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邢雲超
(接上篇)
(三)基本法要修煉內功
中間派組織新思維今年1月16日公佈以參與反修例示威者為物件的民調顯示,近八成受訪者支持“一國兩制”;中間派智庫民主思路2月17日亦發現,73%受訪者支持2047年後延續“一國兩制”[1]。但是,任何事物發展變化未必一帆風順而是步履曲折運氣多舛。不管是2014非法“占中”,還是2016年“旺角暴亂”乃至2019年“條例風波”,所有這些既有“港獨”分裂主義性質又有恐怖主義特點的威脅國家主權的活動均指向基本法及中央政府。
1月15日中聯辦主任駱惠甯在新春酒會上致辭“新的一年,香港如何再出發”。顯而易見,在全球瘟疫大爆發環境下,思考和探索如何守底線,紓民困,振經濟和促穩定成為港府港民共同直面的課題。如何早日走出政治陰霾,聚焦經濟發展,固化一國兩制,重獲成長空間又是新時期不可回避的現實訴求。正如上文所述,“一國兩制”作為國家治理必須秉持的13條顯著優勢之一,未必受港人詬病甚至抵制。問題的癥結依然在民生,深層次原委依舊在教育。不管是港獨還是台獨,目前共用的“殺手鐧”不僅是“去殖民化”的缺失而且是“去中國化”的深化。而教育軟實力特別是基礎教育的柔韌性對一個國家的戰略意義和在當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潛在的革命性功能。
香港半年多暴亂中共有7千餘人被拘捕,其中學生3千多,教師及教輔人員近百人。香港教育已經出了問題已成共識。不管教科書還是參考資料,處處充斥著歪曲歷史和反對國家的文字。近日,中文大學通識課程又出現考試題目暗煽仇警與抹黑國家領導人的現象。有議員敦促校方懲處相關導師。究其原因主要還是沒有明確或者蓄意漠視憲法和基本法關係,忽略了憲法是基本法存在的前提,而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政基礎。很多法律界人士在全國人大就有關異議釋法之時,甚至天真地以為基本法獨立於憲法而存在,中央政府過度 “干預香港事務”,破壞“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一個總概念,已經包含“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內涵,因此,也需要加強全面理解和準確執行,確保“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香港社會特別是文教領域過度重“兩制”而輕“一國”,致使本土思潮泛濫,港獨勢力做大。因之,憲法及基本法在全社會尤其是公職人員和基礎教育階段的師生間推廣和學習刻不容緩。在澳門,憲法和基本法權威頗受尊重,既多元合作又協調統一的宣教系統得以建立。基本法內容在大中小學不同階段均有部署並列入必修課;進入公職及業務晉升之前,每個人必須接受相關培訓與考核,確保愛國愛澳管治團隊居絕對領導地位。帶領全社會崇尚憲法、學習基本法已經規律化和機制化。
筆者曾于2019年9月21日“光明日報用戶端”發文“香港通識教育亟待改革”,提出國民教育和公民教育之迫切性,建議在操作層面適時成立特別課題組和教材編纂委員會,著力國家公民身份認同的普及和教育,鼓勵更新教師深造課程和專業理念架構,強化基本法研學和認知。有學者質疑“學校教育不僅沒有探究問題根源,反之越改越差,過多承襲殖民政府教育政策及文化脈絡從而忽視了孕育本地學生的心智成長”,因此宣導在全球不確定因素累加和外部勢力強勢干擾下,土地回歸和人心回歸需要統籌兼顧。中文大學創新科技中心主任黃錦輝曾建議政府在此環節可以“鼓勵有心之人,開辦私人中國國際學校,把國教科目納入中小學必修課程,然後加以推廣。”
教育局蔡若蓮副局長4月4日亦曾表示,教師對基本法瞭解不足導致“認同”及“實踐”面臨挑戰,多元培訓教師以完善基本法教育成為必然。基本法進校園並且課程化、規律化和系統化亦在所難免。為了香港繁榮穩定和捍衛國家根本利益,740萬香港居民都有必要瞭解基本法,研閱制度保障,從而有利於落實“一國兩制”,進一步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加大香港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國情教育、歷史教育和中華文化教育,增強香港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牢記一國兩制核心要義,旗幟鮮明捍衛國家主權和安全。國民教育的義務在當今多數國家包括歐美西方國家在憲法中均有相應規定。相形之下,香港在國民教育規劃、策略推廣落地及績效即時考評方面顯然未能切合時代需求,只有著手內功修煉,因地制宜加強改革,才能堅守和弘揚“基本法”,從而在方向感和主導性方面尋找定位,為包括臺灣在內的大中華地區合作發展形成正面示範。
