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執業律師 黃國恩
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昨晨召開特別會議,引用《緊急法》賦予的權力,頒布《禁止蒙面規例》,今日(5日)零時零分生效,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獲批准集會、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集會活動上蒙面,違例者最高可判監禁1年,罰款2.5萬港元。“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在政府宣佈後兩小時內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圖阻政府實施,但法院已作出裁決拒絕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蒙面規例》如期實施。
特區暴動已持續三個多月,尚未有平息的跡象,而且暴力程度亦越來越厲害。暴徒擾亂社會秩序,毀壞公物,損毀商舖,經濟損失以億元計,無差別暴打市民,襲擊警察,導致多人受傷,又以雜物阻路,明目張膽破壞法治,損害特區經濟,市民生活大受影響。經過幾個月的暴動折騰,市民大眾都覺得暴徒的惡行無法忍受,期望政府在法律容許的範圍下大力執法,盡快平息暴亂,讓香港儘快恢復秩序,重歸平靜,繼續向前。
暴力越來越嚴重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暴徒在遊行示威中都是蒙著面,目的祇有一個,就是在犯法後逃避法律制裁。戴上面罩後,他們的勇氣來了,就像野獸一樣,勇武起來,作出瘋狂的犯法行為,平時不夠膽做的現在都放膽去做,包括縱火、襲警、堵塞馬路、傷人、刑事毀壞等等的刑事罪行,因為蒙了面,遮掩了身份,完全不用自我約束,以為可以為所欲為,視法律如無物,當然他們蒙了面,警方事後也難以追究。正正是這個原因,一些平時乖乖的學生,戴上口罩後都變成暴徒,行為瘋狂,不知約束,干起犯罪行為時如狼似虎,前幾天因襲警而被警方槍傷的18歲暴徒便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但一旦他們的面罩被除,馬上“麻鷹”變“鵪鶉”,“老虎”變“小狗”,打回原形,回復理性。除下暴徒的面罩是馴服勇武的最佳武器,不需要胡椒噴霧,也不用槍!因此,在這個非常時期,筆者認為立法禁止在遊行示威、公眾集會中蒙面是必須的,這樣做可有效防止示威者作出過激及違法的暴力行為,減低警民衝突的機會,大大減低公眾受滋擾或受傷害的機會,立法亦完全無損奉公守法的市民的遊行集會示威的權利,反而確保市民能夠在相對和平理性的環境下進行示威活動,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
禁蒙面法在外國並非什麼新鮮事物,現時世界上有十多個國家設有禁蒙面法,包括美國、加拿大、法國、德國、俄羅斯等,而禁蒙面法的刑罰一般只是罰款或一年以下的監禁,唯一罰則較重的是加拿大,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禁蒙面法最具爭議性的地方,是如何平衡公眾安全和個人權利。為了取得平衡,禁蒙面立法通常都會有一定的法定豁免情況,例如宗教、健康等理由,又或者相關法例只是針對非法集會和騷亂等特殊情況。香港的《禁蒙面規例》也有類似的豁免規定,因從事的專業、宗教理由,或因先前已存在的健康理由,均可獲得豁免。歐洲人權法庭在2014年中已明確裁定禁蒙面法合情、合理、合法。
筆者相信《禁蒙面規例》實施後,雖然能禁止勇武派繼續施暴的可能性較低,但或能讓佔大部分屬“和理非”的守法示威者摘下面罩,這樣的氛圍肯定會給勇武派帶來相當壓力,凸顯出他們只是少數,加上警方對少數蒙面者執法亦較為容易,勇武派對自己的暴力行為一定會有所收斂,平息暴亂也指日可待,因此實施《禁蒙面規例》應是現時最有效和為大衆接受遏止暴力的方法之一。
筆者不同意反對派認為禁蒙面立法對現時的局勢是火上加油,在沒有發生多次暴亂之前,推行《禁蒙面規例》的確可能會引起另一次大規模的暴力示威遊行,但3個多月以來,只見示威遊行的暴力越來越厲害,如果大部分“和理非”反政府人士是真心希望香港好的話,應該也不願意看到暴力繼續升級,把香港推向“死亡”。況且該規例只是禁止示威者在遊行集會中戴面罩,如果他們沒有搞事犯法的意圖,以真面目示人又有何困難?再者,該規例也沒有侵害他們正常合法遊行集會的自由。相信大部分反對派“和理非”人士就算不支持立法,但也不會大力反對《禁蒙面規例》的實施。從外國的經驗看,禁蒙面立法的效果是好的,示威中暴力的場面和次數都有所減少。立法的最終目的是停止暴力,對香港大部分人來講這是最大公因數,雖然一定有人反對,但經驗告訴我們,在立法之後如有好效果的話,反對的聲音也將隨之消失。非常時期用非常手段,而且要快、狠、准,不能再拖拖拉拉,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法》頒佈《禁蒙面規例》是行出正確的一步,顯示止暴制亂的決心和勇氣,香港市民大眾應該予以支持和配合,希望儘快平息香港的暴亂,使香港重回正軌。
作者為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