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評論員
近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縱觀香港國安法的內容,從中央與特區的責任劃分,到相關機構與職責的界定,再到明確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都最大程度展現了中央在國安立法上對香港特區的高度信任,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新的生命力,相信特區一定不會辜負中央的信任和重托,定能構築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實屏障。
世界上最溫和最寬容的國家安全法
香港國安法內容及有關說明一經公布,立即在香港社會引起強烈反響。很多人本以為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十分嚴厲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卻成了“世界上最溫和、最寬容的國家安全法”,處處體現了對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的照顧。不少人形容這是“衝擊力最小、收效最大的法律安排”,甚至有資深媒體人直言“央媽還是心太軟”!細讀有關法律條文,方能明白中央對香港的良苦用心。
香港國安法充分考慮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具體情況,實現了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兩制”差異的有機統一。國安法遵循“四個最大程度”原則,即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最大程度保障人權、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點、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充分兼顧兩地差異,體現了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相關制度機制的健全完善;國安法僅針對四種嚴重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打擊的是極少數犯法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市民的權利、自由及利益;國安法突出“兩個絕大多數”,即絕大多數案件、絕大多數工作交給特區政府辦理,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信任與倚重。
可以看出,香港國安法充分照顧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律差異,積極回應港人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新的生命力。有法律專家表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等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在草案中均有充分體現,這表明有關法律安排適合香港現有法律制度,不會影響香港的普通法體系。正因為如此,香港國安法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就順利通過、公諸於世,獲得大多數市民的支持與擁護,也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讚賞。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指出,中央維護“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之初心不改,香港人“馬照跑、舞照跳”的固有生活方式保持不變。
中央對特區對港人充分信任和尊重
國家安全屬於國家事務,國安立法屬於中央事權,任何主權國家的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都負有主要責任。鄧小平早就指出,“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國安法規定中央直接在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並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均屬於中央不得不直接行使的事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同時通過充分授權方式,將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絕大多數工作交給特區政府負責,將涉及香港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案件交給特區政府辦理,為香港留下了超過世界各國地方政權權力的高度自治空間。
具體來說,從機構設置上看,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有關成員均為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負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制定香港維護國安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職責,明確了特區政府的主體責任。有人士表示,香港國安法明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由特區政府擔負主要責任,這表明中央信任特區能夠擔負起相應的憲制責任。
從執行層面上看,相關案件由香港警方執法、律政司檢控、法庭審理,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只是在特區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情況下,中央才會出手,並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表示,中央同意香港警方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而非另設獨立機構負責執法工作,體現了中央高度信任香港警方的執法力量。有商界人士認為,無論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人員構成,還是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執法和司法安排等,都能清晰地看到中央對香港特區以及香港市民的高度尊重、信任和愛護。
縱觀世界,一個主權國家把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主要交給地方處理、賦予地方如此大的自主空間,也只有中國能夠做到。中央何以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交給香港?歸根到底是因為中央對香港特區、對香港市民的高度信任。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所說,法案內容體現中央對香港特區最大程度的信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也表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完全可以訂明所有案件由中央處理,但現時由香港法官在香港審理,已是照顧兩地差異,亦反映中央對香港的照顧。這彰顯了中央的高度自信,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之下,中央對特區政府充分尊重,對以愛國者為主體的特區管治團隊充分肯定,對愛國愛港者佔絕大多數的廣大香港同胞充分信任。只要有這些依靠力量,香港國安法就能夠順利實施,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就能夠擔起來。
相信香港不會辜負中央的高度信任
國家安全法正式頒布實施,為香港政治生活提供了新的法律規範,今後貫徹執行香港國安法任重道遠。香港特區一定要不辜負中央的信任與重托,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堅決的行動,落實好香港國安法的各種賦權要求,構築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成為捍衛國家安全的一座堅強堡壘。
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應發揮主體作用。自香港國安法立法啟動以來,特區政府團結一致、擔當有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管治團隊一再表態堅決支持中央立法,政府部門及時制止惡意反國安法的違法行為,起到了振奮民心的表率效果。特區政府應迅速動員起來,按照香港國安法的各項要求,從組織機構、執法力量、人財物配置等各個方面,加快落實前期籌備工作;與立法、司法機構既各司其職,又協調配合,用好國安法賦予的各項權力,履行國安法規定的各項職責,防範、制止、懲治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特區政府與立法會還要抓住當前有利契機,儘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履行憲制責任,補齊歷史欠賬,為維護國家安全再添築一道“防火牆”。
落實好國安法不僅是特區政府的責任,也離不開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全體市民的參與和支持。要向市民做好普法宣傳教育,全面準確地講清楚國安法的宗旨和內容、中央與特區權責等,揭露反對派那些妄圖誤導市民的種種歪理謬論,聚集起支持國安法的強大民意。要引導市民、企業和社會組織自覺遵法守法,堅決抵制違法行為,共同維護香港的和平穩定,守護好廣大市民的美好家園和各國投資者的發展平台。澳門於2009年實施國安法以來,至今沒有需要引用此法作出任何檢控,實踐證明國安法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潮平兩岸闊,風正一帆懸。香港國安法的公布實施,將讓經歷“修例風波”而沉疴宿疾的香港迎來脫胎換骨的新生,帶來香港再出發的動能和希望。我們相信,在國家的堅定支持、充分信任和親切關懷下,香港國安法必將為“一國兩制”在香港行穩致遠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必將為國家和香港構築堅實的安全屏障,香港這顆東方之珠也必將閃耀更加迷人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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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評論員
