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健 元
6月30日《港區國安法》的順利頒佈實施 ,是“中央對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真正落地執行的一個重要標誌,也是依照“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認真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針,支持特區政府真正回歸“行政主導”的管治施政本源,及確保香港特區“一國兩制”方針行穩致遠,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法制保障。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應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特首為“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最高長官,並率領“三司,保安局和警務處”共同組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管理架構和執行機制。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先生已獲中央任命為該委員會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體現中央對香港特區政府認真履行憲制責任,並有效配合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全面貫徹落實《港區國安法》以維護中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高度重視和充分信任。
涉港國家安全事務的管理,及順利落實司法權及執法權的關鍵,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落實中央管轄權和主體責任,及與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落實憲制責任的雙軌協同運作機制的建立和有效實施(依據《港區國安法》第一章第三條)。即: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監察和問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情況,並專責行使處理涉港國家安全“四類”重大案件的司法權和執法權。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涉港危害國家安全罪案的常態化管理和具體司法執行(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若特區政府無能力或無法有效處理之複雜、重大案件,可提交詳細案情分析報告,提請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介入執行司法管轄權(依據《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同時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特首可指定任命若干名(已確定6人法官小組)香港法官為涉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罪案的主審法官,任期一年。這也是依據基本法落實香港特區行政主導原則的集中體現。
根據國際慣例,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司法架構設計與程式的認定過程,必須經過政府政治審議程式,即司法不能淩駕於一個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主體之上。否則還需要特首或總統簽署有關法案幹什麼呢?這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中最基本的法制原則與法治精神。因此近日前香港大法官馬道立先生有關“特首指任法官唯一考量標準是專業與能力;而不應牽涉政治考量”的言論,及香港特區首任大法官李國能有關“《港區國安法》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的言論,都是不恰當的,也是不尊重國家憲法、基本法主體法律地位和法制程式正義原則的。更何況在香港特區“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主體政治方針下,香港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也非美英式的聯邦政體。因此,筆者已多次撰文強調,在香港只有“行政主導,三權協同運作,機制獨立運行的政治格局”,絕沒有如西方獨立政治實體國家(英美等國)“三權分離”的政治土壤。因此香港特區的司法更不能長期淩駕於特區政府“行政主導”原則之上,成為司法獨大的制肘政府施政的格局。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4條,香港法官若有或發表過“違反國家安全”的有關言論,特首可以不指定任命其為審案專職法官。這也正是落實特區政府行政主導原則的有力法制保障。
日前,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先生也就社會關注的有關問題釋疑指出: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並非一次性授權,未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因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繼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量刑定罪。鄧副主任的講話符合《港區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筆者認為這是落實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主體責任與司法管轄權力的一種長效機制,也體現了與時俱進,定罪量刑的法治精神。更是正告境內外各種反中亂港分裂勢力,切勿繼續錯判形勢而以身試法。今天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已正式掛牌運作,標誌維護國家安全的雙軌執行機制正式啟動。香港是中國的香港,請收起西方國家肆意歪曲《港區國安法》,干涉中國內政的黑手。“行政主導”原則是特區政府順利施政,以確保香港社會繁榮穩定,經濟民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香港“司法獨大”的時代已經結束,香港“二次回歸”的征程已經開啟。各種反中亂港分裂破壞勢力,切勿盲目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堅強決心和意志。
作者為香港華財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副總、香江智匯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