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執業律師 黃國恩
一直聲言“想方設法”要求特區政府移交陳同佳的台灣當局,在陳同佳願意自首後卻橫生枝節。台灣“陸委會”昨日發聲明稱,香港特區政府應循司法互助處理陳同佳,更稱因特區政府未有提供“相關事證”等“司法互助”,“我方(台灣當局)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制作為。”據台媒指,“陸委會”的說法不會允許陳同佳,以至勸說其自首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進入台灣。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香港實行普通法,並沒有域外管轄權。原則上,香港法院只對在香港地理範圍內犯下的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並無權處理境外發生的罪行。台方聲稱涉案兇手和被害人都是香港人,故香港特區政府“有管轄權”的說法,完全與事實不符。
他批評,台灣當局明知香港對陳沒有司法管轄權,但就拒絕接受陳同佳,台“移民署”甚至要將陳同佳和牧師管浩鳴“管制”入境,明顯是“玩嘢”。
黃國恩直言,是案本已陷入“死局”,現在陳同佳願意回台自首,公義有望得到彰顯,台方卻刻意製造麻煩,將責任推向特區政府,明顯是政治操作。他質疑蔡英文當局在香港最困難的時候,在背後再插一刀,可見對方是香港亂局的幕後支持者,為達政治目的,竟犧牲公義,行為十分卑劣。
作者為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