(四)基本法為臺灣示範
櫛風沐雨30載,基本法在時代大潮蕩滌過程中得以豐富並彰顯了強大生命力。新的歷史時期,新問題和新挑戰也在呼喚新思維和新理念。然而,過往的實踐和現實的挑戰亦告訴我們,在涉及主權統一,領土完整,民族復興重大議題上,學界承認基本法依然有進一步優化和健全的空間。在臺灣問題上,一個穩定繁榮的香港具有強大的、難以替代的示範功能和借鑒作用。但遺憾的是,不僅香港各階層對基本法內容知之甚少,就連臺灣主流媒體對“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的報導也不多見。
臺灣作為中華民族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份答卷的成績直接構成中華民族復興的標杆。近年來,陸台局勢不僅沒有改善與緩和,反之,蔭翳蔽日,氣氛緊張。民進黨執政以來,在歷史與文教領域和香港異曲同工,不僅媚美讒日,而且深度“去中國化”,著力凸顯臺灣主體性和獨立性。香港“修例風波”以來,臺灣當局頻繁迎合香港“獨派”,連袂攜手做大做強“獨”文章。在香港,特區政府忙於一線抗疫,政治玩家及極端勢力卻奔赴前沿操縱選情,備戰9月立法會選舉。“若然奸計得,政府將寸步難行”[2];而在臺灣,國民黨也忙著“綠化”,“暗毒”轉向“明獨”。專家分析,江啟臣就位黨主席施政講話隻字不提“九二共識”,甚至“公開會見港獨分子黃之鋒”。在國家理念上帶領國民黨正馬不停蹄趨同於民進黨,隱約向“反分裂國家法”條件靠攏,逐步具備“得以非和平方式統一臺灣”之要件。
中華民國政府在憲法上至今尚未宣告放棄大陸地區主權。然當“台獨”分裂手段從政治漸次轉向法律(尤其是憲法領域),以“制憲”、“修憲”和“釋憲”為主要途徑的憲政改革成為法理台獨的重要形式[3],通過造成“兩岸分治永久化”而謀求獨立,“反分裂國家法”會自然啟動。“美軍艦抵達高雄港之日,就是解放軍武統臺灣之時”。不過,境外學者及智庫專家普遍難以認同武統臺灣會成為民族復興之上策選項。
早在上世紀70年代,東西德國互動頻繁。聯邦德國實施“新東方政策”,著力改善與民主德國的關係,促進了兩個德國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政治全面融合,自然也為兩德統一奠定了現實基礎,兩德關係依然是“德意志民族內部的特殊關係[4]”。而在中國,2019年初,國家最高領導提出“一國兩制,臺灣方案”,亦充分彰顯中華民族復興的崇高願望。然而,臺灣主要政黨和政治人物多為反對。民進黨亦通過修法進行政治防衛。“一國兩制”效應難以示範,兩岸和平統一願景依舊晦暗。此時,也有學者甚至借機提出可否“虛一國,重兩制”,甚至有人因香港遲遲難以兌現的23條淪為國際反華基地,從而質疑粗獷的基本法1.0版本可否針對性予以升級。
臺灣問題乃中華民族核心利益。依照“反分裂國家法”,既然陸台矛盾屬於國共內戰殘留問題,那也許就需要一個類似臺灣“基本法”出臺。結合臺灣現存狀況,無論政治制度、治理模式、社會結構和國家形式當然均會基於“一國兩制”和港澳經驗。至於有媒體質疑一國兩制管治風格反讓臺灣愈加不安,認為港臺共用的“抗命時代”就是站在東亞最前線共同抵禦中國因素,乍聽起來的確聳人聽聞,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過去20年,數十次民調結果均顯示逾80%臺灣民眾和台當局如出一轍,不僅支持維持現狀,而且不接受與大陸“一國兩制”下的統一。
港臺問題既複雜又簡單。視角不同,見仁見智。香港與臺灣最大差異,似乎在於二者通往民主路徑存在根本差異。香港特別行政區憲法體制是建立在基本法的基礎之上,而基本法解釋權歸全國人大,而臺灣則擁有一套完備的政治、軍事和法律體系。雖然二者近年來形勢均有不同程度惡化,但香港和臺灣畢竟性質不同,處理矛盾的策略自然迥異。基於臺灣政治上基本實現自治的現實,即便和平統一臺灣,港澳現有模式未必得以複製和照搬。專家建言,在確保全國人大能夠就分裂或者獨立傾向的行為和現象主動釋法從而捍衛一個國家的底線情況下,其政治結構、選舉制度和立法諸領域亦未必不被理解和不受尊重。對於兩岸統一的法律制定,所涉及的合理審查機制以及港澳基本法所規定的問題解決機制亦未嘗不可得以借鑒。
