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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煒光:香港反對派12人被取消資格,但港府要小心這件事

日期: 2020-07-31 來源: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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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馮煒光


7月30日下午反對派有12位被取消資格(DQ),從傍晚公民黨的記者會看來,公民黨袞袞諸公儘管表面上笑容滿面,其流露出來的是:震驚。


該黨3位現任立法會議員和1位現任區議員參選人同時被DQ,而另2位參選人相信也沒有好果子吃。 


黨主席梁家傑被問到會否因為今次4位參選人被DQ而會改派PlanB 時,他回應說:“你話PlanB是公民黨裏出來的,我想都凍過水﹗”(我想凶多吉少)。黨魁楊嶽橋則說:“再諗一諗先﹗”(先想一想)。這可以證明梁和楊二人都認為,日後“公民黨”這塊牌子都難逃被DQ的命運。


被問到日後公民黨如何往前走時,楊嶽橋只能說:“未來只能從詳計議”。公民黨眾人被問到“失業”時,他們只能大笑。梁家傑則強顏歡笑說:“和‘滅黨’相去十萬八千里”及說“不會因此而失去市民支持’。楊嶽橋說:“如果我們是在選票箱中被選民DQ,那才是真正的滅黨”。


梁和楊兩位公民黨領袖是”夜行人吹口哨”。在資本主義政治制度下,選舉是政黨的生命。一個因為不真誠擁護基本法而被選舉主任DQ的政黨,哪來吸引新血的賣點?誠如一位在場的女記者所言:“會否擔心日後有不少人退黨?”。這是中肯提問,公民黨在記者面前可以“用笑遮掩”,可以用“從詳計議”推搪,但他們的領導層必須面對這個問題。


筆者以為:由於公民黨在過去一段時間做得實在太過分,例如多位議員去美國見政要,呼籲制裁香港,郭榮鏗甚至誇張到一年內去了四次美國見政要,真的不知道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議員,抑或是美利堅合眾國的議員?套用一句香港電影對白:“出得來行,遲早要還﹗”。公民黨在過去一段時間的恣意妄為,便在今天“要還”了。公民黨‘滅黨’的結果已寫在牆上;關心香港的朋友,宜留意公民黨日後如何與反對派另一大黨——民主黨的互動


今次12人被DQ,其實也是反對派“初選”的被破局,不少在反對派眼中高票勝出“初選”的如黃之鋒、何桂藍也被DQ。


早在“初選”舉行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便已公開提醒“初選可能違反國安法”。然而一向驕縱的反對派嗤之以鼻,並揶揄局長說“你不說大家不注意,你一說反而是很好的宣傳”。這其實是反對派一向的胡扯。你不提醒他,他便不斷試政府底線,越來越過分。


你好意提醒,他便說你是“為他們宣傳”,這便是驕縱,潛臺詞是:總之我反對派一定是對的。

 

今天的記者會上公民黨又搬出他們口中所說的,真實性存疑的“數以十萬計”市民參與“初選”來為自己打氣。然而,特區政府只是按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的5大標準(詳見文末)便成功“破局”。

 

反對派多年來都以“我有市民支持”、“我代表香港人”來作其政治包裝,然後漠視法度,不斷以社會運動來向特區政府施壓。今次DQ其實是明白告訴反對派,不是你自以為有選票便可以胡來,隨意搞非法的“初選”,甚至明言日後在立法會內否決特區政府所有提案以威逼特區政府;政治是要講法律,講規矩的,你不守法不守規矩,便依法DQ 你。

 

由於疫情,坊間傳出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之說。為防立法會真空,政府可能會延續現屆立法會一年。這等於公民黨等反對派議員有機會“再坐一會”,多拿一年逾500萬港幣的薪津。對於因為“初選”落敗而不能參選的反對派如黃碧雲、李國麟等是好消息。早前因為判刑而未能參選的陳淑莊也會受惠。


作為反對派的召集人,陳淑莊被問到反對派如何回應“立法會議員延任一年”時,她只是重申:“到今天仍然是一個目標:政府應按時舉行選舉”。陳更說“政府轉移視線”。其實轉移視線的是她自己,她拒答“反對派會否全體都參加‘臨時立法會’”及“她本人會否參加”。這其實是預留後路,讓反對派和她自己可以“華麗轉身”。

 

當然,一些已被DQ的人士如楊嶽橋、郭榮鏗、郭家麒等卻因為“立法會延任一年”而可以繼續坐在廟堂之上,是否有點不協調?這些被DQ人士會否在未來一年大肆“表演”,令立法會再度空轉,令“延任”失去意義,這可能是執政當局要小心考慮的。

 

從公民黨6位參選人中有4位在今天被DQ來看,公民黨已難逃滅黨命運;至於他們口中奉為圭臬的“初選”,由於參選人例如公民黨和黃之鋒等抗爭派,不能令選舉主任信納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初選”根本只是白忙一場,除了有助播疫令全港市民生命健康受威脅外,根本毫無意義。

 

“初選”破局,公民黨危矣,這便是今天12位反對派被DQ和公民黨記者會透露出來的訊息。


新聞背景: 

據今天特區政府聲明,下列五類參選人不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不適合擔任立法會議員:

1)支持香港獨立、以民主自決或支持香港獨立作為自決前途選項來處理香港體制;

2)進行尋求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干預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 

3)原則上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及將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公佈實施;

4)表明意圖在確保於立法會占多數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以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

5)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等行為



作者為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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