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6日,香港原將舉行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在外部勢力支持下,香港反對派陣營於7月11至12日舉行了所謂的“初選”。因非法“佔中”被判囚16個月、正保釋等候上訴的戴耀廷,竟然高調成為反對派“初選”的搞手。這次搞的所謂“初選”,就是以公開的“公投”,讓反對派不同的派系擇出參選人,讓他們不同的支持者通過模擬的選舉和投票,找到有所謂勝算的候選人,減少“陣營內部”競爭,以集中票源,將其選為立法會議員;對於沒有所謂勝算的反對派參選人則被排斥在外,放棄參選或退出提名。這實際上就是誤導香港選民:經過“初選”的那些候選人將得到反對派不同派系支持,可以當選成為議員。猶如把一支枝條上的花,接到十數支枝條上。
文|香港 宋小莊
“初選”無法律依據且涉違法
表面上看,這種移花接木,好像很正常,其實不然。美國總統大選事先也有初選,但卻是民主黨或共和黨黨內的選舉,勝出的候選人可以代表各自所屬政黨出選。如果勝出初選的民主黨人公然說,他也代表共和黨人出選;或勝出初選的共和黨人亦稱,他也代表民主黨人出選,那一定連美國選舉人團的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都會相信,此君當選必然十拿九穩,但也絕對會成為美國政壇笑話。香港反對派有十幾個不同派系,在選舉時,候選人只能在“政治聯繫”中申報一個派系,但一經過初選,該候選人的“政治聯繫”搖身一變,就是十幾個不同的派系,這是何等的利便。
可惜,選舉是公法上的行為,與私法上的行為不必有法律依據不同,公法上的行為務必有法律依據,但初選這個公法行為在香港是找不到法律依據的。作為負責任的政府,特區政府不能承認,不但不能承認初選及其結果,也不能承認經過初選而獲得正式選舉資格的候選人。這種初選的遊戲或者把戲,就會game over。
之所以要如此應對,是該戲法還會產生種種弊端,“迫使”人參選或不參選。《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如涉及賄賂,則違反該條例第7條;如涉及脅迫,則有違第8條;如涉及欺騙,則有違第9條。到了正式選舉時,有關的候選人本只隸屬於反對派的其中一個派別,但卻聲稱代表整體反對派十數個派別出選,並得到他們的支持,這又觸犯了該條例第27條“發布選舉廣告假稱獲支持的非法行為”;在選舉資料上的“政治聯繫”就真的淪為虛假陳述,有違該條例第16條,又觸犯另外的罪行。
不僅如此,初選聚集了眾多選民,有違防疫限聚令;初選搞手攫取大量個人資訊和選民資料,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宣布參選前,就已廣為宣傳,舉行初選,涉嫌“偷步”;舉辦初選的數百個服務站、數百部電腦,包括有關貨品和服務的開支,不論是否來自捐贈,還是眾籌募捐,如沒有外國或境外的因素,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定,都是選舉開支,涉及瞞報;如涉及外國或境外的因素,就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不論是否有外國或境外的因素,旨在破壞國家政權機關履行職務,就是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攬炒十步”恐涉“煽動罪”
如果結合初選設計者的邪惡政治目的,則觸犯香港國家安全法,似無疑問。早在4月,戴耀廷已經發表《真攬炒十步 這是香港宿命》的鼓吹性、煽動性文章。該煽動性文章,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發表,由於該法表明實行時生效,戴某不能因為該文章而觸犯香港國安法。但回歸後得以過渡的《刑事罪行條例》卻很適合,一是第3條的“叛逆性質的罪行”;二是第9-10條的“煽動罪”,前者需要適應化,才能戴到戴某頭上;後者不必適應化,就能戴上。
“攬炒十步”的大部分部署雖然發生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但其環環緊扣、連續密切,不受該法無溯及力的限制。為了揭露其中陰謀,不妨把這個有18個月時間跨度的“攬炒十步”複錄如下(文中所謂“民主派”為反對派):
◆ 第一步今年7-8月,政府廣泛取消民主派人士參選立法會資格,包括現任議員,民主派由Plan B 繼續參選。
◆ 第二步9月,因“兩辦”干預及DQ,刺激更多港人投票支持民主派,民主派取得35席或以上。
◆ 第三步10月,特首及律政司開展司法程式DQ民主派議員,但法庭需時處理,故民主派繼續主導立法會。
◆ 第四步今年10月到明年4月,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所有撥款申請都被立法會否決,政府只能維持一般運作。
◆ 第五步明年5月,立法會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特首解散立法會,並以臨時撥款方式維持政府運作。
◆ 第六步明年10月,立法會重選,民主派要派出Plan C參選,因Plan B也可能被DQ,但仍取得35席以上。
◆ 第七步明年11月,立法會再次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辭職及特區政府停擺。
◆ 第八步明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直接把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解散立法會,成立臨時立法會,下屆特首由協商產生,大舉扣押民主派人士。
◆ 第九步明年12月後,香港社會街頭抗爭變得更加激烈,鎮壓也非常血腥,港人發動三罷,令香港陷入停頓。
◆ 第十步後年1月,西方對中共實行政治及經濟制裁。
戴某“攬炒十步”的如意算盤是在18個月內摧毀香港“一國兩制”,比當年非法“佔中”的20個月鼓吹期提前了。關鍵是通過初選,反對派在立法會選舉時產生“35+”議員。從第二步到第七步大體都是如此。對初選參與者,戴某強使他們表示,在當選議員後一定要否決財政預算案。議員當然可以否決預算案,但總要有理由,否則就是故意搗蛋,是精神病。世界上並沒有哪一個國家或地方專門否決預算案的議員,而精神病是沒有資格當議員的。
曲解基本法以鼓吹“攬炒”
