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昨日以“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的“自決”立場不符擁護基本法的參選資格為由,裁定其選舉提名無效,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任何鼓吹或推動所謂“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鼓吹“香港獨立”者,均已違反“一國兩制”原則,不符合基本法下香港的憲制和法律地位,更不符合需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公職人員要求,而選舉主任是根據法例規定,公平公正公開地辦事,還提供了充足的理據,其決定是合法、合理的。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參選人是否支持“港獨”,並非單看當事人口中說什麼,而是從其一貫的言行與主張來決定。“香港眾志”及黃之鋒本人一直以來都鼓吹所謂“自決”的“暗獨”主張,鼓吹要建立另一個制度,來取代甚至破壞根據基本法框架定下的現行制度,明顯不符合要擁護基本法的基本參選要求,選舉主任DQ有據。
香港中律協副會長黃國恩表示,選舉主任已給予黃之鋒充分時間去解釋他的政見,但黃之鋒就不斷“遊花園”或詭辯。在綜合考慮了其過去各方面之言行,選舉主任客觀地得出黃的所謂“民主自決”主張中,包括支持“港獨”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而這並不符合基本法下的香港特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更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他強調,擁護基本法是所有公職人員的基本法律責任,而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任何形式“獨立”者均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也不可能履行區議員的職責,不符合參選區議員的資格。是次DQ黃之鋒,絕非什麼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市民參選權。
黃國恩認為,選舉主任公平公正公開地依法辦事,而所給予的理據亦十分充分而詳盡,反映她客觀、公平而盡責地處理此事。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