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局因2014年在“太陽花學運”期間驅離佔領台灣“行政院”的示威群眾,被判需賠償14名原告逾111萬元新台幣。對該判決結果,台灣各界表示譴責並且支持台北警局上訴。有台灣學者表示,在傳播全球化的時代,該案例或產生“蝴蝶效應”,造成錯誤示範。
據了解,在“太陽花學運”期間有示威群眾在“行政院”前靜坐遭到警方驅離,前“立委”周倪安等29人於2017年提出“國賠”訴訟,認為警方驅離手段嚴重違反比例原則,要求台北市政府和警局賠償838萬元新台幣。
台北地方法院於30日審理該案件,雖然法官認定民眾是在“禁制區內”非法集會,警察攜帶警械到現場執法並未違法,但在制止、命令解散以及強制驅離時,未考慮比例原則、現場狀況決定警械方式,造成民眾受傷,因而判台北警局需要對14名原告進行賠償。
該判決結果一出,即刻遭到了台灣各界的批判。警界人士對此表示不服,台灣警政署支持台北警局上訴,以保障警察執法權益;警察大學退休教授葉毓蘭則認為,該判決已嚴重打擊警察士氣。多名法界政界人士也感歎,這樣的判決無法讓庶民信服。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31日接受中通社訪問時分析,在一般情況下,若示威者是非法集會,警方用合乎比例的武力制止是完全合法的,但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警察在執法時過度,即使用不合比例的武力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就可能涉及賠償問題。
但所謂的“證據”究竟指的是什麼?黃國恩強調,需要比較客觀的證據,例如綜合證人的證言,現場照片、視頻等,不能光靠當事人的證言;若證人是示威者,那他肯定會說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因此不能光靠主觀證據來判決,需要綜合各種客觀證據。當然,也不能排除這其中涉及到台灣法官的政治取向。
來源:中通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