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BNO不再是旅遊證件之後
文/馮煒光
據傳媒報導,英國擬讓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港人可以於明年1月起申請居留及入籍安排。對此,外交部23日回應,英方違反承諾在先,中方將考慮不承認BNO為有效旅行證件,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權利。香港傳媒的關注主要集中在當我國作此表態後,持BNO港人在海外旅遊如入境歐洲、簽證以至入籍安排,認為中方的單方面不承認BNO不會影響港人上述權利,因為其他國家不會這樣看待。但輿論似乎看漏了一句:「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這句看似外交官樣文章,可以大有玄機,那便是BNO持有人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玄機是:當中央政府不再視BNO為旅行證件時,那麼其持有人算不算「中國公民」?緃觀《基本法》第24條界定誰是「香港居民」,其中第1-6款界定了不同情況的中國公民可以被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於之前中英雙方有明文協定,持有BNO的港人「不(被)賦與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英方備忘錄),故這逾百萬計的BNO港人都視為中國公民(《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中方備忘錄),而中方亦明確視BNO為「旅行證件」。然而今天這批持有BNO的港人已經有資格成為英國公民,BNO性質歪變,我國當然有權不再視這批港人為「中國公民」。那麼這批人士可被視為《基本法》第24條第4款內的「非中國籍的人」。若真如此,BNO持有人要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便必須在我國正式不承認BNO之日起,「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居民,才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表態後,隨即表示支持及全面配合。如何配合呢?那便是今年9月6日的立法會選舉前所有候選人和選民必須在成為正式候選人前和正式投票前,填一張確認書,確認自己沒有持有有效的BNO,否則由於BNO性質歪變,該人士會被視為「非中國公民」,喪失永久居民資格,亦即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若隱瞞或虛報,視同選舉舞弊,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論處,這可是刑事罪行,且隨時嚴重影響選舉結果。
當然茲事體大,一定會引來司法覆核,故此事還是要呈請由中央出手,然後香港積極配合。倘若全國人大常委會能考慮通過決議,正式宣布不再視BNO為旅遊證件,而是有外國居留權效用的正式護照,故這批人士只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之日起計在香港居住連續七年以上,或在日後任何選舉時出示已正式放棄了BNO的有法律效力的證明(通常英國駐港領館會發出一封函件,告訴護照持有人,你通過申請已不再是某類別護照持有人;當然也可以去民政處作合法宣誓,聲明已不再持有BNO),否則一概無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由於此事牽涉上百萬計的選民,而疫情又肆虐,故為免出現混亂,特區政府應按《基本法》第二十條,呈請中央授權「把現屆立法會運作及換屆選舉順延一年」,這樣,一眾參選人及選民也有足夠時間決定是放棄BNO以保留選舉和被選舉權利,抑或在明年1月向英國申請居留權,香港來去自由,悉隨尊便。但有權利有義務,不能你是英國人的身份,卻又有享有香港地方直選的選舉和被選舉權利。
英國為了配合美國制裁我國,拋出「單方面改變BNO性質」這一陰招,以為可以制裁我國,其實只會令很多眷戀「英國聯繫」的人立時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然,香港傳統管治精英尤其早年入職的政務主任(Administrative Officer,AO),他們不少也是BNO的擁有者和支持者,但和上文道理一樣,權利和義務對等,不能你是英國人,又要來壟斷香港的管治權。當然,幡然醒悟,主動申請放棄BNO,另當別論。畢竟持有BNO很多是因為歷史原因。如果不是英國違背承諾在先「累街坊」,香港逾300萬計的BNO持有人也不需這樣選擇﹗
作者為原特區政府新聞統籌專員
掃描二維碼分享到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