為何戴某又要求這麼做呢?他以為,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以解散立法會。而行政長官在一個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如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則行政長官必須辭職。六個月內選舉新的行政長官,也會面臨同樣的命運。這樣香港特區的管治就會出現問題,“顏色革命”就必然會發生,外部勢力必然就會介入。
其實,這是戴某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曲解。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香港基本法還明確授予行政長官臨時撥款權,只要按上一年度的開支標準,是不必經過立法會批准的。這樣就不會發生解散立法會,導致行政長官辭職的事發生。這是當年起草委員們吸取美國的財政困局提出的設計。半桶水的研究者以為基本法如此不堪,不自量力,實則是蚍蜉撼樹。
但不論基本法最終是否像筆者這樣解讀,戴某的意圖是清楚的,就是企圖組織、策劃、實施以其他非法手段,“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後果還沒有發生,就已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22條和23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除觸犯以上罪行外,戴某還可能觸犯該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就是企圖“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對香港特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如果戴某沒有與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勾結因素,該罪名就不成立,但這個可能性目前是不能完全排除的。香港特區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警察部門、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應當調查。但該罪還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求,該等嚴重情況現在尚未發生,該罪名也未戴到戴某頭上。
戴耀廷的三個誤判
“攬炒”的後三步,戴某走向絕境,他推斷第八步香港發生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直接把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解散立法會,成立臨時立法會,下屆特首由協商產生,大舉扣押“民主派”人士。第九步街頭抗爭和鎮壓。第十步國際制裁。十步之後,他寫不下去了,預言港人將與中共一起跳崖“攬住死”。歷史會朝戴某方向走嗎?恐怕不會。戴某的一系列部署,除誤讀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臨時撥款權”外,還做了三個錯誤判斷:
一是戴某不懂基本法緊急狀態制度,誤判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程式。筆者曾有一篇文章,講到香港緊急狀態的法律結構,地方和國家各有兩個程式,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時已是第四步了。實際上,香港本地第一、二步的程式尚未走完,怎麼就進入第四步呢?普通法向來重視程式規則,對如此重大事件,普通法訓練的名牌大學副教授馬虎得令人吃驚。
二是戴某不懂中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誤判中央在緊急狀態後直接把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其中又有三個錯誤。第一是內地冠以“國家安全法“的法律不是戰爭或緊急狀態的法律,香港國安法也不是。第二是國家安全法未必在緊急狀態下才能在港落實。第三是香港國安法已經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在香港實施,比戴某估計提前了18個月,比其“攬炒十步”的第一步還要早。
三是戴某既然能掐會算,但也沒有算出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可能影響9月6日立法會選舉的情況。目前大部分選民和參選人似在等待立法會選舉的延期。另外社會上也有人表示,去年11月區選也有違法情事,應當調查清楚,不能讓這個非政權組織的議員,成為立法會的污點和陰影,更不能讓選舉委員會淪為“顏色革命”的武器。
對違法者要罰當其罪
罰當其罪應是刑法運作的一個原則。罰非其罪,既不能讓違法者引以為戒,也不能起教育群眾的作用。作為違法“佔中”的吹鼓手、操盤手、教唆人、組織者和實施者,戴某是按“公眾妨擾罪”被起訴和定罪的。檢控完全沒有考慮違法“佔中”的政治目的、非法手段及其嚴重後果,包括侵權後果。如果對戴某犯罪行為作恰如其分的分析,他所觸犯的應當是“叛逆性質的罪行”“煽動罪”“恐嚇罪”“要脅罪”等罪名,“公眾妨擾罪”只是其中最不起眼的一個。由於不能罰當其罪,戴某現又來個更勁的。由於立法會還沒有進行選舉,戴某的“35+”計劃還沒有得到“落實”,可能還不夠得上“顛覆國家政權罪”,但應當夠得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了。由於與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是否勾結還有待查明,也還沒有發生嚴重後果,可能還夠不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但應當夠得上《刑事罪行條例》“叛逆性質的罪行”和“煽動罪”,也夠得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及其他本地法律明確的若干犯罪了。
(作者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0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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