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煒光:香港立法會選舉 押後一年是最佳選項
文/馮煒光
香港疫情第三波暴發, 港人生命健康備受威脅,而病毒是不會因人而異的,懶理你是什麼顏色的立法會候選人或選民,只要你有聚集便有機會“中招”。因是之故,今年香港立法會選舉的拉票活動很難舉行,筆者已接到數位候選人的網上文宣,說請諒解無法舉行接觸選民或造勢活動。
故此筆者建議“把現屆立法會運作及換屆選舉推遲一年”,以便港府能專心應對來勢洶洶的疫情。
有人提議特首援引《立法會》條例第 44 條來押後選舉14 天,然後不斷押後再押後,直至明年9 月才舉行選舉。然後又援引立法會條例第11 條,由特首要求立法會主席以“緊急會議”方式來召開會議,這樣立法會便不會因押後選舉而停擺一年。
但這個方法極有可能被司法復核所阻,只要主理的法官以“保障選舉權”是頭等大事的角度來詮釋法律條文,那麼港府推遲選舉一年的決定便會被判“違憲”,令港府疲於奔命,何來專心抗疫?
不要忘記去年10月黑暴肆虐,還是有法官以《緊急法》和《禁蒙面法》不對稱及侵犯人權來判定“違憲”,令香港員警頓失法理依據。擾攘一番後,港府上訴成功;但上訴庭 3 位法官也只是判“在非法集結時可以禁蒙面,但在合法集會上港人仍有權蒙面”。然而黑暴正是利用所謂“合法集會”作掩護,之後便大肆破壞。
對於《緊急法》, 上訴庭不認同在憲制框架下,《緊急法》會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約束及無限的權力,政府只可訂立“附屬法規”,不能訂立“主體法例”,訂立後仍要經立法會審議,立法會並非無法有效制衡,同時規例亦會受司法復核挑戰,即法院亦可制衡政府權力。由此可見, 香港法官非常重視及維護其制衡政府的權力,即便在“緊急情況”下,港府動用《緊急法》,香港法官仍要局限港府權力,等同令《緊急法》威力被大大削弱,幾近“被廢武功”。
而法官判定“違憲”的角度,只是緊守法律的窄義詮釋,異於社會需要和期望。和美國的最高法院法官入職時作的憲法宣誓第一句便是:“謹此宣誓捍衛美國憲法,對付美國憲法的海內外敵人。”(“I, _________,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有雲泥之別。香港法官卻從不須跟從國際標準,宣誓“捍衛特區《基本法》,對付特區《基本法》海內外的敵人”。
故此,筆者認為要勞動中央出手,法理依據是《基本法》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由於疫情嚴峻,而政治體制是特區根本大事,故中央完全有權介入。特首宜據此條,呈請中央人民政府授予“把現屆立法會運作及換屆選舉推遲一年”,這樣所有司法復核的挑戰,便迎刃而解。
為何要一年?因為連全球運動員翹首以盼的東京奧運也推遲一年,否則現正在東京舉行中,其播疫風險,難以估計。那為何小小一個香港不能仿效東京奧運?若確定了推遲一年選舉的法理依據,便應著手處理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港人的選舉和被選舉權的問題。
本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只是旅行證件,這是中英兩國1984 年簽訂《中英聯合聲明》時的白字黑字的共識。
可惜英方為了緊跟美國對我國的攻擊,悍然賦予BNO 持有人居英權及入籍安排,只要港人能證明有財力在英逗留 6 個月或以上,便可以用前後六年時間成功入籍英國。這等同把BNO 持有人視為“准英國公民”。那麼這批人士便可被理解為《基本法》第24 條第4 款的“非中國籍的人”,這些人士要享有特區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便應由被界定為“‘非中國籍的人’那一刻開始起計,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那麼無論是今年 9 月抑或明年9月的選舉,這批人士都不具備資格參選和投票,而這批人士可以為數以百萬計。
當然,若現時仍未持有BNO的願意到特區民政處宣誓放棄BNO或簽署《確認書》確認放棄BNO, 或現時持有BNO的正式完成放棄BNO程式及出示合法檔(英駐港領館會給他們發一封函件,表示他們不再和英國有聯繫);這樣他們才可參選或投票。由於涉及人數以百萬計,若推遲選舉一年,剛好用這段時間來界定選民,以及誰有資格參選。
盱衡全局, 應對疫情,界定選民, 押後選舉一年是最佳選項。當然,摩拳擦掌準備達到立法會“35+”(超過35席)的反對派可能會大失所望,但疫情是天意, 不是以人的主觀意志所轉移的﹗
作者為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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