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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煒光:國安法體現中央最大信任,戴啟思之流危言聳聽

日期: 2020-06-23 來源: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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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馮煒光

從上周六(20日)新華社公布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就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說明」),可以見到「一個現行,三個沒有」,充分顯示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的最大程度的信任。

「一個現行」體現在除特定情況外, 日後港區國安法的執法、檢控和審理,都是根據香港現行體制,由體制內的香港專才(如警察、檢控官及法官)辦理。

「三個沒有」,第一是沒有國籍限制:現時的港區國安法「說明」沒有如之前很多人所提議,限制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反而很多西方國家以至澳門都對法官的國籍有限制,美國的最高法院法官在就職時甚至要宣誓效忠美國憲法,其誓詞便有「對付美國海內外的敵人」。香港的法官反而只宣誓效忠基本法便可以了,不用「對付國家海內外敵人」;相對美國,香港十分寬鬆。

第二個沒有是:特首沒有就個別國安案件指定法官。「說明」只是說由特首在現任或退休的各級法院法官中,指定一個名單,再由這名單內的法官去審理日後的國安案件。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卻大放厥詞,指「由原告去委任法官不公平」,這是嚴重誤導。特首絕對不是就單一國安案件去指定某位法官。

再者,按基本法,香港特區所有法官皆由特首委任,這是一貫行之有效的制度,23 年來從沒聽過大律師公會有異議。現時的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的法官也是由特首委任。順帶一提,基本法第 88 條規定,香港法官是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再由特首委任。法律規定這委員會有 9 位人士,其中一位便是戴啟思自己。咦﹗國安案件法官名單的源頭,還不是戴啟思有份推薦的嗎?

第三個沒有是:沒有設立專門的國安法庭。基本法第81條規定特區可設立專門法庭。但從現時的「說明」來看,港區國安法並沒有要求香港這樣做。

從上述四點來看,港區國安法其實是十分尊重香港現行制度和人事,顯示了中央對香港最大程度的信任。一些危言聳聽的人士如戴啟思之流,他們自己一向有份推薦法官給特首委任,卻反過來懷疑特首從現有及退休法官中委任國安法官;如果不是別有用心,便是嚴重的誤判和誤導!



作者為香港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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