事實上,港臺對於獨立與反獨立的極端態度比重甚小。換言之,多數中間力量依然有較大爭取空間。有港臺人士特別是既得利益者極力詆毀“基本法”,視“一國兩制”為洪水猛獸。其實,他們並不諳熟“一國兩制”不乏彈性和空間。一國兩制香港版、澳門版及臺灣版因地制宜,在一個國家前提下各領風騷。然而,不管哪個版本,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地方實施國家在港澳臺關於“一國兩制”方針和推廣機制依然任重道遠,甚至始終沒有能夠衝破固有的以美國等西方勢力在港臺長期形成的輿論防線。這也許是出現“臺灣不是第二個香港”,“臺灣絕不接受一國兩制”的原委。因之,除了基礎教育體系內加強教科書及通識教育改革之外,特區政府政治政策文宣工程尚待完善甚至重構。
“與其艱難取信於臺灣民眾,北京方面不如探索構建新的機制或平臺之可能性,對不完全契合現實環境和未來預期的基本法條款予以補充抑或修繕成為新命題。” 有政治家甚至嘗試提出,任何如香港“基本法”的憲政解釋權歸當地獨立的司法機關全權擁有及主導而非再由全國人大釋法,避免“中央先發制人和干預香港政策”之嫌。不過有學者戲稱此乃缺少邏輯,貽笑大方。沒有“一國”,何來”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對全國人大解釋“基本法”“產生內在約束力[5]”。基本法解釋權具體分配:一)全國人大有全權解釋權;二)特區法院負責特別行政區關於自治區範圍內的條款;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解釋對香港行政區法院產生約束力。香港特區法院引用該條文時必須以全國人大的解釋為准[6]。
要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令2300萬臺灣人看得到的利益的有效憲政制度不可或缺。所謂可能的臺灣“基本法”也許需要在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傳統思路上予以調節以儘量適應對等原則,從而避免管治矛盾和信任危機。在此,大陸方面政策寬容度和臺灣當局的智慧取捨均會對未來台海局勢和民族復興構成某種意義上的挑戰和考驗。不過,事實上,為了民族復興與和平崛起,大陸方面在不同階段不同場合特別是“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所展示的善意及制度彈性已經引入關注,令人印象深刻。即便是非和平手段的第八條,也足夠凸顯和平統一的最大願望。香港基本法的前車之鑒似乎不可低估,其示範效應亦難以弱化。
港澳地區長期在殖民統治下的法律系統、社會秩序和經濟結構日臻完善。和臺灣相形而言,唯缺乏獨立的政治依附和意識形態的依賴。換言之,香港雖然在法制、人文和社會多方面頗具系統性和連續性,但在政治層面上缺乏臺灣地區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這也為主動在港澳政治生態的培育和調控提供了條件。半年多來,臺灣各界虎視眈眈,動態關注香港的日日夜夜,台獨勢力處心積慮為港獨搖旗呐喊,試圖詆毀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架構,民進黨甚至揚言支持港人抗爭到底。二者同病相憐,相互取暖,仰仗外力,有恃無恐。在此背景下,加強國安和武統臺灣,兌現基本法23條聲浪四起,迅速獲得了海內外共鳴。
(五)基本法仍待健全
中華民族復興的核心要素是以和平統一中國與中國和平崛起為考慮。而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重要環節乃制度設計。港澳模式特別是基本法在香港的具體實踐不僅為香港居民謀福祉,而且也為臺灣提供了舉足輕重的借鑒作用。所以,如何能夠通過“一國兩制”在香港順利運行並為特區人民帶來安全穩定和自由福祿成為中央和特區政府後五十年後半程的重大課題。“香港基本法頒佈30周年學術研討會”日前線上舉行。多位基本法起草參與者及知名專家學者與會並反思經驗教訓,為未來準確落實一國兩制,集思廣益,建言獻策。
然而,香港最大的管制困局和憲制危機是亟待國安立法從而確保禦外防內,避免特區內激進力量和境外政治勢力裡應外合演雙簧,伺機政治反撲。香港“文匯報”4月16日報導,美方推出“傳爾布萊特計畫”,揚言輸入25名學者來港,深入香港八所公立大學,操縱高等學校重要教育課程,以學術活動做包裝進行反華滲透,而其網路專案合作單位乃美中情局“左右手”。“港中大連夜聲明與港美切斷26年關係,稱其僅為租戶,很快走出校區”。
縱然“23條”已成“燙手山芋”甚至堪比炸彈。不過,如若該條款所規定的特區自行制定國安立法的憲制責任未能履行到位,勢必隱患無窮盡,政府施政將內外交困,依法治理舉步維艱,域外滲透愈加猖獗, “一國兩制”前途未卜;02-03年23條的啟動和推進引發50萬市民遊行,致使保安局長葉劉淑儀辭呈並迫使董建華政府當年9月5日撤回“國安條例草案”,極端勢力“乘勝追擊”,不依不饒,如今捲土重來,借助“修例風波”,企圖推翻政府。
