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反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或反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都不是擁護基本法,不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具備任何議會議員的參選資格。
文|香港 陳曼琪
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都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權力源自憲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具凌駕性,並構成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一國兩制”的全國性法律體系。基本法於香港回歸時成功落實“一國兩制”,香港國安法在此基礎上建立及完善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基本法未有具體處理的國家安全事務。
香港國安法第二條清楚指出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本性原則。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及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亦清楚指出言論、集會及結社等的自由都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寧或他人權利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民主、自由或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因此,任何人反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或反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都不是擁護基本法,不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具備任何議會議員的參選資格。
香港國安法充分體現中央對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國家安全負有憲制責任。“一國兩制”下,中央以最大程度的信任讓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事務,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保留行使管轄權,目的是協助香港解決自身不能解決的問題,並於危急關頭保護香港,讓香港享有政治穩定、治安良好、經濟民生得以繼續發展的環境,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讓香港繼續保持繁榮穩定,並讓香港在國家發展中發揮獨特優勢、作出獨特貢獻。
(作者係港區人大代表、香港執業律師,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0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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