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健元
《港區國安法》的制定和立法,是中央事權與管轄權。中央有管理及執行「重大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國家責任。香港特區政府有負責堅決執行《港區國安法》的憲制責任。因此,如筆者早前分析:未來《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架構的設計與執行機制的建立,及怎樣劃分中央與香港特區政府權責權力,並堅決配合執行相關法律制度,非常關鍵!
6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草案》)的說明。就在全國人大公佈有關《港區國安法》制定的「草案細節」之前,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及保安局長李嘉超先生均表示,將堅決配合中央人民政府完成有關立法,並堅決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特區政府保安及有關執法機構如警隊,已在醞釀建立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構,以更好,更快速的配合好《港區國安法》「立法」完成後的有關執行工作。
日前香港保安局、警務處、消防處、懲教署、海關、入境事務處等六大領域紀律部隊的首長也紛紛公開表態:堅決支持《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和執行工作,並將建立各自系統內相應的配套執行架構和執行機制,以積極配合特區政府,落實憲制責任。這是對《港區國安法》建立同香港基本法、普通法關係和作用,以及對自身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正確理解,值得充分肯定。
未來《港區國安法》將設立四方面的刑事罪行: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勢力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等。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安全委員會,及有關司法,立法與執法機構的功能將得到更大的強化和提升。不能只局限於依法懲處危害公共設施與公眾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違反公安條例)。更應強化提升收集、分析、偵別和執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罪案的功能與執行能力。因此,對有關機構和執法人員的政治素養,專業素質與執行能力將提出更高的要求。
可以預見,隨著下月《港區國安法》的儘快制定出臺,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有關司法,立法和執法機構也將儘快制定一套為迎接香港新時代,維護國家安全的配套執行制度和執行對接機制。以更好,更全面和更有效率地配合好國家安全駐港公署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有關執法功能和行動。這是確保「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方針行穩致遠,及為「香港再出發,開啟未來新航程」保駕護航的重要法治保障和執行力量。
作者為香港華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副總、香江智匯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