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行法例第241章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7日在見記者時被問到,特區政府是否考慮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來應對危急局勢,她回應到,如果能提供法治手段止暴制亂,所有相關法律特區政府都有責任檢視。
對此,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向香港中通社指出:“目前示威者暴力不斷升級,某種程度上已經到了與民為敵的地步。但如果市民能大力支持警察以武制暴,一些重要機構不要給暴力分子活動的空間,警察仍是有足夠能力去應對的。我認為到了警察都搞不定的地步,暴力仍在持續升級,到那時再宣告緊急狀況,較容易得到市民支持。”
本專欄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