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全力支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議案」)。
議案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及香港基本法(「基本法」),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法律,並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佈實施。議案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堅持完善“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
議案是從國家層面訂立香港國家安全法,任何忽略或無視國家憲法或國家憲政秩序,只以基本法的某條解讀議案都是不全面、偏頗或錯誤的。
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四十條第三款以及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附件三(「憲法法律條文」),國家安全是國家主權的體現,議案絕不是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條適用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因此,港區國家安全法是歸於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所訂明在香港適用的全國性法律,絕對不是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絕對權力直接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由香港在當地公佈。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中央根據憲法法律條文授權香港就指定的範圍,在香港為國家安全本地立法,是屬於基本法第二章有關中央和香港的關係,即是基本法第十八條所指,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目的,是非排他性授權香港為國家安全本地立法,亦絕不會本末倒置的影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國家行為。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亦不適用於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任何謬論指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權力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機制將港區國家安全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是直接或間接視香港為一個獨立的國家,絕對不可接受。
議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該等條文指出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及結社的自由,都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丶公共安寧或他人權利自由。香港終審法院案件(FACC 4/1999)判詞指出,為保障“一國兩制”而對發表自由權利施加限制,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議案是合憲、合法、合情及合理,有必要性、重要性及逼切性。議案針對的是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保障的是大部分港人安居樂業及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香港中律協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