去年10月31日,四中全會公報從國家層面提到“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國安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同年11月時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亦發文指,23條尚未立法是港獨加劇之原因;中聯辦主任駱惠寧1月20也在“人民日報”及隨後香港“紫荊”專稿中指出,若國家安全體制機制長期缺位,外部勢力就會無所忌憚。23條屬授權性質的條款,亦即在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因地制宜自行制定有關法律以懲處危害國安之行為。同時,它又是指令性條款,要求地方政府在高度自治下主動擔當和作為,履行憲制責任。令人遺憾的是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在特區成立之初錯失良機,未能在法律層面架設“防火牆”從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不過,凡事皆兩面性。事態的惡化和時間的延續也可令中央政府更有信心,香港政府更有決心,而港人亦會逐日厘清思路,看透問題。再之,極端勢力中堅被挫敗,暴力主流被關押,或許為安全法出籠掃清路障。同時,相關條款內容的研學和殘酷現實的教訓更加因此深入人心。“大亂必然大治”。2020年3月13日,何君堯建議重推23條立法,截至4月14日上午9時,已有超過186萬人連署23條立法。不管國際環境、國家維度還是香港治理層面,23條橫空出世,似乎恰逢其時,堪稱是“基本法”發揚光大和“一國兩制“再出發的里程碑。即便23條難產或者生變,事實上,“必要之時,中央政府完全可以動用第18條,將全國性法律直接落地。”
23年以來,礙於“基本法”之許可權,從03年反23條立法到14年占中運動再到今天的反修例風波,中央政府始終不能進行有效管治,而特區歷屆政府亦履職艱辛,難抵情勢。基於國家安全的新形勢和國內外新情況、新任務,國家安全觀的強化和落實已經刻不容緩。維護國家安全當然也是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由此,“一國兩制”進入新的階段當需新的認知。相關法律條款自然也需要相提並論,依據新情況,予以修整和健全。
早在2009年2月25日澳門細節性討論並表決“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並於3月3日正式生效,其時,澳門也是在香港23條立法遭遇重大阻力背景下,幾經延遲和曲折,最終成功填補了澳門在此領域的立法真空。澳門根據全國人大對香港基本法104條釋法,主動在立法會選舉法修改案中增加“防獨”條款,隨後又完成國歌法當地立法。這些均為時局動盪的香港提供了例證,樹立了榜樣,同時為澳門特區政府施政增加了治理信心,澳門特區與中央政府的政治互信因此得以確立。對於澳門在複雜多變的環球局勢影響下對國家安全所展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相信港人不會不理解,別有用心者也未必“看不懂”。
今年的4月15日為第五個“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部開通了12339舉報熱線。香港政策研究所主辦的“全民國安教育展”網站今日(4月15日)亦正式開通。“國安法”第二條規定“國安”乃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它重大利益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國家安全也涵蓋包括公共衛生、科技資訊、生態資源,生物及金融安全。該法第四十條也提及港澳地區同樣負有維護國安之責。因此,外部勢力深度干預香港事務,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在執行機制上需要下大功夫,“絕不能讓香港成為國家安全風險口。”
