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香港特區立法會重要“齒輪”的內務委員會(內委會)自去年10月至今,已召開14次會議,但由於主持會議的公民黨議員郭榮鏗與其他反對派議員配合,採取“拉布”戰術,導致正、副主席至今未有著落,立法會幾近停擺狀態。13日,國務院港澳辦及中央駐港聯絡辦同時發聲明,狠批反對派癱瘓內委會,更質疑郭榮鏗涉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對於兩辦的批評和譴責,主持會議的郭榮鏗“喊冤”回應稱是“無理指控”和“政治謾罵”,兩辦無權力和資格“影響及評論立法會及各委員會如何運作”,以及“議員如何履行其職責”,若認為他涉行為失當,可拿出證據向有關機構投訴或擧報。郭榮鏗更多次拿《議事規則》作為“擋箭牌”,聲稱是按照該規則行使權力。
郭榮鏗真的被“冤枉”了嗎?據統計,在過去14次內委會會議中,公民黨等反對派多次以致函、不斷發言等方式“拉布”,並且提出與主席選舉無關的話題。
對此,建制派批評指出,郭榮鏗涉嫌濫權,泛暴派配合其癱瘓內委會,令民生議題受阻。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同樣認為,郭榮鏗明顯有濫權之嫌,至於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要交由法庭審判。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14日接受香港中通社記者採訪時強調,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郭榮鏗只是會議主持人並非主席,其唯一功能就是選出主席。但現在郭榮鏗與一衆反對派議員瘋狂“拉布”,開了十多次會議也未能選出主席,使內委會無法運作,浪費大量公幣之餘,很多民生法案也無從討論,嚴重損害公衆利益,絕對是濫用職權甚至是越權行為。
至於郭榮鏗的行為是否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黃國恩指出,終審法院在2005年冼錦華案中,曾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下五項犯罪元素定義,包括: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 如蓄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以及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黃國恩認為,郭榮鏗的種種行為,表面上已符合上述的五項元素,若有人作出投訴,執法機關應秉公辦理,作出調查,若證據充分,律政司應考慮作出檢控,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監7年。另外,郭榮鏗的行為,也可能已違反其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誓言,理應被遞奪議員資格及追究其法律責任。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律師同日對香港中通社記者指出,若郭榮鏗濫用作為內委會主持選舉主席的職責,不誠實或不當的令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不能舉行,由於時過半年,已遠遠超過合理的底線,所以案情情節嚴重,涉嫌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至於定罪是否容易?陳曼琪則認為,當然所有的法律都必須要通過法院公平獨立來審判,但針對郭榮鏗的行為,香港執法部門需要認真考慮,是否要採取調查,然後讓律政司考慮是否應該起訴,法庭是否會判罪。從表面上來看,郭榮鏗是立法會議員,屬於公職人員,其作為內委會的主持,歷經半年仍未選出正、副主席,已經嚴重影響特區政府的立法運作。但從這些表面事實來看,行為已經非常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