近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縱觀香港國安法的內容,從中央與特區的責任劃分,到相關機構與職責的界定,再到明確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都最大程度展現了中央在國安立法上對香港特區的高度信任,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新的生命力,相信特區一定不會辜負中央的信任和重托,定能構築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實屏障。
世界上最溫和最寬容的國家安全法
香港國安法內容及有關說明一經公布,立即在香港社會引起強烈反響。很多人本以為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十分嚴厲的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卻成了“世界上最溫和、最寬容的國家安全法”,處處體現了對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的照顧。不少人形容這是“衝擊力最小、收效最大的法律安排”,甚至有資深媒體人直言“央媽還是心太軟”!細讀有關法律條文,方能明白中央對香港的良苦用心。
香港國安法充分考慮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具體情況,實現了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兩制”差異的有機統一。國安法遵循“四個最大程度”原則,即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最大程度保障人權、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特點、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充分兼顧兩地差異,體現了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相關制度機制的健全完善;國安法僅針對四種嚴重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打擊的是極少數犯法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市民的權利、自由及利益;國安法突出“兩個絕大多數”,即絕大多數案件、絕大多數工作交給特區政府辦理,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信任與倚重。
可以看出,香港國安法充分照顧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律差異,積極回應港人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新的生命力。有法律專家表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等國際通行的法治原則,在草案中均有充分體現,這表明有關法律安排適合香港現有法律制度,不會影響香港的普通法體系。正因為如此,香港國安法能夠在最短時間內就順利通過、公諸於世,獲得大多數市民的支持與擁護,也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讚賞。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指出,中央維護“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之初心不改,香港人“馬照跑、舞照跳”的固有生活方式保持不變。
中央對特區對港人充分信任和尊重
國家安全屬於國家事務,國安立法屬於中央事權,任何主權國家的中央政府對國家安全都負有主要責任。鄧小平早就指出,“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國安法規定中央直接在港設立國家安全公署、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並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均屬於中央不得不直接行使的事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同時通過充分授權方式,將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絕大多數工作交給特區政府負責,將涉及香港國家安全的絕大部分案件交給特區政府辦理,為香港留下了超過世界各國地方政權權力的高度自治空間。
具體來說,從機構設置上看,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有關成員均為特區政府主要官員,負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制定香港維護國安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職責,明確了特區政府的主體責任。有人士表示,香港國安法明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由特區政府擔負主要責任,這表明中央信任特區能夠擔負起相應的憲制責任。
從執行層面上看,相關案件由香港警方執法、律政司檢控、法庭審理,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只是在特區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管不了、管不好”情況下,中央才會出手,並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表示,中央同意香港警方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而非另設獨立機構負責執法工作,體現了中央高度信任香港警方的執法力量。有商界人士認為,無論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人員構成,還是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執法和司法安排等,都能清晰地看到中央對香港特區以及香港市民的高度尊重、信任和愛護。
縱觀世界,一個主權國家把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主要交給地方處理、賦予地方如此大的自主空間,也只有中國能夠做到。中央何以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交給香港?歸根到底是因為中央對香港特區、對香港市民的高度信任。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所說,法案內容體現中央對香港特區最大程度的信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也表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完全可以訂明所有案件由中央處理,但現時由香港法官在香港審理,已是照顧兩地差異,亦反映中央對香港的照顧。這彰顯了中央的高度自信,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之下,中央對特區政府充分尊重,對以愛國者為主體的特區管治團隊充分肯定,對愛國愛港者佔絕大多數的廣大香港同胞充分信任。只要有這些依靠力量,香港國安法就能夠順利實施,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任就能夠擔起來。
相信香港不會辜負中央的高度信任
國家安全法正式頒布實施,為香港政治生活提供了新的法律規範,今後貫徹執行香港國安法任重道遠。香港特區一定要不辜負中央的信任與重托,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堅決的行動,落實好香港國安法的各種賦權要求,構築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成為捍衛國家安全的一座堅強堡壘。
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應發揮主體作用。自香港國安法立法啟動以來,特區政府團結一致、擔當有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管治團隊一再表態堅決支持中央立法,政府部門及時制止惡意反國安法的違法行為,起到了振奮民心的表率效果。特區政府應迅速動員起來,按照香港國安法的各項要求,從組織機構、執法力量、人財物配置等各個方面,加快落實前期籌備工作;與立法、司法機構既各司其職,又協調配合,用好國安法賦予的各項權力,履行國安法規定的各項職責,防範、制止、懲治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特區政府與立法會還要抓住當前有利契機,儘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履行憲制責任,補齊歷史欠賬,為維護國家安全再添築一道“防火牆”。
落實好國安法不僅是特區政府的責任,也離不開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全體市民的參與和支持。要向市民做好普法宣傳教育,全面準確地講清楚國安法的宗旨和內容、中央與特區權責等,揭露反對派那些妄圖誤導市民的種種歪理謬論,聚集起支持國安法的強大民意。要引導市民、企業和社會組織自覺遵法守法,堅決抵制違法行為,共同維護香港的和平穩定,守護好廣大市民的美好家園和各國投資者的發展平台。澳門於2009年實施國安法以來,至今沒有需要引用此法作出任何檢控,實踐證明國安法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潮平兩岸闊,風正一帆懸。香港國安法的公布實施,將讓經歷“修例風波”而沉疴宿疾的香港迎來脫胎換骨的新生,帶來香港再出發的動能和希望。我們相信,在國家的堅定支持、充分信任和親切關懷下,香港國安法必將為“一國兩制”在香港行穩致遠發揮定海神針的作用,必將為國家和香港構築堅實的安全屏障,香港這顆東方之珠也必將閃耀更加迷人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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