隨著近年來國際形勢劇變,香港國安漏洞和內憂外患已經昭然若揭。而後瘟疫時代背景下的全球格局動盪,香港也未必不會成為擂臺主戰場。有港媒報稱,3月底美駐港領事再涉暴亂議題,也有極端勢力聲稱“大動作”五月即將捲土重來。香港管治權鬥爭血雨腥風,天災人禍此消彼長。從學界到政界再到法律界,“維護國安乃香港憲制之責”共識已就。兩任特首均未能實現立法的23條之命題似乎冰封已久,正待解凍,再度備受關注。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中國任何地方都應承擔維護國安、主權和核心利益責任,香港也絕不能例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城大副教授梁美芬認為,在憲法和基本法框架下,中央若能及時懲治錯誤行為,可以避免其對國家及香港社會造成更大破壞;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張志剛說,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要思考如何承擔責任,應對一股龐大的有計劃挑戰基本法的政治力量。
香港歷史上一直是舉世公認的文明和法治社會。且不說打砸搶和肆意縱火,即便隨地吐痰都有法可依而且不折不扣。然而,半年多以來的暴力犯罪及帶有恐怖主義和反人類性質惡性案例又有多少被繩之以法和“藥到病除”?焚燒國旗,褻瀆國徽的亡命之徒又是怎樣處置的? 香港其實並不缺乏法律條款,唯執法力度不夠,造成法不治眾。以威懾為手段的群體性違法及“違法達義”為行為倫理,啟開了破壞香港法制的惡性閥門。所以有專家坦言,即便完善了基本法23條,如若依舊空轉,香港情何以堪?當然這也可能屬於杞人憂天,但抑或涉及社會經濟和國家戰略之舉,依舊概念化並束之高閣之案例不在少數。“拉布”總在進行中,人事財經支持亦永遠蝸行在路上。9月立法會選舉在即,反對派開始騷動。即便疫情當前,議程在案,有人依然罔顧職責,“政治攬炒”。“立法”與“行政”爭鬥未曾休止,亂局通常緣此肇始。
結語
香港“基本法”以前所未有的科學性、民主性、公開性和創造性,釋放了鄧小平改革開放在價值原則和制度願景上融入世界體系的決斷意志。“這是一個非常勵志的民族復興故事”,而“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當屬其中的關鍵環節。可是,這種民族復興的勵志共識,如今正在接受前所未有的時代挑戰與歷史考驗[7]。“基本法”一度超越當時割裂世界與中國的冷戰秩序的政治實驗,堪稱對世界政治理論的貢獻和革新創舉,不僅智慧地折衷了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矛盾,而且為各國糾紛、歷史痼疾的解決探測到了平衡點。當今國際風雲變幻莫測,全球格局在不確定因素和潛在風險作用下搖擺不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東西文化高度相容的前沿國際大都會自然難以游離和逃避。
香港的現實困擾和深層矛盾乃多元因素迭加使然。“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沒有原罪,亦並非罪魁禍首。有港臺“獨派”聯手境外反華勢力抹黑基本法,玷污一國兩制,理應受到全民族各階層俯視和譴責。“香港之難是全國之難,香港之痛也是全民族之痛”。香港與臺灣、港臺與大陸乃至整個民族之復興,關聯緊密,交集深入。唯冀專家同仁從全球背景下客觀理性看香港和香港問題,以民族大業和全球安全觀評估基本法,並寄希望于立法機構以法制思維適時柔性細化粗線條的基本法款項並將原則性條款得到硬性健全和強化。基本法亦非“魔杖神法”,它畢竟也有其歷史局限和時代考驗。因此,作為中華崛起與民族復興之要件,其政治活力和歷史壽命,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國家和地區之間在全新挑戰下的政治合意與制度創造乃至根植于中華文明和民族大業的核心認知。
注釋:
[1]參見盧文端:《聚焦發展堅守法治發揮好一個兩制最大優勢》,載《紫荊》,2020年4月號。
[2]參見邢雲超:《香港雙重壓力下舉步維艱》,《人民網-強國論壇》,2020年4月2日。
[3]參見周葉中:《臺灣問題的憲法學思考》,《法學》,2007年第6期。
[4]參見黃正柏:《德國統一前兩德關係發展述評》,《華中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3年第6期。
[5] 參見黃江天:《香港基本法的法律解釋研究》,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24頁。
[6] 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第58條。
[7] 參見田飛龍:《香港基本法還有春天嗎》,《明報-觀點版》,2020年4月3日。
掃描二維碼分享到手機