾地方妨擾罪, 在裁判法院審理, 可處罰款$100000及判監2年。
專欄作者為香港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