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行法例第241章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7日在見記者時被問到,特區政府是否考慮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來應對危急局勢,她回應到,如果能提供法治手段止暴制亂,所有相關法律特區政府都有責任檢視。
對此,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27日在接受香港中通社採訪時解釋道:“《緊急法》是當香港遇到很危急的情況、現行法律無法應付時,賦予特首和行政會議權力,定立一些法律來補充現時法律不足。例如可以允許入屋搜查不再需要搜查令、加強警方拘捕權力等,許多非常手段都是可以用到的。”並補充“《緊急法》的具體條文需要特首和行會提出及通過,是不需要經過立法會審議的。”
香港當前局勢是否已到了啟動《緊急法》的時候?
黃國恩認為:“應該已經是適宜時候,因為現在示威者已經升級了暴力,簡直是想殺警,行為接近恐怖主義。警察不可能再只靠警棍、胡椒噴霧來解決。這些是想‘要你命’的人,如果不用一些強力的法律武器去制止暴力,他們是根本不會坐下與你商討的,只顧用武力來進行政治勒索。”
具體可循什麼方向引用《緊急法》?
黃國恩認為:“一方面,可以禁止使用網絡Telegram等通訊軟件,該軟件可容數萬人在群組中,而且保密度高,可以緊密指揮行動,又可以收警察的風,根本就是暴亂根源,絕對應該禁止。另一方面,對於運輸供暴徒使用的頭盔、眼罩等物資的車輛,可以允許充公所有懷疑用以暴亂的工具。相信這些措施可以有效止暴制亂。”
黃國恩續指:“我覺得特首不需要再和示威者談,也沒得談,應該出動警察對暴亂行為進行大規模、有力的打擊,這樣暴徒才會肯收手,否則他們會一直拖延下去,並試圖發動顏色革命,奪取香港的管治權。”
《緊急法》會是當前香港亂局的一劑特效藥嗎?
黃國恩指出:“現在問題癥結就在於一定要停止暴力,因此採取的法律手段一定要有效,否則任何事都無從談起。我認為《緊急法》會是有效的手段,通過後警察堅決執法,是有機會平亂的。”
本專欄作者為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